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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龙华区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开展假设干措施操作指引总那么第一条 为加强集成电路产业工程和资金管理,根据 龙华区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开展假设干措施(以下简称假设 干措施),结合龙华区实际,制定本操作指引。第二条本操作指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那么,实行 总量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在每年区科技 创新专项资金总预算内对各类工程实施资助。本操作指引涉 及资助条款执行范围结合区政府工作重点确定,具体以当年 发布的申请指南为准;涉及资助比例和限额均为上限,实际 资助比例和金额受年度金额预算总量控制。第三条本操作指引涉及的扶持对象为注册登记、实际 经营地、税务关系均在龙华区的集成电路领域独立法人单
2、位, 假设单位纳入了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其统计关系需在龙 华区。(本操作指引支持集成电路投融资工程操作指引 中明确的基金管理公司不受此限制)。其中,集成电路领域 独立法人单位主要指: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封装测试、设 备、材料企业,或提供相关集成电路产业服务的企业、机构。(A)办理资金拨付区科技创新局根据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 付手续。(九)公开分配结果及投诉处理情况区科技创新局将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及投诉处理情况在 政府网站公开。集成电路重大突破资助操作指引第一章申报条件第一条申请集成电路重大突破资助,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单位为注册地址、实际经营地址和税务登记 地址均位于龙华区的
3、集成电路领域独立法人单位(不含财政 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假设单位纳入了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 平台,其统计关系需在龙华区;(二)获得国家、广东省、深圳市产业主管部门面向全 球招标悬赏、承当并完成核心技术突破任务的单位;(三)上级部门未约定工程执行期限的,申报单位应在 上级资助经费实际到账2年内且工程通过验收前提出申请 (工程分批到账的,以最后一批经费实际到账时间为准);上级部门有约定工程执行期限的,申报单位应在工程执行期 结束6个月前提出申请。工程经费分批到账的,首次申请时间符合要求并获得资 助的,同一工程后续资金实际到账后提出申请的,视为符合 申请时间要求。申请配套资助工程因延期后符合本条上述
4、要 求的,须是工程立项部门主动延期。(四)申请单位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 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第二章资助标准第二条对获得国家、广东省、深圳市产业主管部门面 向全球招标悬赏、承当并完成核心技术突破任务的单位,给 予上级资助金额50%、不超过500万元的配套资助。第三章申请材料第三条申请集成电路重大突破资助,需提交以下材料:(一)龙华区集成电路重大突破资助申请书;(二)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 体等登记证书;(三)企业法定代表人信用信息资料(提交“信用中国” 查询结果或者深圳市个人公共信用报告)、身份证复印件及 签名样式;(四)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
5、业单位财务 决算报表,本年度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五)上年度纳税证明,本年度最近一个月或季度的纳 税证明(通过电子税务局网站打印,非事业单位提供);(六)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通过深圳市市 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打印,非事业单位提供);(七)企业信用信息资料(通过深圳信用网打印,非事 业单位提供);(A)上级工程立项文件、任务书或合同书,拨款经费 进账凭证或相关证明材料;(九)工程中期监理情况报告(工程有中期监理的提供);(十)工程验收情况证明材料(工程已完成验收的提供)。以上材料验原件存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一式一 份,A4纸正反面打印,连续编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并加 盖骑缝章。工
6、程申请材料中拟取得的学术、技术及经济效益等指标 应严肃、科学,申报指标将作为工程评审、过程管理、验收 结题及工程评估的依据,原那么上不予调整。请申请单位严肃 对待。第四章审批程序集成电路取得重大突破资助审批程序如下:发布通知一一申请_受理及合规性审查_现场核 查、征求意见一一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_报批_下达 资助计划、签订资助合同一一办理资金拨付_公开分配结 果及投诉处理情况。第五条第四条中涉及的各项审批程序具体内容如下:(一)发布通知区科技创新局在政府网站发布申报通知,包括申报条件 扶持范围、扶持对象、审批单位、经办部门、经办人员、查 询 等内容。(二)申请申请单位登录申报系统填报,预审通过
7、后,由申请单位 打印相关材料并提交区科技创新局。(三)受理及合规性审查区科技创新局受理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和合规 性审查,包括申请材料完整性、合规性。审查合格的予以受 理,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 请材料的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申请单位 可在完善材料后重新提交,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重新提交 申请材料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现场核查、征求意见现场核查。区科技创新局组织人员对申请单位是否正常 经营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的工作人员应为2名以上。对 于在龙华区正常开展经营的企业,予以通过;对于未实际在 龙华区开展经营的企业,不予通过。征求意见。区科技创新局根据
8、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就 申请单位在财税、市场监管、平安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是 否存在影响资金平安的失信行为或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属于 重复扶持征求区相关部门的核查意见。经有关部门认定属于影响资金平安的失信行为的,或因 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部门明确建议不予资助的,不予资 助;相关部门未明确属于影响资金平安的失信行为的或未明 确建议不予资助的,按正常程序继续报批。区科技创新局就企业信用情况查询深圳信用网等信用 信息网站,企业未被纳入黑名单、违法失信主体名单、异常 名录的,视为经营情况正常。否那么视为经营情况不正常。对 于经营情况正常的企业,予以通过;对于经营情况不正常的 企业,不予通过。(五)提出
9、拟资助计划、公示区科技创新局根据现场核查、征求意见等情况以及本年 度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提出拟资助计划。对于符 合资助条件的企业,建议予以资助;对于不符合资助条件的 企业,建议不予资助。区科技创新局将申请受理情况和拟资助计划向社会公 示5个工作日,申请受理情况包括申请单位、申请工程、申 请金额等,拟资助计划包括专项资金名称和类别、申请单位 名称、拟资助金额。对公示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可向区科技创新局提交纸 质申请书,并由区科技创新局于15个工作日内开展并完成 核实及处理,核实结果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申请单位不符合 资助条件的,不予资助,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告知提出 异议的单位和个人。核
10、实结果证明异议内容不属实的,将有 关情况告知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六)报批按相关程序报批。(七)下达资助计划、签订资助合同拟资助计划按程序报批审定后,由区科技创新局下达具 体资助计划。获得资助的单位应当与区科技创新局签订资助合同。合 同的内容应当包括工程实施管理、资助金额及用途、知识产 权和仪器设备的归属、绩效考评及违约责任等事项。(八)办理资金拨付区科技创新局根据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 付手续。(九)公开分配结果及投诉处理情况区科技创新局将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及投诉处理情况在 政府网站公开。集成电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助操作指引第一章申报条件第一条申请集成电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助,应符合
11、 以下条件:(一)申请单位为注册地址、实际经营地址和税务登记 地址均位于龙华区的集成电路领域独立法人单位(不含财政 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假设单位纳入了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 平台,其统计关系需在龙华区;(二)公共服务平台具有明确的开展方向和服务定位, 提供集成电路领域的产业共性技术开发、试验验证、检测测 试、研究咨询等技术与信息服务;(三)拥有对外提供公共服务的专业人员队伍,其中全 职专业技术人员人数不少于15人,且本科及以上学历和中 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不低于80%;(四)具备对外提供公共服务的场地条件,场地面积不 少于200平方米,场地集中连片,平台经营地位于深圳市龙 华区;(五)
12、近2年用于科研、检测及技术服务的软、硬件设 备原值不少于1000万元;(六)平台已提供规模化的集成电路技术与信息服务1年以上;(七)平台近2年已为不少于50家企业提供技术与信 息服务;(A)平台不属于政府投资建设工程;(九)申请单位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 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第二章资助标准第二条 对符合条件的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开展的公共服 务平台,经评审通过,给予平台实际建设投入的30%、不超 过2000万元资助。(其中,实际建设投入指2021年10月8 日后产生的近2年软、硬件设备购置费和软、硬件设备安装 调试费。每家集成电路公共服务平台仅能享受一次资助)。每年资助的集成电
13、路公共服务平台不超过2家。第三章申请材料第三条申请集成电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助,需提交 以下材料:(一)龙华区集成电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助申请书;(二)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登记证书;(三)企业法定代表人信用信息资料(提交“信用中国” 查询结果或者深圳市个人公共信用报告)、身份证复印件及 签名样式;(四)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 决算报表,本年度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五)上年度纳税证明,本年度最近一个月或季度的纳 税证明(通过电子税务局网站打印,非事业单位提供);(六)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通过深圳市市 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打印,非事业单位提供)
14、;(七)企业信用信息资料(通过深圳信用网打印,非事 业单位提供);(八)服务场所面积证明材料(场地房产证或租赁合同);(九)集成电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投入台账,以及软、 硬件设备原值证明材料,例如科研仪器设备、基础软件、系 统软件清单(包括设备名称、数量、原值总价、购置年份等 信息)、购买凭证等;(十)申报之日前6个月的公共服务平台专业技术人员 清单(含社会保险缴纳清单、劳务合同、学历证明、职称证 明);第四条本操作指引中,企业的统计关系是指纳入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且统计关系在龙华区的一套表企 业。不在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填报数据的企业不做 要求。第五条企业在获得专项资金资助(分批
15、资助的,按获 得最后一笔专项资金资助之日起算)后需承诺三年内注册登 记、实际经营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均不迁离我区(本操 作指引支持集成电路投融资工程操作指引中明确的基金 管理公司不受此限制),并在我区保持正常生产经营,对于 违反承诺的,须主动退回获得资助金额。区科技创新局将采 取不定期抽查方式,对获资助企业异常情况进行排查。申请 人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主管部门查实后责令其 改正,并可以根据情况采取停止拨款、追回专项资金、三年 内不予受理专项资金申请等措施。.第六条 申报单位在工程申报、执行过程中弄虚作假, 未按规定专款专用,拒绝配合监督检查的,由区科技创新局 视情况采取追回其违规获
16、得的扶持资金,责令限期改正,停 止拨付资金,追究法律责任等措施,并将其失信行为纳入信 用系统,失信行为纳入信用系统期间不受理其工程申请,涉 嫌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十一)前50大服务工程合同、转账凭证等。以上材料验原件存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一式一 份,A4纸正反面打印,连续编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并加 盖骑缝章。第四章审批程序条集成电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助审批程序如下:发布通知申请受理及合规性审查专家评 审一一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及现场核查一一征求意见一 一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一一报批一一下达资助计划一一办 理资金拨付一一公开分配结果及投诉处理情况。第五条 第四条中涉及的各项审批程
17、序具体内容如下:(一)发布通知区科技创新局在政府网站发布申报通知,包括申报条件、 扶持范围、扶持对象、审批单位、经办部门、经办人员、查 询 等内容。(二)申请申请单位登录申报系统填报,预审通过后,由申请单位打印相关材料并提交区科技创新局。(三)受理及合规性审查区科技创新局受理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和合规 性审查,包括申请材料完整性、合规性。审查合格的予以受 理,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 请材料的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申请单位 可在完善材料后重新提交,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重新提交 申请材料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由区科技创新局组织专家评审。(五)会计师事务所
18、专项审计及现场核查由区科技创新局遴选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请资助的经费 实际支出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现场核查软、硬件设备及经 营情况,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区科技创新局将视情况进行 抽查。(六)征求意见区科技创新局根据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就申请单位在 财税、市场监管、平安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是否存在影响 资金平安的失信行为或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属于重复扶持征 求区相关部门的核查意见。经有关部门认定属于影响资金平安的失信行为的,或因 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部门明确建议不予资助的,不予资 助;相关部门未明确属于影响资金平安的失信行为的或未明 确建议不予资助的,按正常程序继续报批。区科技创新局就企业信用情况
19、查询深圳信用网等信用 信息网站,企业未被纳入黑名单、违法失信主体名单、异常 名录的,视为经营情况正常。否那么视为经营情况不正常。对 于经营情况正常的企业,予以通过;对于经营情况不正常的 企业,不予通过。(七)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区科技创新局根据合规性审查、专家评审、会计师事务 所专项审计及现场核查、征求意见等情况以及本年度区科技 创新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提出拟资助计划。对于符合资助条 件的企业,建议予以资助;对于不符合资助条件的企业,建 议不予资助。区科技创新局将申请受理情况和拟资助计划向社会公 示5个工作日,申请受理情况包括申请单位、申请工程、申 请金额等,拟资助计划包括专项资金名称和类别、申
20、请单位 名称、拟资助金额。对公示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可向区科技创新局提交纸 质申请书,并由区科技创新局于15个工作日内开展并完成 核实及处理,核实结果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申请单位不符合 资助条件的,不予资助,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告知提出 异议的单位和个人。核实结果证明异议内容不属实的,将有 关情况告知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八)报批按相关程序报批。(九)下达资助计划拟资助计划按程序报批审定后,由区科技创新局下达具 体资助计划。(十)办理资金拨付区科技创新局根据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 付手续。(十一)公开分配结果及投诉处理情况区科技创新局将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及投诉处理情况在 政府网站公开。
21、集成电路专业孵化器认定操作指引第一章申报条件第一条申请集成电路专业孵化器认定,应具备以下基 本条件:(一)申请单位为注册地址、实际经营地址和税务登记 地址均位于龙华区的独立法人单位(不含财政全额拨款的事 业单位),假设单位纳入了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其统计 关系需在龙华区;(二)运营单位未申请过区级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 器或软件园认定、资助或奖励;(如已在龙华区运营孵化载 体,原孵化载体可按照此操作指引程序转认定为集成电路专 业孵化器)(三)孵化器性质、定位、开展方向明确,内部管理规 章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申请人不存在龙华 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22、(四)管理团队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经营能力,孵化 器专职管理人员6人以上(需要购买社保6个月以上),能 够提供创业辅导服务,具有创业导师3名以上;(五)孵化器建筑面积在4000平方米以上,场地集中 连片,其中直接用于入驻孵化企业的面积占比2/3以上,且自申报之日起可作为孵化器用途使用期限5年以上,场地可 为自有或租用,产权关系无纠纷;(六)在孵注册地为孵化器内的科技型企业20家以上, 且集成电路企业占比达70%及以上;(七)孵化器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 于200万元人民币,并有2家以上在孵集成电路企业获得投 融资;(八)具有集成化服务能力,能够提供集成电路技术咨 询各类创业服务,
23、签约专业服务机构4家以上,其中1家以 上为集成电路类专业服务机构;(九)有明确的企业入孵条件、毕业标准和退出机制, 申报时,在孵企业成立时间5年以下,企业入孵时限36个 月以下;(十)孵化器中30%以上的在孵企业对其主要产品(服 务)的核心技术拥有集成电路类自主知识产权(创造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十一)申报日前2年内累计毕业集成电路企业3家以上。毕业企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1.通过国家级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2.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 500万元;3.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4.被兼 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每年认定的集成电路专业孵化
24、器不超过3家。第二章申请材料第二条 申请集成电路专业孵化器认定,需提交以下材 料:(一)龙华区集成电路专业孵化器认定申请书;(二)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 体等登记证书;(三)企业法定代表人信用信息资料(提交“信用中国” 查询结果或者深圳市个人公共信用报告)、身份证复印件及 签名样式;(四)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五)上年度纳税证明,本年度最近一个月或季度的纳 税证明(通过电子税务局网站打印);(六)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通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打印);(七)企业信用信息资料(通过深圳信用网打印);(A)申报之日前六个月的专职管理人员社会保险缴
25、纳 清单;(九)孵化场地房产证或租赁合同证明,由场地所有方 出具并加盖公章的场地使用和用途同意书;(十)按时填报统计报表承诺书;(十一)集成电路专业孵化体系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孵化器的模式介绍及运营情况总结、集成电路专业孵化制度、 孵化器(包括有合作的中介服务机构)为在孵企业提供的服 务内容介绍、孵化器与合作的中介服务机构(例如集成电路 类专业服务机构、法律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咨询机构和风 险投资机构等服务机构)签署的为在孵企业服务的合作协议、 上年度创业导师聘书及辅导证明材料;(十二)入驻企业证明材料,主要包括:入驻企业清单, 入驻企业与孵化器签署的孵化服务协议或入驻协议复印件, 加盖在孵
26、企业公章的在孵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在孵企 业公章的在孵企业知识产权证明复印件;(十三)拥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如: 存款证明、设立资金的文件、如何使用资金的文件等),并 提供资金使用的2个案例证明;(十四)毕业企业信息一览表及资质证明材料。第三章审批程序第三条 集成电路专业孵化器认定的审批程序如下:发布通知一一申请一一受理及合规性审查一一专家评 审一一征求意见一一提出拟认定名单、公示一一报批一一发 布及公开投诉处理情况。(一)发布通知区科技创新局在政府网站发布申报通知,包括申报条件、 扶持范围、扶持对象、审批单位、经办部门、经办人员、查 询 等内容。(二)申请申请单位登录申报
27、系统填报,预审通过后,由申请单位 打印相关材料并提交区科技创新局。(三)受理及合规性审查区科技创新局受理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和合规 性审查,包括申请材料完整性、合规性。审查合格的予以受 理,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 请材料的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申请单位 可在完善材料后重新提交,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重新提交 申请材料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评审工作由区科技创新局组织科研、技术、管理、财务 投资、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小组,负责对拟认定 的集成电路专业孵化器预备工程进行评审。评审后形成专家 及专家小组书面意见。(五)征求意见区科技创新局根据申请单位的
28、实际情况,就申请单位在 财税、市场监管、平安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是否存在影响 资金平安的失信行为或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属于重复扶持征 求区相关部门的核查意见。经有关部门认定属于影响资金平安的失信行为的,或因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部门明确建议不予资助的,不予资 助;相关部门未明确属于影响资金平安的失信行为的或未明 确建议不予资助的,按正常程序继续报批。第七条 本操作指引中“以上” “以下” “不超过”“不 少于”以及日期、比例、金额等表述未作具体说明的均包括 本数。资助金额按万元计,不为整数时取两位小数(只舍不 入)。本操作指引中“近2年”是指申报之日(含申报之日) 前2年内(顺延年)。“上年度”
29、指上一个自然年,即1月 1日至12月31日。第八条 同一主体不得因同一事由重复享受本指引规 定的资金扶持政策和龙华区其他优惠或扶持政策。同一事项, 适用于本指引,同时又适用于龙华区其它扶持政策时,企业 可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那么自主选择申报,不予重复扶持。第九条本操作指引由龙华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自 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深圳市龙华区促进集成电路产 业开展假设干措施一致,区科技创新局可根据实际情况作调 整修订。集成电路新技术新产品研发资助操作指引第一章申报条件第一条申请集成电路新技术新产品研发资助,应具备以下条件:区科技创新局就企业信用情况查询深圳信用网等信用 信息网站,企业未被纳入黑名单、
30、违法失信主体名单、异常 名录的,视为经营情况正常。否那么视为经营情况不正常。对 于经营情况正常的企业,予以通过;对于经营情况不正常的 企业,不予通过。(六)提出拟认定名单、公示区科技创新局根据合规性审查、专家评审、征求意见情 况,形成集成电路专业孵化器预备工程拟认定名单。将拟认 定名单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 可向区科技创新局提交纸质申请书,并由区科技创新局于15 个工作日内开展并完成核实及处理,核实结果证明异议内容 属实、申请单位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不予认定,并将有关情 况及处理结果告知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核实结果证明异 议内容不属实的,将有关情况告知提出异议的单位和
31、个人。(七)报批按相关程序报批。(A)发布及公开投诉处理情况通过评审和公示的集成电路专业孵化器名单由区科技创新局正式发布,并在政府网站公开投诉处理情况。第四章考核与管理第四条 通过认定的集成电路专业孵化器,取得龙华区集成电路专业孵化器资质。第五条经认定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专业孵化器可按照 区集成电路扶持政策规定享受相关资助。第六条集成电路专业孵化器需依法配合区科技创新 局相关工作,按要求报送孵化器年度、季度统计报表。第七条 区科技创新局每年对集成电路专业孵化器组织 开展上年度考核工作。考核对象为认定后满1年的集成电路 专业孵化器,考核形式以报送考核材料为主。考核不合格的, 责令其限期整改,且自该
32、次被考核年度首日起不予受理区级 集成电路专业孵化器奖励。第八条考核标准:(一)集成电路专业孵化器运营情况。孵化器开展建设 情况、总产值增长情况、集成电路产业链资源整合情况、引 进集成电路企业或工程情况、孵化服务落实情况、新增毕业 集成电路企业情况。(二)入驻企业开展情况。入驻企业运营情况、营收增 长情况、科技研发情况、获得前2年内清科集团发布的中国 股权投资年度排名榜单VC、PE前50强创投机构的投资情况。第九条被考核单位应当提交的材料:(一)龙华区集成电路专业孵化器考核表;(二)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最近一个月会计报表;(三)集成电路专业孵化器运营情况证明材料,主要包 括:孵化器运营报告和建设
33、情况、上年度及本季度主营业务 收入情况、上年度及本季度引进优质企业或工程情况(引进 案例3个以上)、上年度及本季度孵化服务落实情况(由被 服务企业加盖公章的具体服务案例5个以上);(四)集成电路专业孵化器入驻企业开展情况证明材料, 主要包括:入驻企业、入驻工程、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 和增长率、纳税情况,研发投入占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比重、 专利拥有量、及使用面积的清单。第十条经考核不达标的,区科技创新局认定为考核不合格。第十一条经认定的集成电路专业孵化器的运营单位企事业性质、产权发生变更的,应2个月内将变更情况上报区 科技创新局备案。第十二条经认定的集成电路专业孵化器有以下行为之 一的,区科技
34、创新局有权取消其集成电路专业孵化器资质, 资质失效时间自公示之日起,5年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 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的;(二)认定后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三)同一空间范围认定后转让给其他孵化器运营单位 统一管理的;(四)连续2个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不参加考核的;(五)连续两个季度未参加科技统计的。集成电路专业孵化器奖励操作指引第一章申报条件第一条 申请集成电路专业孵化器奖励,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申请单位为注册地址、实际经营地址和税务登记 地址均位于龙华区的独立法人单位(不含财政全额拨款的事 业单位),假设单位纳入了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其统计 关系需在龙华区
35、;(二)属于经区科技创新局认定的集成电路专业孵化器, 认定时间满1年;(三)上年度区科技创新局考核未被评为不合格,且申 报之日未被取消集成电路专业孵化器资质;(四)申请单位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 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第二章资助标准第二条集成电路专业孵化器奖励资助标准:经评审,认定为龙华区集成电路专业孵化器的(基本条 件除到达区级孵化器要求外,还需满足“入驻集成电路企业 数量占在孵企业比重达70%及以上”),连续3年每年经审 计后给予孵化器运营机构上年度提供专业技术服务以及投 融资服务、知识产权、法律、创业辅导等孵化服务所产生费 用50%、不超过100万元奖励(需年度考核通过
36、)。第三章申请材料第三条 申请集成电路专业孵化器奖励,需提交以下材料:(一)龙华区集成电路专业孵化器奖励申请书;(二)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 体等登记证书;(三)企业法定代表人信用信息资料(提交“信用中国” 查询结果或者深圳市个人公共信用报告)、身份证复印件及 签名样式;(四)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五)上年度纳税证明,本年度最近一个月或季度的纳 税证明(通过电子税务局网站打印);(六)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通过深圳市市 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打印);(七)企业信用信息资料(通过深圳信用网打印);(A)集成电路专业孵化器认定文件;(九)上年度考核结果证
37、明文件;(十)上年度提供专业技术服务以及投融资服务、知识产权、法律、创业辅导等孵化服务所产生费用的证明材料。第四章审批程序第四条集成电路专业孵化器奖励的审批程序如下:发布通知申请受理及合规性审查会计师 事务所专项审计及现场核查 征求意见 提出拟资助 计划、公示一一报批一一下达资助计划一一办理资金拨付一 一公开分配结果及投诉处理情况。(一)发布通知区科技创新局在政府网站发布申报通知,包括申报条件、 扶持范围、扶持对象、审批单位、经办部门、经办人员、查 询 等内容。(二)申请申请单位登录申报系统填报,预审通过后,由申请单位 打印相关材料并提交区科技创新局。(三)受理及合规性审查区科技创新局受理申请
38、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和合规 性审查,包括申请材料完整性、合规性。审查合格的予以受 理,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 请材料的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可在完善材料后重新提交,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重新提交 申请材料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U!)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及现场核查由区科技创新局遴选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请资助的经费 实际支出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现场核查场地实际使用情况, 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五)征求意见区科技创新局根据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就申请单位在 财税、市场监管、平安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是否存在影响 资金平安的失信行为或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属于重复扶持
39、征 求区相关部门的核查意见。经有关部门认定属于影响资金平安的失信行为的,或因 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部门明确建议不予资助的,不予资 助;相关部门未明确属于影响资金平安的失信行为的或未明 确建议不予资助的,按正常程序继续报批。区科技创新局就企业信用情况查询深圳信用网等信用 信息网站,企业未被纳入黑名单、违法失信主体名单、异常 名录的,视为经营情况正常。否那么视为经营情况不正常。对于经营情况正常的企业,予以通过;对于经营情况不正常的 企业,不予通过。(六)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区科技创新局根据合规性审查、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 及现场核查、征求意见等情况以及本年度区科技创新专项资 金使用计划,提出拟资
40、助计划。对于符合资助条件的企业, 建议予以资助;对于不符合资助条件的企业,建议不予资助。区科技创新局将申请受理情况和拟资助计划向社会公 示5个工作日,申请受理情况包括申请单位、申请工程、申 请金额等,拟资助计划包括专项资金名称和类别、申请单位 名称、拟资助金额。对公示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可向区科技创新局提交纸 质申请书,并由区科技创新局于15个工作日内开展并完成 核实及处理,核实结果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申请单位不符合 资助条件的,不予资助,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告知提出 异议的单位和个人。核实结果证明异议内容不属实的,将有 关情况告知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七)报批按相关程序报批。(A)下达资助
41、计划拟资助计划按程序报批审定后,由区科技创新局下达具 体资助计划。(九)办理资金拨付区科技创新局根据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 付手续。(十)公开分配结果及投诉处理情况区科技创新局将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及投诉处理情况在 政府网站公开。集成电路专业孵化器入驻单位房租资助操作指引第一章申报条件第一条 入驻企业申请房租资助的,需要提前备案,备 案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申请单位为注册地址、实际经营地址和税务登记 地址均位于龙华区的独立法人单位(不含财政全额拨款的事 业单位),假设单位纳入了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其统计 关系需在龙华区;(一)申请单位为注册地址、实际经营地址和税务登记 地址均位于龙
42、华区的集成电路领域独立法人单位(不含财政 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假设单位纳入了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 平台,其统计关系需在龙华区;(二)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且上级部门资助经费已至U账:1 .上年度获得深圳市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流片支持;2 .上年度获得深圳市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购买EDA设计工 具软件支持;.上年度获得深圳市集成电路EDA设计工具研发支持;3 .上年度获得深圳市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购买IP支持。(三)申请单位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 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第二章资助标准第二条 集成电路新技术新产品研发资助标准如下:(一)对上年度获得深圳市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流片支持 的,给予深圳市资
43、助金额最高30%、不超过250万元资助。(二)申请单位注册地址应位于经区科技创新局认定的集成电路专业孵化器范围内;(三)假设企业在集成电路专业孵化器申请认定之前入驻 的,需要在集成电路专业孵化器申请认定之前申请备案,且 被列入集成电路专业孵化器认定材料;假设企业在集成电路专 业孵化器申请认定之后入驻的,需要在入驻6个月内申请备 案;(四)申请备案之日所在集成电路专业孵化器未被取消 资质;(五)入驻单位的实际租用办公用房,应为申请单位实 际租赁并实际使用,不存在任何形式转租行为的办公区域, 申请单位按照实际情况填报实际租用办公用房承诺书;(六)申请单位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 件规定的
44、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第二条申请集成电路专业孵化器入驻单位房租资助, 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申请单位为注册地址、实际经营地址和税务登记 地址均位于龙华区的独立法人单位(不含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假设单位纳入了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其统计关系需在龙华区;(二)申请单位已取得龙华区集成电路专业孵化器集成 电路企业备案;(三)房租资助申请周期起始之日至申请房租资助之日, 集成电路专业孵化器未被取消资质;(四)申请单位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 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第二章资助标准,第三条集成电路专业孵化器入驻单位房租资助标准:对入驻龙华区集成电路专业孵化器的集成电路企业,给
45、予最高30元/平方米/月、每年最高20万元的房租资助,每 家企业最长资助3年。第三章申请材料第四条第四条申请集成电路专业孵化器集成电路企业备案,需提交以下材料:(一)龙华区集成电路专业孵化器集成电路企业备案申请书;(二)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 体等登记证书;(三)企业法定代表人信用信息资料(提交“信用中国” 查询结果或者深圳市个人公共信用报告)、身份证复印件及 签名样式;(四)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 资报告),本年度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五)上年度纳税证明,本年度最近一个月或季度的纳 税证明(通过电子税务局网站打印,非事业单位提供);(六)商事主体登记
46、及备案信息查询单(通过深圳市市 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打印,非事业单位提供);(七)企业信用信息资料(通过深圳信用网打印,非事 业单位提供);(八)孵化器提供的在孵证明书;(九)入驻单位申请备案前三个月的社会保险缴纳清单;(十)入驻单位属于集成电路企业的相应证明材料。,第五条 申请集成电路专业孵化器入驻单位房租资助, 需提交以下材料:(一)龙华区集成电路专业孵化器入驻单位房租资助 申请书;(二)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 体等登记证书;(三)企业法定代表人信用信息资料(提交“信用中国” 查询结果或者深圳市个人公共信用报告)、身份证复印件及 签名样式;(四)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注册未满
47、一年的可提供验 资报告),本年度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五)上年度纳税证明,本年度最近一个月或季度的纳 税证明(通过电子税务局网站打印,非事业单位提供);(六)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通过深圳市市 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打印,非事业单位提供);(七)企业信用信息资料(通过深圳信用网打印,非事 业单位提供);(八)集成电路专业孵化器提供的申请单位申报期内正常在孵证明书;(九)经单位法人签字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入驻单位与集 成电路专业孵化器签署的服务协议或入驻协议、租赁合同、 房租转账凭证、发票等证明材料;(十)入驻单位申请资助周期内所有月份的社会保险缴 纳清单;(十一)实际租用办公用房承诺书。以上材料验原件存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一式一 份,A4纸正反面打印,连续编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并加 盖骑缝章。第四章审批程序,第六条 申请集成电路专业孵化器集成电路企业备案、 集成电路专业孵化器入驻单位房租资助的审批程序如下:(一)申请集成电路专业孵化器集成电路企业备案的审 批程序如下:发布通知一一申请一一受理及合规性审查一一专家评 审备案。(二)申请集成电路专业孵化器入驻单位房租资助的审批程序如下:发布通知申请 受理及合规性审查 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及现场核查一一征求意见一一提出拟资助 计划、公示一一报批一一下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