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丈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设施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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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古丈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设施管理方法(试行)第一章 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全县河湖堤防、小型水库、山塘、供水、渠道、泵站、机电井、水闸、池(窖)等小型水利工程设施管 理,保证工程设施完好和平安,充分发挥小型水利工程的 防洪、灌溉、生态等效益,促进我县经济、社会事业的持 续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湖南省实施中 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库大坝平安管理 条例、农田水利条例、湖南省小型农田水利条 例、湖南省水利水电工程管理方法、湖南省饮用 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湖南省加快水利改革 试点方案(湘政发201130号),结合我县实际,特 制定本方法。
2、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兴建(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各类小型水利工程设施。本 方法中的小型水利工程具体为:小I型水库(库容1001000 万m3)、小口水库(库容10100万m3)、山塘(容积0.1 10万m3)、供水工程(2000 m3/d以下集中式供水工程)、泵 站、机电井、池(窖)、小型水闸、高效节水工程、渠道及 涵、渡槽、堤防等配套建筑物。衬砌和管灌、喷灌、滴灌等高效节水技术,提高水资源利用率。 建立有偿使用水资源制度。第二十二条 为合理利用小型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资源,多渠道筹集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维护和管理经费,相关 责任单位在严格执行本方法和价格政策的前提下
3、,可充分利用 管理范围内的水资源和设备、技术条件,因地制宜地开展多种 生产经营活动,增加收入,用于补贴运行维护。第二十三条在确保工程平安、公益属性、基本功能和生态保护的前提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那么,鼓励采 取承包、租赁、股份合作和委托管理等方式,实施小型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第二十实行承包、租赁、股份合作和委托等方式管理的,要签订有效的运行管理合同,明确工程管护主体、 管护责任、管护范围、管理期限以及相应的奖补政策、违约责 任等。每一轮承包、租赁经营管理期限原那么上不得超过5年。第二十五条 生活、灌溉水费应采取“一事一议”等 方式召开村民大会商议,核定应遵循市场导向、合理负担, 收取适当水
4、费原那么,做到保本微利经营。国家、集体产权 的生活、灌溉水费标准必须按规定编制,报县价格管理部 门审核批准后执行。所收水费用于工程的日常运行维护, 并按期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经管、发改、审计等相关部 门要切实加强生活、灌溉水费收取检查,维护群众合法利 益。第五章经费管理第二十六条为保障水利工程管护基金落到实处,建立县 水利基础设施维护管理平台。管理平台设立专户,由县财政局 和县水利局统筹管理。在2020年之前2年过渡期内,县财政 每年为管理平台配套不低于100万元的管护基金并列入年初 预算。2020年开始,管护基金主要从水库、供水工程承包、 租赁等费用和村集体经济收入提取,以及县财政支持不低
5、于60万元资金滚动开展,形成良性运行机制。第二十七条小型水利工程的承包、租赁等费用实行专款 专用,专项用于该工程的改造和建设。属镇、村组管理的,当 收取的费用缺乏以支付实际维护费用时,由各镇筹集,也可按 农村公益事业“一事一议”、“村规民约”方法,由工程所 在村(社区、居)委会在“一事一议”、“村规民约”中确 定筹资方法解决。第二十八条 对未采取承包、租赁等方式管理的小型 水利工程,由管理责任单位和受益个人自筹资金负责维修。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工程损毁,由受益单位和 个人申请、从县管理平台管护基金或争取上级资金对工程 进行维修改造。第二十九条县水利基础设施维护管理平台管护基金的 使用
6、,应遵循“统筹兼顾、保证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 的原那么。主要用于工程维修、改造、保养以及管护临聘人 员工资等。县管理平台管护基金的使用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签字 批准。对于未履行管护责任的工程原那么上不予批准使用。第三十条县水利、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争取上级有关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工程。第三十一条 多渠道筹集工程管护基金,建立稳定长 效的管护基金保障机制。积极研究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发动社会各方面力量 筹集资金支持小型水利工程管护。完善“民办公助”、“一事一议”、“村规民约”等筹 资制度,引导农民群众参与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第三十二条 建立县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奖补机制。每 年对各
7、镇、村的管理工作进行考核,按照考核情况给予补助。 对职责不明、管理混乱、考核落后及造成损失和影响的,取消 县级补助,同时减少或取消新的水利工程工程。第六章奖励与处分第三十三条在水利工程设施运行管理过程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三十四条水利工程设施管理维护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严重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 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第三十五条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方法规定,侵占损毁小型水利工程设施,阻挠、影响小型水利工程正常运 行管理,蓄意制造水事纠纷,强制管理人员改变工程设施控制 运行方案的,由水行政主管部
8、门按照水法律法规依法查处。第三十六条对其他违反水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的,由县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理。第七章 附 那么第三十七条各镇人民政府和村(居)委会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镇、本村实际,制订相应的小型水利工程设施 管理制度和实施细那么,并报县水利局备案。第三十八条 新建各类小型水利工程设施竣工验收后 按此方法进行管理。第三十九条 本方法由县水利局负责解释,自行文之日起施行。第三条 小型水利工程是抵御自然灾害,改善农业生产 条件,解决农村生活用水困难,改善农村生态环境,促进农业 增产、农民增收、农村开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应加强对小型水 利工程设施的管理,确保工程设施完好。第四条
9、县水利局是全县小型水利工程的行业技术主 管部门,应加强对小型水利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的技术指导, 负责本方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各镇人民政府、村(社区、居)委会及相关单位是小型水 利工程维护管理的责任主体,要遵照国家法律、法规、规 章和本方法的规定,具体负责对小型水利工程的管理、维 修和养护。小型水利工程维护管理应明晰产权,分门别类建立健 全各项管理制度,建立起科学规范、良性运行的工程管理 长效机制,确保工程长久发挥效益。第五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都应自觉遵守本方法,保证小型水利工程设施的完好和平安。第二章工程管理第六条 根据湖南省加快水利改革试点方案的要求, 县水利局按照小型水利工程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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