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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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方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当 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制定本办 法。第二条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 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 管理企业和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管理,适用本方法。第三条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通 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 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 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 相应资质的物
2、业管理企业。国家提倡其他物业的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 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第四条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工程的评标委 员会。第二十九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评标的专家名册。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专家数量 少的城市的专家名册予以合并或者实行专家名册计算机联 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进入专家名册的专家进行 有关法律和业务培训,对其评标能力、廉洁公正等进行综合 考评,及时取消不称职或者违法违规人员的评标专家资格。 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人员,不得再参加任何评标活动。第三十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认真、公正、老实、廉洁地履行职 责。评标委员会成
3、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 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 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 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拟、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 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前款所称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是指评标委员会 成员以外的因参与评标监督工作或者事务性工作而知悉有 关评标情况的所有人员。第三H 条评标委员会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 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投标人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者说明,其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 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第三十二条在评标过程中召开
4、现场辩论会的,应当事先在招标文件 中说明,并注明所占的评分比重。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评标要求,根据标书评 分、现场辩论等情况进行综合评标。除了现场辩论局部外,评标应当在保密的情况下进行。第三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 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拟,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第三十四条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 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物业管理工程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第三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 告,说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拟意见,并按 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
5、评标方法,推荐不超过3名有 排序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当确定 中标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 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第三十六条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限30日前确定中标人。 投标有效期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第三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 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并应当返还其投标书。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物业工程 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资料应当包括开标评标过程、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 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6、等资料。委托代 理招标的,还应当附招标代理委托合同。第三十八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 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 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第三十九条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给中标人造成 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赔偿。附那么第四十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 方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 部门投诉。第四H一条招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文字的,必须 有一种是中文;如对不同文本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与数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的,以 文
7、字表示的金额为准。第四十二条本方法第三条规定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 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 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其规模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第四十三条业主和业主大会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 的物业管理企业的,参照本方法执行。第四十四条本方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 实信用的原那么。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招标投标 活动的监督管理。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
8、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 者排斥具备投标资格的物业管理企业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 方式非法干涉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第二章招标第七条本方法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的 物业建设单位。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不得 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 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物业管理工程 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格等要求。第八条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招标人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公共媒介上发布招 标公告,并同时在中国住宅与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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