前期物业服务合同(2011年第一版)(20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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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期物业服务合同(2011年第一版)-第 1 页F-WY-004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开发建设单位: 物业服务企业: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开发建设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住 所:法定代表人:联 系 电 话: 传 真:联 系 地 址:邮 政 编 码:物业服务企业: (以下简称“乙方”)住 所:法定代表人:联 系 电 话: 传 真:联 系 地 址:邮 政 编 码:开 户 银 行:帐 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甲方选聘乙方提供前期物业服务,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物业基本情况1.1 名称:地名核准名称暂
2、定名 。1.2 类型:普通住宅经济适用住房公寓别墅 办公商业 。1.3 物业位置:1.3.1 坐落位置: 区(县) 路(街) 。1.3.2 区域四至: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1.4 建筑面积:预测面积实测面积房屋所有权证记载面积 平方米规划平面图和委托的物业构成明细见附件(以实际验收清单为准)。 第二条 物业服务内容2.1 物业承接验收(1)乙方委派专业人员接受和管理甲方移交的本物业所涉及的所有资料,编制全面的验收表格,确定本合同项下管理范围内物业的承接验收方案,以便于甲、乙双方共同对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着物的公共区域进行承接验收。(2)与甲方一起对本合同项下管理范围内共用设施
3、、设备,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着物的公共区域进行逐项承接验收,并掌握技术资料。2.2 甲乙双方应当就业主入住前的服务事宜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服务的范围、费用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事项。业主入住前的服务范围包括:(1)对已接收的物业进行维护。(2)做好公共区域的清洁工作(施工垃圾的清理、施工场地和料场的清洁由 方负责)。(3)负责项目部分或整体交付中配合甲方的管理和安排,协助完成下列第 项工作:a交付前期准备;b交接方案制定;c住宅使用说明书(如有)、质量保证书、临时管理公约、装修手册等法律文件的制作;d交付场地布置。(4)协助甲方做好业主入住时的交房、接待以及与物业服务相关的咨询,陪同业主验收房屋等
4、工作。(5)其他: 2.3 业主入住后,乙方应当提供的物业服务包括以下内容:(1)制订物业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相关的工程图纸、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等;根据法律、法规和临时管理规约的授权制订物业服务的有关制度。(2)物业共用部位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共用部位明细见附件。(3)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共用设施设备明细见附件。(4)公用绿地、花木、照明灯、导示系统、景观等的养护。(5)清洁服务,包括房屋共用部位、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等。(6)维护物业区域内车辆(包括自行车)行驶秩序,对车辆停放进行管理。(7)物业区域内安全防范工作,包括安全监控、值班、巡视
5、、门岗执勤等。发生安全事故,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采取相应措施,协助做好救助工作。(8)消防服务,维护消防设施,包括公共区域的消防服务以及监理消防管理制度等。(9)负责编制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的年度维修养护方案。(10)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约定对物业装饰装修提供服务。(11)发现物业区域内违反有关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及时建议、劝阻,并向有关部门报告。(12)制定预防火灾、水灾等应急突发事件的工作预案,明确妥善处置应急事件或急迫性维修的具体内容。(13)设立服务监督电话,并在物业区域公告栏等醒目位置公示。(14)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单元自用部位、自用设
6、施及设备的维修、保养,在当事人提出委托时,乙方应接受委托并合理收取费用。(15)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临时管理公约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规劝、批评、书面警告、制止及其他合法的措施。(16)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报修事项(包括共有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自有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的特别委托维修),均应及时指派专业人员与客户联系、组织维修,做好维修记录,尽量避免客户投诉。2.4 其他委托事项,包括停车场及其他甲方留存物业等,需委托乙方经营管理的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第三条 物业服务标准乙方按照双方约定的物业服务标准(见本合同附件五)提供服务建议参照北京地方标准住宅物业服务标准,或各
7、地方性标准确定。第四条 物业服务期限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 项目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与重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且该物业服务企业实际接管该物业时,本合同终止。第五条 物业服务费用5.1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选择【包干制】【酬金制】方式。5.2 包干制5.2.1 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具体标准如下:多层住宅: 元/平方米/月;高层住宅: 元/平方米/月;别 墅: 元/平方米/月;办 公 楼: 元/平方米/月;商业物业: 元/平方米/月;会 所: 元/平方米/月; 物业: 元/平方米/月。5.2.2 实行包干制的,盈余或者亏损均由乙方
8、享有或者承担;乙方不得以亏损为由要求增加费用、降低服务标准或减少服务内容。5.2.3 乙方应当定期向业主公布公共服务收支情况。5.3 酬金制5.3.1 物业管理服务资金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预先交纳,具体标准如下:多层住宅: 元/平方米/月;高层住宅: 元/平方米/月;别 墅: 元/平方米/月;办 公 楼: 元/平方米/月;商业物业: 元/平方米/月;会 所: 元/平方米/月; 物业: 元/平方米/月。5.3.2 物业服务资金为交纳的业主共同所有,由乙方代管,其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酬金。物业服务支出包括以下部分:(1)乙方员工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2)
9、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3)物业区域内清洁卫生费用;(4)物业区域内绿化养护费用;(5)物业区域内秩序维护费用;(6)乙方办公费用;(7)乙方企业固定资产折旧;(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9)其他费用: 。5.3.3 乙方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提取酬金:(1)每季每半年每年 ,计 元的标准从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提取; (2)每季每半年每年 ,从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 %的比例提取。5.3.4 物业服务支出应当全部用于本合同约定的支出,年度结算后结余部分,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年度结算后不足部分,由全体业主承担,另行交纳。5.3.5 乙方应当向全体
10、业主公布物业服务年度计划和支出年度预决算,并按季半年 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使用情况。5.4 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资金应当从甲方通知的收房期限届满之日起计收。业主办理入住手续时预付季度半年的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资金。此后按季度半年一年 交纳,具体时间为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有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业主与物业使用人之间的交费约定,业主应及时书面告知乙方。5.5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申请装饰装修时,乙方应当告知相关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与其订立书面的装饰装修服务协议。除约定收取装饰装修服务费外,乙方不得另行收取装修垃圾清运费、施工人员管理费、
11、门卡工本费、开工证费、管线图费等与装饰装修有关的费用。如收取装饰装修押金的,未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承重结构损坏,乙方应当在完工后7日内将押金全额退还。5.6 停车服务费按露天停车场车位 元/个/月、地下停车库、停车楼车位 元/个/月、立体机械车位 元/个月、 如有其他车位类型,可在此处填充。车位 元/个月的标准收取。乙方应当与停车场车位使用人签订书面的停车服务协议,明确双方在车位使用及停车服务等方面的权利义务。5.7 乙方对业主自有物业提供维修养护或其他特约服务的,按乙方在物业区域内公示的收费标准或按双方的约定收取费用。业主、物业使用人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利用住宅物业从事经营活
12、动的,乙方可以参照商业物业标准收取相应的物业服务费。5.8 乙方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公用事业服务单位委托代收使用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不得限制或变相限制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购买或使用。交费期限及程序按国家、北京市及临时管理规约的相关规定执行。5.9 本物业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共场地的维修、保养费用将按下列方式支付:(1)日常维修(小修)、保养费用在物业管理费中支付;(2)保修期满后的大、中修及更新改造费用在维修基金中支付,如维修基金不敷使用时,不足部分分摊至各业主,并由乙方向业主收取。第六条 双方权利义务6.1 甲方权利义务6.1.1 审定乙
13、方制定的物业服务方案,并监督实施。6.1.2 在办理业主入住 日前,提供符合办公要求的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约 平方米,位置为 。6.1.3 在办理业主入住后3个月 月内,向乙方移交本物业的竣工总平面图;在办理业主入住30 日前,向乙方移交本物业的其他相关资料。资料清单见附件六。本款所称入住日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日期,甲方提前或迟延交付房屋的,应以经变更的房屋交付日期为准提前至少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6.1.4 在双方委派专业人员办理完相关资料、图纸的移交后5 日内,负责与乙方一起对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逐项进行验收,登记列表,并经双方签字 盖章 确认。6.1.5 提供物业共用部位
14、、共用设施设备的工程验收资料,并按照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6.1.6 按规划设计要求,为业主户内配置电卡式计量表燃气的输卡式计量表远程抄送式水表 ;各个分区独立单独计量 ,例如,楼道照明车库庭院照明动力用电电梯水泵 等单独计量的电表;使用临水、临电的,应当按物业的性质承担相应的费用差价。6.1.7 解决开发建设遗留问题。6.1.8 配合乙方做好物业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工作。6.1.9 按时缴纳物业区域内已竣工但尚未出售的物业、因甲方原因未能按时交付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及自有物业的服务费用。6.1.10 有关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6.2 乙方权利义务6.2.1 在办理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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