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代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1060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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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文题目:信息时代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2)加强隐私权的保护力度在我国的民法典第1032条之第一款当中,对隐私权侵害方式进行了规定, 主要涵盖了公开、泄露、侵扰和刺探等形式。止匕外,在民法典中的第1033条 里,那么详细地列出隐私权侵害的典型行为表现,主要的类型有:(一)采用传单、电子邮件、即时网络通讯工具、短消息或者是 等各类 形式来对他人私人生活造成干扰;(二)对他人的私密空间如酒店房间或者是住宅等进行窥探、拍摄及直接进 入等;(三)将他人所参加的私密活动公开,或者是进行窃听、窥视以及拍摄等;(四)对他人的私密身体部位进行窥视或者是拍摄;(五)对他人私密信息进行处理;(六)采取其它的途径或是
2、形式来进行他人隐私权的侵害。在现行的民法典当中,对前面所述的侵害他人隐私权相关行为进行了明 令禁止,从而将该法典在当前数字时代背景之下对公民的隐私权进行严格保护的 明确态度清晰地表达出来,使之前所存在的对隐私权进行肆意侵犯的行为得到有 效的遏制,最终形成良好的公共效应。(3)规定个人信息的权利内容在现行的民法典中第1035条给出了下述规定:在进行个人信息处理时丁 需要严格地按照正当且合法的基本原那么,禁止进行过度的处理,而且除非有专门 的法律条文,否那么均应当征求自然人或是相关监护人的意见,只有获得同意才可 处理。根据第1037条可知,自然人如果发现所处理的信息不正确,那么进而根据法 律规定来
3、提出异议,且提出请求要求对该行为进行更正。如果自然人发现信息的 处理人存在着违法违规的行为,那么可按照法律条文来提出删除信息的请求。现行的民法典明确指出,民事主体应当充分地享有删除权、更正权、复 制权、查阅权以及知情同意权等权利。上述法律规定覆盖了在整个个人信息全周 期当中民事主体所用当享受到的权利,将其对于个人信息流转以及使用等方面所 应当享有的控制权得以明确。(4)规定“合理”处理个人信息可免责根据第1033条可知,在权利人正式同意或者是法律规定的基础上,那么可进行 他人私密信息的处理。根据民法典当中的第1036条可知,如果权利人已经同 意,为已经公开的信息,以使自然人权益和公共利益等得以
4、有效的维护,那么将是 可以免责的,此种情况下可正常地处理进行社会交往过程中的各类个人信息。在我国现行的民法典当中,所给出的这些规定同时考虑了个人信息的流 动关系、使用以及有效保护等的问题,因此实践操作的意义是不言而喻的。止匕外, 需要指出的一点是,在已经获得同意,或者是具有其它方面的合法事由的情况之 下,也应当遵循“合理”的原那么来进行信息的处理,防止出现“过度”的现象。在民法典当中对个人信息以及隐私权的保护进行明确的规定,除了使各 级人民法院在进行断案时可获得必要的法律依据之外,也使公众获得了重要的指 引方向由此,人们即可知晓其确切的行为边界。在全面地实施新的民法典之后, 可以促进隐私权保护
5、的进一步强化。即便是在大数据普遍应用的时代中,也能够 显著地有利于社会及经济的可持续开展。此外,在进行相关案件的审理时也可获 得必要的参考依据。2. 2我国个人信息民法保护存在的问题个人信息内涵界定不清在进行民事立法过程的分析之后可以发现,尽管我国的法律已经对个人信息 权保护进行了较多的阐述,然而通常仅涉及到简单的内容,没有良好的可操作性, 此外,还有十分分散的形式,法律条文的拼凑性较强,无法获得全面有效的保护。 在民法当中关于个人信息权保护的问题,还是以事后救济的形式为主,也就是说, 当事件发生之后才由侵权人进行责任的承当。因此,其保护形式是十分简单的。 而且,尚未形成十分有效的针对个人信息
6、的保护、利用、整理、采集以及传递等、 的完整规制。由于存在着法律上的缺乏之处,造成个人信息权保护方面的内容还 不够完善。仅在民法总那么中将信息定义为“个人信息”时,信息才受法律保 护。现阶段,主要通过其它相关部门所制定的规定来进行个人信息的保护,然而 它们仅仅是单方面地进行了内容及信息的汇总归纳,却没有良好的全面性。因此, 无法形成完整的法律保护系统。在中国民法法规起草之初,尚无清晰完整的建立“个人信息”概念,也没有 关于个人信息的规定。而且,这一法规主要考虑了所处的特定历史时期的情况而 制定出来,同时结合那个时期的具体条件来进行实施。然而,目前已经进入了信 息技术的时代,相关的法规已经无法对
7、个人信息进行有效的保护。目前,关于个 人信息已经有了更为广阔的概念,并且范围还在不断扩大回。在当前我国的法律体系当中,仅规定了个人信息保密的相关义务,然而却没 有对违反义务所需承当的主要法律责任予以明确,导致出现了我国公民个人信息 被滥用或者是盗用等比拟严重的问题,此外,受害者通常还无处投诉,但是从司 法机构的角度来看,却存在“有法难依”的现象。2.1.1 个人信息民法保护模式存在缺陷现阶段,法律体系的内容还不够系统化,其可操作性不强。尽管现象的民事 立法体系已经在一定程度上阐述了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问题。然而因为受到内外 因素的影响,截止现在,尚未制定出网络信息平安保护的专门法律,缺少全面详
8、细的关于网络环境下如何有效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如果参照当前的法律条 款,为了更好地被保护网络环境下的公民个人信息,那么仅可十分分散地通过不同 法律或法规来获得适用条款,从而带来了许多的问题。相较于欧美国家的情况, 我国现在所构建起来的民法体系当中,关于这方面的内容还比拟欠缺,主要表现 如下:在现行的民法当中,没有切合实际且适用性强的原那么性条款,进行具体的 实践时没有很高的可操作性;近年来,由于新媒体与互联网技术快速地普及与应 用,使得大量的公民信息留存于互联网当中,然而它们尚未被纳入到民法保护的 范畴当中,这也表达了现行民法体系当中关于信息平安方面的不完善之处;而且, 多数的民事法律只是
9、对个人信息保密相关义务进行明确,然而却缺少十清楚确清 晰的关于不遵循个人信息保密规定法律所需承当的具体后果以及所应采取的救济 方式的规定,这样,所导致的结果就是进行个人信息保护时难以进行有效的操作。2.1.2 欠缺个人信息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中国的隐私权投诉机制仍不完善,纠正措施相对简单。确定个人信息侵权的 赔偿金额时,中国的司法实践中还存在重要的问题。但是,对精神损失的赔偿必 须包括许多因素,因此,大多数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必须在精神层面予以考虑。第三章完善我国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具体措施3.1明晰个人信息的法律内涵在信息时代快速开展的社会中,个人信息的使用率逐渐增加,其范围也在扩 大。法律界正在努
10、力为个人信息定义清晰的个人法律概念,以适应现代社会和网 络的开展,但实际上,对个人信息的规定仍然含糊不清。在出现信息内容具一定 有个体区分效果的情况下,那么此类内容将被降低清晰度。同时在信息化开展的 前提下,也会有更多暂时没能被识别个体的信息能过获取到更好的处理方式。但 是从信息本身的可辨程度来看,还没有具体的准那么对其进行可识别度的检验和衡 量。但不可否认的是,在互联网架构中,信息的识别能够带来更多的利益。现在已有的理论来看,目前个人信息被划分为“隐私,关联和识别”这3个 方面,但是这种划分方式却在理论界被不断进行着复议,从隐私的角度来看,二 者那么是存在着一定的相关性特征,虽然这种信息内容
11、本身具有非公开性的特点, 却也无可防止地保存了某些问题,比方信息内容的定义范畴较窄,导致个人信息 的全部内容不能够得以涵盖。关联理论旨在涵盖与某人有关的所有信息,例如航 班信息及社交信息和其他类似信息。关联理论是只要数据主体具有一定的关联性 即可。使用此类信息来定义个人信息的法律概念是不准确的。相关信息如此广泛, 很容易限制未来的社会开展并阻碍科学技术的开展。而在线上网络行为的角度来看,使用者在进行网络数据查找的过程中难免留 下一些搜索痕迹,而这些痕迹那么代表了使用者的偏好,网络行为取向以及搜索浏 览习惯等具有一定私密性的信息。然而这些信息也难免出现与使用主体割裂的情 况,进而使得这些具有私密
12、性的信息脱离某一个体的归属性。但是在实际上,网 络技术的开展是出乎意料的,网络导航的历史信息与信息主体之间的联系很密切 142明确个人信息民法的保护模式就我国开展现状来看,当下那么是以民权的方向进行定性,作为其法律保护的 基本模式。然而这种模式在实际应用过程中会受到一定的制约,即不同国家下具 有差异化的信息使用方式,所以最终的实施效果差强人意。而间接保护主要的应 用方式是以客体所拥有的相关权利进行主体权利的维护,进而实现对信息平安的 保障网。虽然间接保护模式在应用过程中主要以多方保护的形式存在,并非单一 地从信息平安角度出发,但在实际应用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必要性。在中国的民法总那么法律中,个人
13、信息受民法保护。公民权利包括平等权 利、政治权利和自由,但是法律并未明确定义为个人信息权,并被提升为一定程 度的权利。从司法的角度来看,权利这一词汇不是一个笼统的说法,就比方一些 特殊的民事权利虽然没有做出有关“权利”等方面的解释,而是实际上在民权的 范围之内。3. 3明确个人信息侵权责任的相关内容明确个人信息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为了实施非合同的个人信息资源,我们必须假定非法侵犯了个人信息主体的 相关权利。确定某项行为是否违反数据主体的个人信息的方法,是在个人信息被 破坏之后采取补救措施的关键。首先,破坏了事实。侵权事实和损害事实的主要内容是基于犯罪者的不当行 为,并逐步减少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及
14、其合法权利。个人信息主要基于其经济利 益,而双重利益那么基于个人利益,在个人信息泄露的情况下,两种利益形式类会 直接造成损失和损害。对于是否应对前两次侵权赔偿承当相应的民事责任,有必 要根据其他因素做出判断。其次,侵权行为。严重损害主体的个人信息的最重要内容是,他人正在执行 个人信息和相关活动,进一步反映了法律和权利规定的基本义务对他人的损害。 接着,因果关系。在确定因果关系建立之后,可以进一步判断违反法律是否等同 于某些损害的后果。最后,主观上的过失。从法律公正的角度来看,主观过失是根据侵权行为人 的主观意愿的角度来划分的在主观意愿方面。一个是没有主观意志的过失行为, 第二是有主观意志的故意
15、行为。3.3.1 明确个人信息侵权责任的归责原那么在该原那么当中,主要包含了过错责任原那么。目前,一些已经明确了个人信息保 护的国家,已经广泛地采用了过错责任原那么。在我国,应对个人信息权的侵犯进 行有效的区分,同时还需区分适用各种责任原那么的公共机构和非公共机构。然而 公共服务机构在技术、信息设备、等方面有一定的优势,必须采取无过失责任原 那么。由于信息控制者在个人信息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地位。因此,从过错推断的角 度出发,它使用非公开的个人信息处理方法来澄清处理举证责任。责任和明确的方法应归因于其余的侵权形式,例如迅速停止侵权形式,减少 侵权声誉的影响,恢复声誉和抱歉。而在这种方式下,一旦信息
16、所有者感知到自 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那么从定责角度来说,侵权行为的行为主体将以法律途径 进行相应的赔偿。就我国已产生和解决的案件来看,通过判定侵权行为主体的过 失水平进而实现责任认定的同时,也要尽可能地减少受侵害者的法律经济负担, 进而降低受侵害者的维权本钱和追偿难度,才能够实现对个体信息切实有效的保 护,可以保护权利人的个人信息的时候建立合法权利。个人信息权作为一项具体人格权保护,需要针对权利的内容、行使以及救济 等的层面来进行相关保护制度的完善。除了需要对权能(包括删除权、更正权、 同意权以及知情权等)进行确立之外,同时需要清晰地明确对个人信息进行公开、 使用及非法收集等侵害行为所采取的判
17、断标准。在行使个人信息权时,既要厘清 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数据权利的界限,也要平衡好个人信息相关主体的利益关 系。在有效保障个人信息流通和共享、数据产业持续开展的前提下,对信息主体 所应当享有的个人信息权进行充分的保护。所以,需进行个人信息权确实立,并且细化其具体内容,明确民法总那么 第in条的个人信息是一种权利,使我国在此领域的侵权责任制度得以进一步完 善,确保个人信息权可将其保护价值独立且充分地发挥出来,实现民法保护的最 终目标。但目前公布的民法典(草案),虽增加了六条个人信息保护条款,但并 未能够完全解决上述的问题,我国个人信息民法保护制度的完善任重道远。唯有 解决这些问题,才能更好地适
18、应信息时代的要求,更加有效地保护自然人的个人10参考文献1程子扬.网络信息时代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研究J.智库时代,2018(19):2.2易天祥.信息时代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研究J.法制与社会:句刊,2018(15):2.3宋娟.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权的民法保护宁夏大学,2016.4翁里,叶子菁.试论当代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J.法制与社会:旬刊,2015(36):3.5黄旋.网络时代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研究J.法制与社会:旬刊,2015(29):2.6鲁伟.网络时代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D.西南政法大学.7沈淡叶.信息化时代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D.上海社会科学院,2014.8马仕途.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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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2.16徐蓉蓉.社交媒体时代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J.青年记者,2020, No. 689(33):96-97.11吉林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2021年本科毕业生学位论文成绩评定表姓名徐晓祥成绩论文题目信息时代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教师评语指导教师签名年 月 日学 院思见学院盖章年 月日12引言1第一章 个人信息概述11.1 个人信息的概念11.2 个人信息的特点11.3 个人信息与隐私的关系2第二章我国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现状及问题22.1 我国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现状2立法现状22.1.1 司法现状2个人信息权的内容42.1.2 民法典中有关个人信息保护内容42.2 我国个人信息民法保护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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