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故意拖延竣工结算的法律风险与防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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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包人故意拖延竣工结算的法律风险与防范【法律风险】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方往往催促交付工程。但其实际占有建设工程后,却以种种理由故意拖延结算。如:承包方及时提交了结算报告,但发包方只收不签字、盖章;有的发包方收到承包方的结算报告后,派员假装与承包方对帐,但故意拉长对帐过程,不给承包方任何书面答复。【防范措施】1、承包方根据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递交工程竣工结算报告,由发包人签收,保留发包人签收的书面凭证。这里说明一下,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时,应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竣工资料的准备,建议在平时的施工过程中系统地进行收集、整理、组卷。如果管理规范这对于承包方而言应该不是难事。对于发包人不签收结算报告的
2、情况,可以采用邮寄快递并进行公证的方式。此时应注意邮寄文件清单、邮寄送达回执的保存。2、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结算时间并约定不在约定的时间内进行结算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1)关于结算时间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灵活掌握,以合理性与可操作性为原则,具体可以参照财建2004369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或者在合同中直接约定 “竣工结算时间按照财建2004369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执行”;附注:财建2004369号文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 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应按以下规定时限进行核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工程竣工结算
3、报告金额审查时间1500万元以下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与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2500万元2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与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32000万元5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与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45000万元以上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与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发包人后30天内审查完成。(2)约定拖延结算的法律后果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0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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