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全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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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全文) 为规范海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发放,加强全省建筑工程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制定了海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欢迎阅读。 海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建筑工程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施工的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按照国务院规定的
2、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实施细则所称开工,是指施工单位按照建筑工程施工图纸内容进行施工的行为。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单位,包括独立法人或自然人。 第四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建设单位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但应符合有关规划要求: 建筑工程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下; 建筑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颁发的统一管理工作,并在全省统一的建筑工程全过程监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
3、息平台)建立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为施工许可管理提供信息化工作平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颁发的统一管理工作,并通过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办理施工许可,实现施工许可信息化管理。 有关职能部门可通过信息平台传输数据,实现项目工程信息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第六条应当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不得开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肢解建筑工程项目,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 依法单独立项并单独发包的专项工程,建设单位须单独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七条招标工程应以中标标的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非招标工程以规划许可证或建筑
4、工程施工合同上登记工程名称、地点、规模等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二章施工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 第八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镇规划区域内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依法已经确定施工企业,且签定施工合同; (五)依法应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且签订监理合同; (六)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纸及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七)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八)建设资
5、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九)已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工伤保险;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各发证机关和相关职能部门不得以并联审批、捆绑审批等方式,变相增设施工许可前置条件。 除国务院规定确需保留的保证金外,发证机关和相关职能部门不得在施工许可时增设其他保证金。 第十条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房屋建筑工程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海
6、南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有关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一般应由施工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签署是否已经具备施工条件的意见。 5.招标发包的,提供中标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采取招标备案制的,还需提供招标备案书。 6.施工总承包合同、施工企业诚信档案手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7.监理合同、监理企业诚信档案手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8.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9.开户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附件2)或银行付款保函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保函和履约担保保函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同时须提供本单位截至申请之日无拖欠工
7、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能够证明其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其他材料。 10. 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工伤保险的证明。 11.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市政工程类的场站建设按房屋建筑工程提交相关资料,其它道路桥梁、管线等工程提交下列资料: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 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施工场地、招标发包或直接发包的手续、施工(监理)合同、质量安全监督、资金证明等手续按本条(一)房屋建筑工程3-10项内容提交。 4. 掘路、占道许可手续(涉及掘路、占道的需提供)。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公共建筑(
8、含公用建筑工程、产权式酒店、酒店式公寓等)装修装饰工程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 2.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公共建筑进行二次装修装饰时,房屋产权人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非房屋产权人进行房屋装修的,须出具与产权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和产权人同意装修装饰施工的授权委托书。 3.施工场地、招标发包或直接发包的手续、施工(监理)合同、质量安全监督、资金证明等手续按本条(一)房屋建筑工程4-10项内容提交。 4.有设计单位出图章和设计师专用章的施工设计图纸。其中: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或超过设计标准增加楼面荷载的工程,由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图纸
9、,并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 5.若涉及建筑物外立面装修改造、在屋顶增加附着物(如钢架、桁架等),或在工程装修装饰时改变建筑使用性质、改变原规划许可条件的,需要提交规划管理部门审批手续。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自然人建设的住宅,在办理施工许可时,发证机关可对申报材料进行简化。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通过信息平台施工许可管理系统向发证机关申请施工许可,同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供发证机关核查备存。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提交的有关资料应当真实有效,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具体程序如下: (一)建设单位登陆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进入信息平台,
10、在施工许可管理子系统录入信息,上传所需资料的原件扫描件,打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附件1)。已通过信息平台审核或备案的图审合格书、施工合同等,建设单位可直接导出,无需再上传原件扫描件。 (二)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本细则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具备施工许可条件的证明材料,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三)发证机关对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条件的资料进行受理。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场受理,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受理凭证;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该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资料。 (四)发证机关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资料进行审核。对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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