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承包合同纠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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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篇一:刘艳军与张须科劳务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刘艳军与张须科劳务承包合同纠纷一案_(2010)府民初字第448号民 事 调 解 书陕 西 省 府 谷 县 人 民 法 院原告刘艳军,男。被告张须科,男。案由:劳务承包合同纠纷原告诉称:2007年间,原告为被告张须科修建房屋,完工后,除支付了部分工资外,下欠77500元,并于2009年1月22日出具欠条一支。后,经原告索要,被告又先后向其支付工资款29920元,至今下欠47580元未付。原告多次索要未果后,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被告辩称:其下欠工资款是因为原告为其修建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只要原告消除其修建房屋的质量问题,被告即时付清下欠工
2、资款。经审理查明,2007年间,原告刘艳军为被告张须科修建房屋,被告除陆续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工资款外,至今下欠4758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被告张须科于2010年9月21日向原告支付下欠工资款47580元,原告即时指派工人到被告处修缮其所有的存在问题的房屋,工资及修缮材料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990元,减半收取445元,由被告自愿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代理审判员郝 鹏 举 二o一o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赵琴篇二: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的常见纠纷建设
3、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的常见纠纷建设工程中劳务分包合同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即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承包企业即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其也是非常容易发生纠纷的合同,张律师从事房地产领域多年,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现给大家梳理下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中的常见纠纷。1. 因资质问题而产生的纠纷:根据建筑法与建设部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从业资格的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的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禁止施工企业向无质资或不具备相应质资的企业分包工程。
4、2. 因履约范围不清而产生的纠纷:在施工实践中,总包单位与分包商之间因履约范围不清而发生纠纷的现象屡见不鲜。例如:一个分包合同中约定,由总包单位提供垂直运输设备,但在具体施工时,总包单位只提供汽车吊而不提供塔吊。尤其是在基坑开挖过程中,垂直运输设备对工期的影响巨大,如果不利用塔吊,分包商很有可能无法完成工期目标,但汽车吊也属于垂直运输设备,因此,很难认定总包单位违约。造成履约范围不清的主要原因是分包合同条款内容不规范、不具体。分包合同订立的质量完全取决于承包人与分包商的合同水平与法律意识。若承包人、分包商的合同水平与法律意识都比较低或差异大时,则订出的合同内容不全,权利义务不均衡。所有这些都在
5、以后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埋下伏笔。因此,在订立分包合同时,应严格按照分包合同示范文本的条款进行订立。所以,大家在草拟合同时,不要怕麻烦,要把可能想到的东西都写进合同里去,所有的事情都是前期预防比后期处理要省事的多。必要时,当事人可以由律师来草拟合同,防患于未然,从长远来看,这也是成本最低的选择。3. 因转包而产生的纠纷: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与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建设工程转包被法律所禁止。合同法272条,建筑法28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5条都规定禁止转包工程。施工企业在转包工程
6、中的收益如何处理?如果案件没有诉讼到法院,或者国家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也没有发现违法转包问题,施工企业违法转包的收益可能留在企业,一旦产生争议起诉到法院,法院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4条,民法通则134条规定收缴当事人所取得的非法所得。这种在现实中十分普遍的事情却是不合法的,出现纠纷时处理起来也会更加麻烦。当事人可以请都专业的律师来规避法律,使合同顺理成章地有效。篇三:分包合同及劳务分包合同中的纠纷及预防分包合同及劳务分包合同中的纠纷及预防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与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概述(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1. 建设工程专业承包合同及分包合同建设工程专
7、业承包合同是发包人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等每项任务分别承包给勘察设计施工人的合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指总承包人或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任务的部分工作再分包给他人完成所订立的合同。在建筑市场中,资质高、管理能力强的施工企业往往凭借自己的实力获得总承包权后,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分包商完成。其主要原因有:一是工程量大,而工期相对较短;二是总承包商在设备资金等方面可供投入的资源不足,需要借助分包商的投入;三是由于部分项目工程总承包商无法独立完成,需借助专业性较强的分包商;四是业主指定了分包商或在施工合同中约定了分包。1983年国务院发布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合同法、建筑法都肯定了
8、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但也作了限制性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点;建设工程专业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必须征得发包人的同意。合同法272条2款,建筑法28条作出了上述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形式分别转包给第三人。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不得分包。承包人分包出去的部分工作只能是非主体结构的施工任务。分包人必须有相应的资质等级,承包人不得将工程分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分包人。分包只能发生一次,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次进行分包。分包人就其完成的工作量与施工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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