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浙江省民政厅).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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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项编码: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服务指南省民政厅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主要内容:社工证书登记服务对象:个人二、国家法律依据关于印发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 水平考试实施方法的通知国家人社部第二十条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实行登记服务制度。具体工作由民政部或其委托的 机构负责。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方法民政部申请首次登记的社会工作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取得职业水平证书并且在登记受理期限内(二) 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第六条申请首次登记的社会工作者,应当将以下材料报送户
2、籍或者工作所在地社会工作者职 业水平证书登记机构:(一) 身份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三)登记申请表第七条 受理首次登记申请的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 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并根据所通过的职业水平评价级别相应发给民政部 统一印制的助理社会工作师登记证书、社会工作师登记证书或者高级社会工作师登记证书。 审核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省级法律依据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实施方法的通知浙江省民政厅第三条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实行登记服务制度。登记服务范围为具有浙江省户籍或在浙江省工作,并取得社会
3、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人员。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为本级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服务 的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申请的受理、审 核和证书发放工作。第六条申请首次登记的社会工作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取得职业水平证书并且在登记受理期限内(三)没有因违反社会工作职业道德或行业管理规范导致不良影响的行为第七条申请首次登记的社会工作者,应通过“浙江省社会工作者登记管理系统”进行登 记申请。申请人登录“浙江省社会工作者登记管理系统”后,按照工作单位或户 籍所在地选择相应的登记管理机构,填写登记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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