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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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那么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经营使用与服务第四章燃气设施与器具第五章燃气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那么全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作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施工作业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城建档案 管理机构或者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查明地下燃气设施的相关情况;(二)施工作业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平安的,建设单位或者施 工单位应当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签订平安保护协议,并按照协议 采取相应的平安保护措施;(三)由于施工不当造成燃气设施损坏的,施工单位应当协 助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进行抢修,并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承当赔偿 责任。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到查
2、询申请之日起三日内给予书 面答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向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查询的,管 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及时予以协助。第三十条【巡查制度和抢险抢修】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 燃气设施巡查制度,向社会公布二十四小时值班的抢险 。发 生燃气事故时,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立即采取相关平安措施组织抢 险抢修。燃气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不得 阻挠或者干扰抢险抢修工作的进行。第三十一条【燃气燃烧器具销售】 燃气燃烧器具必须经法 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投放市场。不得销售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第三十二条【安装保修】 管道燃气设施安装后,应当向用 户提供不低于二年的安装保
3、修期。第三十三条【燃气燃烧器具售后服务】 燃气燃烧器具应当 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安装、维修。安装、维修所使用的材料和配 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安装、维修管道燃气燃烧器具的,不得-10 - 擅自移动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设施。第五章燃气监督检查第三十四条【部门检查】燃气管理、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 理、自然资源、开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建 立健全燃气平安信息通报和执法协作机制,依法对燃气经营企业 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燃气经营企业对行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 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干扰。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加强对燃气的工程建设、 经营、使用、设施保护、燃气燃烧
4、器具安装维修等活动的监督检 查,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发现的问题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 的,应当及时移送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 行处理。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有关部门应当责令相关单位 或者个人立即排除。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平安 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内撤出相关人员,并责令暂时停止使用该 设施”急患排除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第三十五条【设施设备的扣押查封】燃气管理、市场监督 管理、应急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燃气平安监督检查时, 对于不符合保障平安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予以扣押或者查封,并 依法作出
5、处理决定。第三十六条【举报投诉】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和投 诉制度,公开举报和投诉 、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 关燃气平安、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的举报和投诉,并自收到举报 或者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处理。第三十七条【应急预案】 自治区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 当制定全区重大燃气事件应急预案,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 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事件应急预案,并 负责应急预案的组织实施工作。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和评估,保证应急预案的准确实施。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衔接条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 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
6、十九条【法律责任一】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以下情形 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一万 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 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阻挠或者干扰燃气设施抢险抢修的;(二)暴力阻挠、干扰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的。第四十条【法律责任二】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以下情形之 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款;情节严重的,撤消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燃气经营企业未按要求
7、对燃气用户进行定期平安检查12 - 的;(二)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向高层建筑的居民用户、餐饮等行 业的公共用餐区域提供瓶装燃气的;(三)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恢复供气未提前通知用户,或者在 当日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之间向居民用户恢复供气的。第四十一条【法律责任三】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 定,燃气经营企业未推行实名制销售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二条【法律责任四】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以下行为 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 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一百元以上 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
8、得;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撤除、安装、改装、迁移、覆盖、包裹户内燃气 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二)加热、摔砸、倒卧、曝晒燃气气瓶,倒灌瓶装气和倾 倒残液的;(三)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场所未安装燃 气泄漏报警装置的;(四)居民用户在高层建筑内,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在餐饮 等行业的公共用餐区域使用瓶装燃气的;(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入户进行定期平安检查的;(六)法律、法规禁止的的其他行为。第四十三条【法律责任五】 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的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 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符合有关许可条件给予许
9、可的;(二)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能的;(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未 及时移送并形成记录备查,或者接受移送的部门未及时进行处理 的;(四)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没有依法及时处理的;(五)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投诉或者举报,不在规定时间 内处理的;(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第七章附那么第四十四条【定义】 本条例中以下用语的含义是:(-)气源型燃气经营企业,是指经营区域在两个或者两个 以上设区城市的液化石油气气源生产经营企业,向城市管道燃气 企业、市政燃气管网或者特定大型工业用户销售天然气作为燃料 的天然气长输管线下游市场运营企业,压缩天然气加气母站、
10、液 化天然气制液站,在油气田拥有产权或者股份的天然气贸易销售 企业,液化石油气批发企业。(二)燃气供应站点,是指天然气储配站、液化天然气瓶组 气化站、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汽车加气站等。(三)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经营性餐饮企业, 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机关单位等餐饮的烹煮、配置场 所,以及非居民用户使用燃气作为燃料用于烹煮、供热、供暖等14 - 的生产经营场所。第四十五条【自建燃气设施管理】 自建燃气设施供本单位 使用的,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第四十六条【施行日期】本条例自年 月 日起施行。 自治区人民政府1998年1月15日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 管理方法同时废止。15 -
11、附件2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一、修订的必要性燃气是城市的重要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直接关系到社会公 众利益,关系到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关系到经济社会可持续开展。 现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 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以来,在加强燃气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 产平安和社会公共平安,维护燃气用户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等方 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区燃气行业快速开展,燃气新工艺、 新技术、新情况的不断涌现,燃气行业管理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也不断出现,条例的局部条款已不能适应我区燃气行业平安管 理、快速开展的实际需要。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
12、法 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分别于2009、2014、2021年三次修 正;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 行,对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平安等予以规 定;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自20H年3月1日起施行,于 2016年修订。上述法律、行政法规对燃气行业涉及的相关内容都 作出了规定和不同程度地修改,条例的局部条款与上位法的规-16 - 定不一致。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统一,进一步明确燃气经营服务要 求,提升平安生产能力和燃气应急保供水平,同时进一步规范燃 气用户的用气行为,消除平安隐患,保障我区燃气事业全面协调 可持续开展,有必要对条例进行全面修订。二、修订
13、的主要依据修订条例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等,参考了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文件,借鉴了江苏、浙江、湖 南、内蒙古、贵州等外省立法例。三、修订的主要内容现行条例共7章47条,修改后基本保持了原有框架结构, 删除9条,新增8条,修改34条,共7章46条。(一)关于适用范围和政府职责。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服 务水平,提升燃气行业服务质量,此次修订将燃气的服务纳入到 适用范围(第二条I同时,为了加强燃气行业管理,新增关于政 府职责的规定,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 导,并分别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涉及燃
14、 气管理工作的职责作出规定(第三条(二)关于燃气的规划编制和设施建设。编制燃气开展规划 是加强燃气管理工作的前提,此次修订在明确燃气开展规划编制 主体和审批程序的基础上,新增了燃气开展规划应当统筹城乡燃 气开展,有计划、分步骤推进农村燃气设施建设,对具备条件的 农村地区实施管道供气以及农村建设按照燃气开展规划应当配套 建设燃气设施的,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17 - 同时验收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二款X同时,新增了 有序推进农村燃气开展的规定(第十一条1此外,为了确保燃气 工程质量,规定了建设单位自燃气工程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 五日内,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
15、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 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的“双备案”制度(第十条第二款1(三)关于燃气的经营.使用与服务。为进一步规范燃气的 经营、使用与服务行为,建立和完善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作出如下规定:一是明确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细化了申领 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企业)的申请主体和审批部门,完善了燃 气经营企业和燃气供应站点申请经营许可的条件(第十二条、第 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二是结合我区还存在黑点、黑气 平安隐患的实际,新增了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和瓶装燃气经营 活动(第十七条);三是燃气平安检查是发现并及时消除燃气平安 隐患的必要手段,新增了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履行定期平安检查的 义务(
16、第十八条);四是新增了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的特殊义务,以 及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推行实名制销售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 条);五是新增了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应当安装燃 气泄露报警装置以及鼓励居民用户安装燃气泄露报警等平安装置 的规定(第二十六条X此外,由于实践中燃气平安事故多半发生 在燃气使用环节,此次修订补充了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的 禁止性规定,并明确了整改要求(第二十七条X(四)关于燃气设施和器具。燃气设施和燃气燃烧器具的质 量关系到社会公众的人身财产平安,规定了燃气设施所在地要设 立平安警示标志,明确了管道燃气设施平安保护范围内施工作业-18 -要求以及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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