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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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摘要1关键词1一、买卖合同风险负担规那么的概述1(-)买卖合同风险负担规那么的概念1(-)买卖合同风险负担规那么的特点2(三)买卖合同风险负担规那么的要件3二、我国买卖合同风险负担规那么的具体适用4三、局部国家买卖合同风险负担的规定5(-)日本5(-)德国6(三)英国6(四)国外买卖合同风险负担规那么对我国的启示7四、我国买卖合同风险负担存在的问题8(-)我国在适用“交付主义”原那么时,并没有明确适用的前提8(-)当债权人迟延受领时,如何负担风险还存在一定缺陷9(三)在途货物风险如何划分还存在缺乏11(四)没有规定其他交货方式下风险如何划分1五、我国买卖合同风险负担制度的完善建议11结语1
2、5参考文献15Abstract16Key words17致谢错误保定义书签。交付与标的物所有权二者的转让规那么是完全不相同的。第二,交付标的物的此种 行为是一种事实行为,简单容易进行分析判断,以此来处理标的物风险的负担问 题更加容易来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是在什么时候。但是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相比拟 来说复杂难懂,将其用来处理标的物风险负担问题不好进行实际操作,不可以很 好将风险转移时间确定下来。从我国的立法上来看,交付主义原那么具体指的是什么,是现实交付还是观念 交付?大多数观点认为,将交付看作风险转移的时间节点,不可以只是指现实交 付,这样确实定范围太过狭窄,没有方法与现在易于变化的合同形式相互协
3、调, 且不说是什么形式的交付方法,以此会受到影响的不过就是买方间接或直接占有 标的物而已,且风险转移的效力是没有区别的。第三,中国在立法中也参照了其他一些国家的立法,但我们没有认真总结和 反思这些国家为什么采纳了交付原那么。因此,可以从德国民法典中得出,德 国也是采纳风险随交付转移的理论,是基于德国民法物权的变化模式,当当事人 之间完成相应的意思表示并且符合一定条件时.,便会产生意定之债,不过此时标 的物的所有权并未发生变更。只有在债务人完成给付行为时,物权才会发生改变, 所以给付行为与标的物的损毁灭失风险转移时间一致。不过,在现行中国民法典 当中,没有明确阐述应当在各种场合下应用交付主义,此
4、前提是债务人风险负担 主义还是债权人风险负担主义,我国在采用交付主义时缺少这样的前提理论基础。(二)当债权人迟延受领时,如何负担风险还存在一定缺陷债权人迟延受领表达在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债务人会依据合同约定如约向 债权人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但是债权人会拒绝受领。另一方面是债务人会需 要借助债权人的帮助才能如约履行,但是债权人不会因此提供帮助由此导致债务 不能按时履行完成。提出在买卖合同中的是,卖方已经向买方作出表示能够给付 标的物,但是出现买方拒接受领标的物;或者是卖方向买方提出能够如约履行的 相关帮助时,买方并没有提供相关的帮助。我国民法典第605条对债权人迟延受领标的物的风险负担问题进行
5、了规 定,第一,确定规定了合同的履行地,即使在标的物不需要运输的时候,在签订 买卖合同的时候,买方和卖方理应清楚知道标的物存放地点是在什么地方,或者 可以在卖方营业地进行交付标的物。第二,卖方将标的物放在约定的存放地点后, 就已经完成了其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如果卖方没有按时的受领标的物,当合同 的履行期限已经届满后,风险的转移就从卖方转移至买方,在这段期间标的物如 果因为意外毁损、灭失产生的所产生不利结果应该直接由买方自己负责。第三, 当签订合同之时买卖双方并未对货物交付地点进行约定,但彼此皆默示,知道标 的物的存放地方,出卖方将货物存放于约定地方后,买受人没有及时前往目的地 领取标的物,标的
6、物意外发生的风险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转移给买受人承当。 卖方将不再对标的物因为意外毁损、灭失产生的不利后果承当责任。虽然我国民法典中规定对债权人迟延受领时的标的物风险负担问题,但 仍有缺乏,表现在:第一,我国民法典没有直接规定标的物放置在一定地点后, 出卖人是否应当通知买受人?会影响风险的分配;第二,我国的民法典按照 约定接受标的物,事故或损失仍然是不可防止的。现在谁来承当风险?在这种情 况下,大多数国家认为不应强迫买方承当这种不利的后果,问题是我国应该怎样 去进行这些规定?10(三)在途货物风险如何划分还存在缺乏“在途货物买卖”,是指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运输中标的物的买卖合同。风 险负担规那
7、么包括原那么规范与例外规范。原那么规范是民法典第606条中相关规 定。但是需注意的是:与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交付地点没有关系。例外规范是买 卖合同解释第13条中的相关规定。在探讨在途货物买卖风险于何时移转,应当分两种情况对待,标的物分别为 特定物与种类物。前者,在买受人与出卖人达成合意时,风险便已经由买受人承 担。如果是后者或者在双方达成合意以前种类物已经特定,在双方达成合意时, 风险也并不会因此随之转移。(四)没有规定其他交货方式下风险如何划分我国民法典没有规定标的物不完全履行,这是我国立法的一个漏洞。目前, 我国民法并没有明确界定债务人未完全履行的标的物风险如何分配。五、我国买卖合同风险负担制
8、度的完善建议1 .明确买卖合同风险负担规那么适用的前提条件在我国买卖合同风险负担规那么坚持交付主义原那么,并以此判断风险负担方的 归属问题,这种方法尽管与国外做法一致,但是其最大弊端是忽视了风险归属划 分的前提条件。从前文中对其他国家的分析可知,德国是适用交付主义作为解 决风险负担规那么的问题。根据民法典第604条可以看出,如果标的物在交付6高睿.我国买卖合同风险负担规那么研究D.延边大学,2019.11前已经毁损或灭失,使出卖人无法按照合同约定给付,必然导致债务人无法实现 给付请求权。因此,牵连性客观原因导致债务人风险负担应该适用于交付原那么。我国民法典不仅认可双边合同中给付义务,而且兼顾其
9、牵连性特点。给 付义务是合同双方依据合同约定逐渐展现出的相互影响、相互依赖的一种履约方 式,如果一方出现履行障碍的时候,将会造成另一方被前牵连性的后果。以此可 以发现,如果出现更为糟糕的结果,一方的给付义务消灭的时候,另外一方的对 待给付义务也就不会因此发生变化。由此可以发现,在没有完成债务履行之前, 债务人是对待给付义务的主要责任主体。纵观我国的立法,所有法律条文均没有 对这方面做出规那么性明确界定。从目前司法实践来看,我国民法典应该高度重视 这一立法空缺问题。在今后民法立法过程中应兼顾牵连性概念内涵和连同债务人 的风险负担分配问题。2 .完善买方迟延受领时的风险承当规那么由于我国民法典关于
10、买方在迟延受领时进行的风险负担问题的规定还有 一些缺乏和缺陷,应当进行一些完善。第一,我国民法典对出卖人按照约 定在交付地点放置标的物的善后工作未做明确界定,譬如放置标的物之后是否应 当及时通知买受人等。民法典中仅规定双方应该坚持老实信用的基本原那么, 这种界定方式比拟笼统,应该用明文规定具体通知义务。第二,我国民法典应该对买受人迟延受领时间做出明确界定,便于迟延 受领后风险分配。一方面,如果规定一定的期间来作为买方因为迟延受领承当风 险的时间,其优势是防止买方对于风险转移时间的故意迟延,另外还可以让买方 加快收取货物的时间。如果在此过程中发现买方违约的情况下,风险会立即进行高睿.我国买卖合同
11、风险负担规那么研究D.延边大学,2019.12转移,因此就会出现买方让卖方加快履行的请求权也会消灭,相对于买方来说会 出现不太公平的情况。所以就可以在这个时候规定一个合理的期间,在这个时间 段内卖方就可以对买方进行合理的催告O这样可以更好的维护双方当事人各自的 利益。另一方面。如果在当事人双方约定的时间段过后的一个合理时间内,买方 如果还是不肯收取货物,卖方此时可以采取对自己有利的措施进行一定的损失补 救。尤其是一些不方便保存需要及时处理的货物时,卖方在合理的时间内采取了 补救措施后,买方可不用再承当这些风险,但是需要对卖方承当违约赔偿责任。 由此方能表达公平原那么,以此降低了双方当事人损失。
12、第三,我国民法典对买受人及时收到标的物后的风险分配没有做出明确 界定。如果买受人虽然及时收到标的物后,但是发现标的物因各种客观原因已经 毁损或灭失,此时标的物所产生的风险买受人是否有义务承当。从我国相关立法 规定来看,解决这一问题缺乏立法依据。3 .在立法上完善在途货物风险负担规那么目前大多数国家在处理货物运输风险负担分配方面,坚持依据合同约定转移 标的物风险的原那么。但是随着国际贸易的开展变化,仅依据合同约定来划分标的 物运输途中因意外毁损或灭失导致的风险责任是远远是不够的。因为局部标的物 在运输过程中会遇到诸多外部因素影响,譬如海上运输标的物,不仅运输耗费的 时间周期长,而且极易受到天气恶
13、劣等客观因素影响。而此时虽然出卖人已将标 的物移交给承运人,但是承运人对标的物却不享有实际控制权,所以此时对于买 方来说,已经没有可能取得此标的物的实际控制权,所以只能依靠双方因为买卖 合同签订的单据来收取货物。因此,如果买方在受领货物时才发现货物已经毁损13 或者灭失,这个时候的标的物毁损或者灭失是在什么时候发生是难以判断的,是 合同成立时还是在合同成立后买方是难以进行判断的。笔者认为,我国应该在民法典中加以明确规定:对于运输途中货物,买 卖双方应该进行合同约定,通常情况下,由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意外毁损或灭失 情况而产生的风险责任随合同的约定而转移;特殊情况下,由货物在运输途中发 生意外毁损
14、或灭失情况而产生的风险责任随承运人的交付而转移;如果卖方在订 立合同前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货物发生了毁损或灭失情况,而没有将相关情况及 时通知买方,那么由此产生的货物风险应由卖方承当。4 .应当增设其他交货方式下的风险责任买卖合同被广泛应用于商贸交易活动中,在市场经济快速开展助推下商贸交 易内容也不断开展变化,从而促使买卖合同形式也呈现多样化,这就导致了标的 物风险负担的形式更加多变和复杂。我国民法典应当适当增设以下货物风险 转移的时间:第一,买方受领货物时在合同约定的地点进行交付。第一种情形, 买方在卖方的营业地自行取走货物所要承当的风险责任,自行到约定地点取走货 物,即到买方到卖方的营业所在
15、地收取买卖合同关于此合同约定的货物。第二种 情形,买方到不属于卖方营业地以外的其他地方提取货物所要承当的风险责任, 如果所要提取的货物是在仓库的时候,如果货物由仓库管理员保管,买方应到货 物所在的仓库提取货物。如果买方要求卖方将货物交付到买方指定的地点进行交 付和提货,风险只有在交付时间到期或者届满时,且买方已经明确货物在约定的 地点按时交付。二是买卖双方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点之外场所进行货物交付而产 生的风险责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买方可根据自身情况要求卖方将标的物交付14到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外的其他地点。结语本研究不仅深入研究分析了目前我国买卖合同风险负担制度,而且对目前国 外买卖合同风险负
16、担制度也展开深入探讨,以此找出其他国家和我国之间的不同, 并找出我国在这方面的缺点。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进一步完善目前我国买卖合同 风险负担制度的针对性建议。本研究的重要意义在于比对目前国内外买卖合同风险负担制度的差异性,以 及我国在这一制度方面的缺乏,提出我国买卖合同风险负担制度这一方面的完善 建议。由于本人在专业知识方面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导致在论证论据上还存在一 些缺乏的地方,所以文章还有一些缺陷存在。在此真诚的希望各位老师能够对我 的文章进行批评指正。参考文献1高睿.我国买卖合同风险负担规那么研究D .延边大学,2019.2王治国.买卖合同风险负担规那么的适用N.江苏经济报,2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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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口0郭翼.我国买卖合同风险负担规那么研究山西财经大学,2015.口1郭丽萍.买卖合同风险负担问题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2.12程美姗.交付主义模式下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规那么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 2012.口3李迪.买卖合同风险负担制度研究D.河北经贸大学,2011.14牟隆.买卖合同风险负担规那么浅析H知识经济,2011,(03).29-30.15黎桦.买卖合同风险负担规那么的规范分析“交付主义”说的质疑4河南财 经大学学报,2015,30 (01) .77-83.U6周江洪.风险负担规那么与合同解除D.法学研究,2010, (01) .77-83.口刀孙美兰.国际货物买卖中货物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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