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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改前后对照表修改前修改后第一章总那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 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 法制定本法。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 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 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 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 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 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 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
2、院提起诉讼。(增加一款)前款所称行政机关,包括依照法 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 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 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 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 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 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 告。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 为,该组织是被告。(删除)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 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 机关是被告。(修
3、改)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 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 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 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 关是被告。(增加一款)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 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 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 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 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 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增加)的,继 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
4、被告。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 上,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 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 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为共同诉讼。(修改)第二十七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 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 或者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 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的,为共同 诉讼。(增加一条)第二十八条当事人一方人数 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 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 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成认 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 同意。第二十七条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
5、 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 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 参加诉讼。(修改)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 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 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 加诉讼。(增加一款)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当义务 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 诉。第二十八条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由 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 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 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 或者所在单
6、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 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第三十条代理诉讼的律师,可以依照规定 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可以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 收集证据。对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 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经人民法院许可(删),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 理人可以查阅本案庭审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和 个人隐私的除外。第三十条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由其 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 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修改)第三十一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 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以下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
7、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 团体推荐的公民。(修改)第三十二条 代理诉讼的律师,可 以按照规定查阅、复制(增加)本案有关材料, 有权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 证据。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按照规定查 阅、复制本案庭审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增)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第五章证据第五章证据第三十一条证据有以下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 根据。(修改)
8、第三十三条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增加)(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A)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 件事实的根据。第三十二条 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 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 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修改)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 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 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举证责任倒置 行政 机关举证)(增加一款 按期举证)被告不提供或者无 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 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 提供证据
9、的除外。第三十三条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 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修改)第三十五条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 及其诉讼代理人(增)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增)和证人收集证据。(增加一条)第三十六条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 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 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延 期举证的特殊情形)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 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 被告可以补充证据。(补充举证的特殊情形)(增加一条)第三十七条 原告可以提供证明 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 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增加一条)第三十八条在起诉被告不履行 法
10、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 申请的证据。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二)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 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 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当举证责任。”(分出2条,39、40条)第三十四条人民 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分出2条,39、40条)第三十四条人民 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 或者补充证据。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 织、公民调取证据。第三十五条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 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
11、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 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的鉴定部门鉴定。(修改)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 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但是,不 得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作出行政行 为时未提供的证据。(证据合法性)(增加一条)第四十一条 与本案有关的下 列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提供的,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调取:(一)由国家机关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 的证据;(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的证据;(三)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提供的其他证 据。第四十二条 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 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 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
12、由人民法院指定 的鉴定部门鉴定。(增加一条)第四十三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 出示。第六章起诉和受理第三十七条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 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 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删)行政机 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领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 审查核实证据。对未采纳的证据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以非法手段取得的
13、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 事实的根据。第六章起诉和受理第四十四条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 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 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领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对复议决定(增)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三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 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 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除外。(删)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 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 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
14、 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 定的除外。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 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 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 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 外。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 规定的除外。(增加一款)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从行 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
15、十年,其他案件从行政 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 不予受理。(最长起诉期)(增加一条)第四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 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 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 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 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 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 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 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
16、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 院决定。(修改)第四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超 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 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前款规定以外的 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 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 决定。(增加一条)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 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 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 庭的,也可以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第三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 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
17、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第四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 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 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 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 (删)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 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 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 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第四H一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以
18、下条件:(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 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 院管辖。(修改)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以下 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增加一条)第五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 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 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并告知对方当事人。(增加一条)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一条
19、 人 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 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 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 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 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 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 上诉。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 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 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 为由不接收起诉状。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 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 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 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
20、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 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 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修改)第五十二条人民法院既不立案, 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 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 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 民法院立案、审理。(增加一条)第五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 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 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 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第七章审理和判决第七章审理和判
21、决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 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 外。(修改)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 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 规定的除外。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 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 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 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 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前两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 定人、勘验人。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 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 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
22、服的,可 以申请复议。(修改)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 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 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前两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 定人、勘验人。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 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 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 以申请复议一次。第四十四条 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 为的执行。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 行为的执行:(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修改)第五十六条 诉讼期间,不停止行
23、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 执行:(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 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 的;(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 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 利益的;(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 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 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增加一条)第五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起诉 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 和工
24、伤、医疗社会保险金的案件,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原告生活的,可以 根据原告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当事人对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 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O第四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 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被 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四十九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以下 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 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一)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 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拖、拒绝或者阻碍执行 的;(二)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
25、;(三)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 胁、阻止证人作证的;(四)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 扣押、冻结的财产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 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修改)第五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 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 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 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 缺席判决。(修改)第五十九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 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 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万元以下 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一)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人
26、,对人民法 院的协助调查决定、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拖、 拒绝或者阻碍调查、执行的;(二)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 明材料,阻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三)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 阻止证人作证的;(四)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 押、冻结的财产的;(五)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的;序的;(六)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 协助执行人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 复的。罚款、拘留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当事人 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第五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 调解。(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 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以哄闹、冲
27、击法庭等 方法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七)对人民法院审判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 员、诉讼参与人、协助调查和执行的人员恐吓、 侮辱、诽谤、诬陷、殴打、围攻或者打击报复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 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 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罚款、拘留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当事人 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修改)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 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 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 调解。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那么,不得损害国 家利益、社会公共
28、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增加一条)第六十一条在涉及行政许可、 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 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 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案件的审 理需以民事诉讼的裁判为依据的,可以裁定中止 行政诉讼。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 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 所作的具体(删)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 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修改)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 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 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 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五十二条人民
29、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 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 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 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 据。第五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 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修改)第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 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 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 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 据。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规章。(增加一条)第六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 行政案件中,经审查认为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 规
30、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 的依据,并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增加一条)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公 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供公众查阅, 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 外。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 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 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 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人民法院认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 章与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不一致的, 以及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之间不一致 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 决。第五十六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 认为行政机关
31、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政 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该行政机关或者其上 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认为有犯罪 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第四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 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 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 体(删)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辩论状。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辩论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 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辩论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 认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法违 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监察机关、该行政机 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认为有犯罪行
32、为的, 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增加一款)人民法院对被告经传票传唤无 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的,可以将被告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情况予 以公告,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被告的上一级行 政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 人员处分的司法建议。第二节第一审普通程序一(修改)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 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 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 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 件,并提出辩论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辩论状 之日起五日内,将辩论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辩论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第七条 当事
33、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 等。第八条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 等。第八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 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 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 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 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第九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 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 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 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 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第九条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 论。第十条 当
34、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 论。第十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 律监督。第H一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 法律监督。第六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 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 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 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 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判 决撤销或者局部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 具体行政行为:1 .主要证据缺乏的;2 .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3 .违反法定程序的;4 .超越职权的;5 .滥用职权的。(三)
35、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四)行政处分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修改)第六十九条 行政行为证据确凿, 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 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 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修改)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以下情形之 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局部撤销,并可以 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缺乏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第五十五条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 体(删)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 由作出与原具
36、体(删)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 (删)行政行为。(修改)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 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 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 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增加一条)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 理,查明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的,判决被告履 行给付义务。(增加一条)第七十四条 行政行为有以下 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 行政行为:(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 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 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有以下情形之
37、一,不需要撤销或者 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 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 决履行没有意义的。(增加一条)第七十五条 行政行为有实施 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 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 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增加一条)第七十六条 人民法院判决确 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 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 担赔偿责任。第七十七条 行政处分明显不当,或者其他 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确实定、认定确有错误的, 人民法
38、院可以判决变更。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 者减损原告的权益。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 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增加一条)第七十八条 被告不依法履行、 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 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的,人民法院判决 被告承当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 等责任。被告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合法,但未依法给予补偿的,人民 法院判决给予补偿。(增加一条)第七十九条 复议机关与作出 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的案件,人民 法院应当对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一并作出裁 判。(增加一条)第八十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 理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
39、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 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 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第五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 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 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 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修改)第八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 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 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 准。第三节简易程序(增加一条)第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以下 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争议不
40、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 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 适用简易程序。(增加一条)第八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 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 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增加一条)第八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 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 普通程序。第四节第二审程序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 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 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
41、院第一 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 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 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第八十五条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 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 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 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 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 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第五十九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认为事 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修改)第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 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 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 由,合议庭认为
42、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 庭审理。(增加一条)第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上 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 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第六十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 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 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 法院批准。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 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 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是适用法律、 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缺乏,或 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
43、, 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 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 定,可以上诉。(修改)第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 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 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 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 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修改)第八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上诉案件, 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 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 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领实不清、证据缺乏的, 发回原审人民
44、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 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 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 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 次发回重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 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 法院(删)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 决、裁定不停止执行。第五节审判监督程序(修改)第九十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 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 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 行。(
45、增加一条)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 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缺乏、 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 的;(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 正审判的;(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 销或者变更的;(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 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章受案范围第二章受案范围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对以下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
46、撤消许可证和执照、 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分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 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 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 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 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 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A)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 权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 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修改)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
47、组织提起的以下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撤消许可证和 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 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分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 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增 加)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 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 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准予、变更、延续、撤| 销、撤回、注销行政许可等)怀服的;(修改)(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 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 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的;(增加)(五)对征收、征用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增 加)(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 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第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 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 定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是 否再审。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 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有权提审或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