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处方权管理制度(3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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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师处方权管理制度-第 3 页医师处方权管理制度为规范医师开具处方,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处方管理办法、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一、 处方权授予一) 普通处方权1. 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并在本院注册的执业医师,应及时向科室主任提出普通处方权申请,并提交医师资格证、执业证复印件。2. 医务部对申请处方权的医师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处方管理办法、执业医师法等相关内容,考核合格后方可授予普通处方权。3. 医师获得普通处方权后,其签字式样应提供给医务部和药剂科留样备查,不得任意改动。若要更改签字式样,须重新登记备案。4. 执业助理医师或者见习医师、
2、实习医师或者有执业医师证但未在我院注册的医师不得授予普通处方权,其开具的处方必须由我院具有普通处方权的医师审核签字后生效。5. 具有普通处方权的医师可以开具未明文规定限制开具的西药和中成药。中草药处方须由具备专业知识的医师(中医师)专门提出申请。6. 新调入我院的工作人员,如已取得医师资格证,并在我院注册后,可由其所在科室提出申请普通处方权。二) 麻醉、第一类精神科药品处方权。1. 医师须经过市级或院级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培训,合格后取得方可向医务部申请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2. 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处方权后,需在医务科、药剂科备案签字样式及麻章样式。3.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必须由获得
3、麻醉药品处方权的医师签署。三) 抗菌药物处方权为了规范我院临床抗菌药物的使用,防止抗菌药物滥用,减少耐药菌产生,提高抗感染治疗效果,依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对我院使用的抗菌药物进行分级管理。1. 执业医师根据诊断和患者病情开具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处方。2. 患者需要使用限制级抗菌药物,应由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3. 患者病情需要使用特殊级抗菌药物的,应严格符合临床用药指征或证据,并经院抗感染工作组制定相关专家会诊同意方可使用,处方须由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医师开具。4. 紧急情况下临床医师可以越级使用高于权限的抗菌药物,但仅限一天用量,且需补办手续。二、 处方权的取消1. 医院当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2. 根据处方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方权由其所在医疗机构予以取消:(1). 被责令暂停执业;(2). 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3). 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4). 不按照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5). 不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6). 因开具处方牟取私利。3. 调离、辞职及退休后未被我院返聘的医师,处方权自行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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