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人员编制比例和配备默认分类(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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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人员编制比例和配备默认分类-第 4 页医院人员编制比例和配备默认分类医院人员编制比例和配备(一)确定编制总额医院人员编制总额的核定,是依据有关主管部门核准的床位数,按一定的人员编制标准核定的。其计算公式为:M=BY+(B-Bmin)/(Bmax-Bmin)(Ymax-Ymin)B+A1+An式中:M核定人员编制总数; B核定床位数; Bmax规定该等级医院床位数的上限; Bmin规定该等级医院床位数的下限; Y编制常数平均值; Ymax该等次常数上限; Ymin该等次常数下限; A1,A2,An医院其他附属编制。 (二)制定编制方案 人员编制方案是编制员额、人员编制类别以及岗位、职数、各
2、类人员结构比例等方面的规定。 (三)核定编制比例 编制比例是指编制员额与核编参数之间的比例关系的规定。医院编制比例,通常由一定数量的编制员额与一定数量的核编参数组成。对于医院来说,病床数就是核编参数,医院的核定病床数通常是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区域医疗规划所审定的。 (四)进行人员配备 我国医院的人员配备,主要依据卫生部1978年颁布的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草案)进行。根据这个原则综合医院病床与工作人员之比,依医院的规模和承担的任务分为三类:300张床位以下的医院按11计算;300400张床位的医院按11计算;500张床位以上的医院按11计算。 医院各类人员的比例为:行政和工勤人员占总编制的2
3、830,其中行政管理人员占编制的810;卫生技术人员占总编制的7072,在卫生技术人员中,医师、中医师占25-35,护理人员占40-50,药剂人员占8,检验人员占,放射人员占,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占8。 1、临床科室负责人配备 (1)科主任。25张床位以上的科设科主任,超过40张床位可增设副主任。门诊任务较多的科,病床虽少于25张也可设科主任。门诊及病房任务较少的科,可由其他有关科的科主任兼任。 (2)科护士长。各科设护士长(助产士长),病床多时可设副职。 2、医师的配备 卫生部规定,各级医师结构比例为: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住院医师1248。在编配某一职级的医师时,通常采用的计算公式为: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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