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 药 常 识(1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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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 药 常 识-第 14 页1、药品基本概念1.1药品(drugs,medicine)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1.2传统药和现代药(chinese traditional drugs and modern drugs)“现代药”一般是指通过化学合成、生物发酵、分离提取以及生物或者基因工程等现代科学技术手段获得的药品。“传统药”是指按照传统医学理论指导用于预防和治疗疾病的物质。其主要来源为天然药物
2、及其加工品,包括植物药、动物药、矿物药及部分化学、生物发酵制品。新药(new drugs)一、新药的概念“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就是新药”,这是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对“新药”作出的新定义。二、新药的分类西药注册分类 1、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药品:(1)通过合成或者半合成的方法制得的原料药及其制剂;(2)天然物质中提取或者通过发酵提取的新的有效单体及其制剂;(3)用拆分或者合成等方法制得的已知药物中的光学异构体及其制剂;(4)由已上市销售的多组份药物制备为较少组份的药物;(5)新的复方制剂。2、改变给药途径且尚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制剂。3、已在国外上市销售但尚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药品:(1)已
3、在国外上市销售的原料药及其制剂;(2)已在国外上市销售的复方制剂;(3)改变给药途径并已在国外上市销售的制剂。4、改变已上市销售盐类药物的酸根、碱基(或者金属元素),但不改变其药理作用的原料药及其制剂。5、改变国内已上市销售药品的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制剂。6、已有国家药品标准的原料药或者制剂。三、新药临床前研究包括药物的合成工艺、提取方法、理化性质及纯度、剂型选择、处方筛选、制备工艺、检验方法、质量指标、稳定性,药理、毒理、动物药代动力学等。中药制剂还包括原药材的来源、加工及炮制等;生物制品还包括菌毒种、细胞株、生物组织等起始材料的质量标准、保存条件、遗传稳定性及免疫学的研究等。四、新药的
4、临床研究申请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注册,一般不需要进行临床研究。已上市药品增加新适应症或者生产工艺等有重大变化的,需要进行临床研究。临床试验分为I、II、III、IV期。申请新药注册应当进行I、II、III期临床试验,有些情况下可仅进行II期和III期,或者III期临床试验。I期临床试验:初步的临床药理学及人体安全性评价试验。观察人体对于新药的耐受程度和药代动力学,为制定给药方案提供依据。II期临床试验:治疗作用初步评价阶段。其目的是初步评价药物对目标适应症患者的治疗作用和安全性,也包括为III期临床试验研究设计和给药剂量方案的确定提供依据。此阶段的研究设计可以根据具体的研究目的,采用多种形式,包
5、括随机盲法对照临床试验。III期临床试验:治疗作用确证阶段。其目的是进一步验证药物对目标适应症患者的治疗作用和安全性,评价利益与风险关系,最终为药物注册申请获得批准提供充分的依据。试验一般应为具有足够样本量的随机盲法对照试验。IV期临床试验:新药上市后由申请人自主进行的应用研究阶段。其目的是考察在广泛使用条件下的药物的疗效和不良反应;评价在普通或者特殊人群中使用的利益与风险关系;改进给药剂量1.4基本药物(essential drugs)为加强药品生产、使用环节的管理,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合理,我国自1992年起开始制定国家基本药物,从临床应用的各类药物中,经过科学方式遴选出在各类药品中
6、有代表性的疗效好、不良反应小、质量稳定、价格合理、使用方便的药物。在1996年和1998年分别公布了第一批和第二批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国家基本药物由于具有临床必需、安全有效、经济、方便等特点,在临床中应用量大、面广,是普通药品生产企业稳定的生产品种和收入来源;也是审批药品批发企业的重要条件之一;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遴选各地公费报销药品的依据;医疗保险用药为了保障职工基本医疗用药,合理控制药品费用,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制定。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通过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进行管理。确定药品目录中药品品种时要考虑临床治疗
7、的基本需要,也要考虑地区间的经济差异和用药习惯,中西药并重。纳入药品目录的药品,应是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市场能够保证供应的药品,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现行版)收载的药品;(二)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标准的药品;(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正式进口的药品。不能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一)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二)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干(水)果类;(三)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泡制的各类酒制剂;(四)各类药品中的果味制剂、口服泡腾剂;(五)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特殊适应症与急救、抢救除外);(六)劳动保障部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
8、付的其他药品。药品目录中的西药和中成药在国家基本药物的基础上遴选,并分“甲类目录”和“乙类目录”。“甲类目录”的药品是临床治疗必需,使用广泛,疗效好,同类药品中价格低的药品。“乙类目录”的药品是可供临床治疗选择使用,疗效好,同类药品中比“甲类目录”药品价格略高的药品。“甲类目录”由国家统一制定,各地不得调整。“乙类目录”由国家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当地经济水平、医疗需求和用药习惯,适当进行调整,增加和减少的品种数之和不得超过国家制定的“乙类目录”药品总数的15%。“乙类目录”中易滥用、毒副作用大的药品,可按临床适应症和医院级别分别予以限定。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药品目录中的药品,所
9、发生的费用按以下原则支付。使用“甲类目录”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使用“乙类目录”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先由参保人员自付一定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国家药品目录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目录进行相应调整。国家药品目录的新药增补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各地不得自行进行新药增补。增补进入国家“乙类目录”的药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进入当地的“乙类目录”。1.6假药、劣药假药包括如下情形:(1)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1)国务
10、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2)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3)变质的;(4)被污染的;(5)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6)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劣药是指药品成份的含量与国家药品标准不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1)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2)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3)超过有效期的;(4)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5)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6)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1.7处方药品(Prescription
11、Drugs)与非处方药品(Over The Couter ,简称OTC)处方药处方药是必须凭医生处方购买,并在医生指导下使用的药品。国际上通常用Prescription Drug.表示,简称R(即医生处方左上角常见到的R)。处方药一般包括:刚上市的新药:对其活性、副作用还要进一步观察; 可产生依赖性的某些药物:如吗啡类镇痛药及某些催眠安定药物等;药物本身毒性较大:如抗癌药物等;某些疾病必须由医生和实验室进行确诊,使用药物需医生处方,并在医生指导下使用,如心血管疾病药物等。未经原作者许可,请勿转载本网站原创文章,经许可的转载请注明原作者及出处!非处方药非处方药是经过由专家遴选的经过长期临床实践后
12、认为患者可以自行购买、使用并能保证安全的药品。国际常用的术语有:Nonprescription Drug, Over the Counter Drug,简称为OTC Drug,现已经成为国际上非处方药简称的习惯用语。这些药物大都属于如下情况:感冒、发烧、咳嗽;消化系统疾病;头痛;关节疾病;鼻炎等过敏症;营养补剂,如维生素、某些中药补剂等。处方药、非处方药都是药品,对其研究、生产、经营、使用等方面的要求,必须遵守药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非处方药专有标识图案分为红色和绿色,红色专有标识用于甲类处方药药品,绿色专有标识用于乙类非处方药药品和用作指南性标志。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的主要区别处方药非处方药疾病类
13、型病情较重、需要医生确诊小伤小病或解除症状疾病诊断者医生患者自我认识和辨别,自我选择取药凭据医生处方不需处方主要取药地点医院药房、药店药店(甲类);超市(乙类)剂量较大较小,剂量有限定服药天数长,医嘱指导短,有限定品牌保护方式新药保护、专利专利保护期品牌宣传对象医生消费者广告不可上广告批准后,可上大众媒介或广告2、药品的商品属性2.1 药品的名称药品通用名称 药品标准中收载的药品名称。通用名称是药品的法定名称。在我国,药品的通用名称,是根据国际通用药品名称、卫生部药典委员会新药审批办法的规定命名的。药品使用通用名称,即同一处方或同一品种的药品使用相同的名称,有利于国家对药品的监督管理,有利于医
14、生选用药品,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制药企业之间展开公平竞争。药品商品名称企业为便于宣传、扩大销售,而在药品通用名称之外为药品命名的名称。药品商品名称应经过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方能使用。但药品商品名称并不具有药品成份、药品功能、效果方面的意义。药品广告审查标准第十二条规定,药品商品名称必须与通用名称同时宣传,而不得单独进行宣传。2.2 药品批准文号药品批准文号是药品生产合法性的标志。药品管理法规定,生产药品“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批准文号”。药品批准文号格式:国药准字+1位字母+8位数字,试生产药品批准文号格式:国药试字1位字母8位数字。化学药品使用字母“H”
15、,中药使用字母“Z”,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整顿的保健药品使用字母“B”,生物制品使用字母“S”,体外化学诊断试剂使用字母“T”,药用辅料使用字母“F”,进口分包装药品使用字母“J”。数字第1、2位为原批准文号的来源代码,其中“10”代表原卫生部批准的药品,“19”、“20”代表2002年1月1日以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其它使用各省行政区划代码前两位的,为原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药品。第3、4位为换发批准文号之年公元年号的后两位数字,但来源于卫生部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批准文号仍使用原文号年号的后两位数字。数字第5至8位为顺序号。2002以后药品批准文号的统一格式为:国药准字H(Z
16、、S、J)4位年号4位顺序号。2.3 药品生产批号及有效期药品一般在药品的标签上都印有生产日期、生产批号和有效期,生产日期是指该批药品的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是指具有同一性质和质量并在同一连续生产周期中生产出来的一定数量的药品为一批,每一批药品均有指定的生产批号。生产批号是用于识别批的一组数字或字母加数字。用以追溯和审查该批药品的生产历史。生产日期有时与生产批号相同,例如,某一药品生产批号和生产日期均为20010812,表示该药是2001年8月12日生产,有时生产日期与生产批号不同,例如某种药品生产日期为20020208,而生产批号为35805004,表示该药是2002年2月8日生产。有效期是指药
17、品在一定的期限内其有效成分及有关指标都在规定的范围内。例如某药有效期为2004年4月,是指该药到2004年4月30日有效。如某药标签上注明失效期2004年4月,是指该药可以使用到2004年3月31日。药品有效期仅仅是指正常情况下药品使用期限,如果药品保管不当、药品运输使用过程中有损坏现象,即使在有效期限内也不能使用,如发现片剂表面不光滑、裂片、有斑点、变色、发霉或相互粘连则不能使用。口服液不澄清,有异味、气泡或发霉者不能服用。注射剂变色、浑浊或有絮状物等现象也不能使用。2.4 药品标准药品标准 国家药品标准是国家对药品质量规格及检验方法所作出的技术规定,是药品生产、供应、使用、检验和管理部门共
18、同遵循的法定依据。国家药品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和国家药典委员会负责,具体是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国家药品标准的实验室技术审核,国家药典委员会负责国家药品标准的审查,最后由国家药品监管局审批和颁发。国家药品标准包括:中国药典和局颁标准。2.5 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一、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必须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要求印制,其文字及图案不得加入任何未经审批同意的内容。药品的包装分为内包装和外包装。药品包装、标签内容不得超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说明书所限定的内容。二、药品包装、标签上印刷的内容对产品的表述要准确无误,除表述安全、合理用药的用词外,不得印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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