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工劳动保护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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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女工劳动保护规定1目的为维护女员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员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统称劳动)中因生理 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特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公司劳动的女员工。3基本要求3.1 不得在女员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3.2 禁止安排女员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3.3 女员工在月经期间,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 动强度的劳动。3.4 女员工在怀孕期间,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 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
2、单位应当根 据医院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员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 间内应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员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3.5 女员工产假,根据国家及重庆市相关规定执行。女员工怀孕流产的,综合管理办公室应当根据医院的证明,按国家及重庆市相关规 定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3.6 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员工,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 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员 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 时间,算作劳动时间。3.7 女员工在哺乳期内,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 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3.8 女员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 办理,不使用本规定。3.9 女员工因生理特点禁忌从事劳动的范围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规定。3.10 综合办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进行检查。工会对本规定的执行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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