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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机构是否缴纳委托贷款业务合同印花税 摘 要:在金融机构办理的自营类贷款业务中,贷款合同都应缴纳印花税。但是委托贷款由于其贷款性质的特殊性,在委托贷款三方协议中,既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又存在借贷关系,而国家税务总局对此类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并无明确规定,各家金融机构执行不一。对委托贷款合同中银行是否应缴纳印花税进行探讨,分析需要注意的相关问题,有助于厘清其中的关系,更好地发展委托贷款业务。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树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印花税的征税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
2、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具体有立合同人、立账簿人、立据人、领受人。印花税的征税对象采取的是正列举的方式,只对列举出来的凭证征税,未列举的一律不征税。而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只收取手续费,不得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印花税属于行为税,只要发生了印花税税目中列举的行为就应该缴纳印花税,但国家税务总局对委托贷款合同(三方协议)是否缴纳印花税,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导致金融机构在执行过程中各有不同,下面从各方面对委托贷款合同中银行是否缴纳印
3、花税进行分析。 一、国家法律法规对于委托贷款业务合同相关规定 (一)借款合同都应缴纳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1988年8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号发布,根据20xx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2条第1款规定: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缴纳印花税。从上述规定来看,借款合同都应缴纳印花税。 (二)代理类合同不用缴纳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14条规定:代理单位与委托单位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凡仅明确代理
4、事项、权限和责任的,不属于应税凭证,不贴印花。 (三)委托金融单位贷款的,金融单位和借款单位都需要缴纳印花税 国税发1991155号第6条规定:财政等部门的拨款改贷款签订的借款合同,凡直接与使用单位签订的,暂不贴花;凡委托金融单位贷款,金融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借款合同应按规定贴花。但此款专门针对财政等部门的委托贷款,不具有可扩展性。 二、地方法规对委托贷款业务征收印花税的相关规定 目前,仅部分地方对金融机构委托贷款是否缴纳印花税进行了明文规定。如关于本市金融系统办理的委托贷款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沪税地1991121号)中明确:经请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管理司同意,现对本市金融系统办理的委托贷
5、款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是行使用的委托贷款合同(协议),均属金融机构与借款单位签订的借款凭证。根据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1155号文件第6条的规定,应当由银行和借款单位就各自所持的一份凭证贴花,其他签约人不贴花。 二是银行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委托贷款协议书,则应作为仅明确委托、代理关系的凭证,按照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1155号文第14条的规定,不属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 三是本通知第1条、第2条从1991年10月1日起执行,原市税务局沪税地198966号文第4条规定停止执行。 原市税务局沪税地198966号文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第4条规定:主管部门委托银行
6、办理的借款业务,银行只收取手续费,并不承担借贷责任的委托贷款,可暂不贴花。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上海市地税对委托贷款合同由不征收印花税改为征收,而且明确规定金融机构与借款人需要缴纳,委托人不需要缴纳。但是此类文件只适用于当地,可以作为参考,并不能进行全国推广。 三、委托贷款业务缴纳印花税现状 (一)委托贷款合同签订形式 因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委托贷款业务必须有委托人、受托人和借款人三方,并有三方协议。签订委托贷款合同(协议)主要有三种形式: 1.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委托贷款协议书,然后受托人、借款人再根据协议书内容签订两方委托贷款合同。 2.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委托贷款协议书,然后委托人、受托人、
7、借款人再根据协议书内容签订三方委托贷款合同。 3.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三方直接签订委托贷款合同。 对于第一种情况,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的协议书属于委托代理合同,不用缴纳印花税,受托人与借款人签订两方委托贷款合同,符合国税发1991155号第6条规定,应缴纳印花税。 对于第二种情况,同上所述,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签订代理协议不用缴纳印花税,下面重点对三方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进行分析。 (二)三方委托贷款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分析 委托人、银行与借款人三方签订协议,由于该协议规定了委托的内容同时又规定了借款的内容,那么合同既明确了委托、代理关系,又约定了借款金额、利率、期限等贷款信息。根据合同实质所载事项
8、,明确委托、代理关系合同双方不用缴纳印花税,约定贷款金额、利率等信息的合同双方应缴纳印花税。但委托贷款实质是民间借贷,银行只是作为受托人,收取业务手续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借款合同的范围为: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或个人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所以委托贷款三方合同中,银行作为受托人,在协议签订形式上满足印花税缴纳范围,而实质上银行不在印花税缴纳范围,只是起代理作用。 但是从沪税地1991121号文规定上看,税务部门在征收印花税过程中,更注重委托贷款合同签订形式缴纳范围。按照此文规定,三方委托贷款合同中
9、,银行和借款人均应按照贷款金额全额缴纳印花税,委托方不用贴花。 (三)现状分析 目前,各家金融机构对三方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大部分未缴纳印花税。比较特殊的是,对于个人公积金委托贷款,有些金融机构的做法是由担保方缴纳印花税,然而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8条规定,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所说的当事人,是指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保人、证人、鉴定人。由此可见,参与签订合同的担保人、鉴定人、见证人不是印花税纳税义务人,无需就所参与签订的合同贴花。此种做法显然是不合适的。 存在上述现象的原因在于,当地税务部门未进行明文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也未明确,存在盲点。 四、风险分析及建议 从上述来看,三方委托贷款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法律法规未明文规定需要缴纳印花税,而个别地方税务部门对此规定也不明晰,如果不缴纳,不能确定是否会形成纳税风险。因此,建议金融机构携带三方委托贷款合同到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取得明确的答复,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时依法纳税。 6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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