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主体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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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司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主体分析随着公司规模地不断发展壮大、业务地不断增多,现有的公务用车已经不能满足各部门的需要,同时,公务用车在管理上也有一定的难度,故公司提倡有能力的职工购买私人汽车,用于办理公司或私人事务,而由公司给予一定的补助,以减轻公务用车的压力。由此,现有的公司车辆管理(补助)制度下车辆若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承保范围以外的民事赔偿责任承担的主体的区分就是一个十分迫切需要弄清的问题了。现有的车辆管理(补助)制度下,用车的方式主要有“公车公用”、“公车私用”、“私车公用”、“私车私用”四种方式,要弄清以上几种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时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首先要区分何为
2、“公用”、何为“私用”。一般来说,车辆的“公用”应该理解为:使车辆用于执行职务的行为(此处的职务行为应当包括工作职责范围以内与执行公司临时交派任务),除此之外车辆的使用均应理解为“私用”。就“职务行为”的界定标准,目前尚无相关的司法解释,依据理论界一般的理解,公司职员的职务行为一般应综合以下几个标准予以考虑:1、职权标准。凡是公司职员依据公司的章程或规章制度的岗位职责规定而实施的行为都属于职务行为,凡是公司的负责人或部门领导交派的、为了公司的工作需要而实施的行为亦应理解为职务行为;2、时空标准。公司职员在行使职务、履行职责的时间、空间范围内的行为通常是职务行为。3、名义标准。通常的情况下,凡是
3、不超出法律与公司规定的框架,以公司职员的身份与名义实施的行为都是职务行为。4、目的标准。职务行为通常是为了实现公司章程或规章制度规定的职责或公司的负责人或部门领导交派的任务,其目的是为了使公司获得利益,而非员工个人的利益。当然,以上几个标准并不是单一与孤立的,应予综合考虑。现行有效的、调整交通事故民事责任的法律及有关司法解释主要有民法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以及最高院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值得注意的是,关于交通事故民事责任承担的主体问题,在过去的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1条中将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分为职务行为以及非职务行为两个方面来阐述,但该办法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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