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住宅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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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宁波市业主大会议事规那么示范文本一、文本局部XXXX必i大金包等规划XXXX业主大会议事规那么已经XXXX年XX月XX日 XXXX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并于XXXX年XX 月XX日报XXXX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备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 为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业主大会、业主 委员会的议事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 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住宅小区实际,制定本规那么。第二条本规那么适用于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业主委员 会组织实施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相关活动。本规那么所称物业管理区域,是指东至XXX、南至
2、XXX、西 至XXX、北至XXX四至范围内的区域,总占地面积XXXX平 方米,房屋总建筑面积XXXX平方米。其名称为:XXXX (以所有的全部房屋,合并设一名投票权人,建设单位为投票权人。第十九条投票权人的房屋专有局部的建筑面积,按照以下 规那么确定:(一)以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不包括车位、 车库;按份共有的,以整套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二)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拥有两套(含)以上房屋,按照 其拥有房屋的建筑面积累计计算;(三)房屋未登记的,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 行实测的,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四)投票权人未提供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 灭失的,
3、以查询不动产登记机构的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专有建筑 面积计算。第二十条 每一名投票权人计为一个投票权数。业主大会会议的投票权总数,按照业主大会投票权数累计计 算;其专有局部建筑面积总数,按照投票权人的专有局部建筑面 积累计计算。相关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投票权总数,按照全部相关投票权 数累计计算;其专有局部建筑面积总数,按照相关投票权人的专 有局部建筑面积累计计算。第二H一条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局部建筑面积 占比(即占专有局部建筑面积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投票权人且 投票权数占比(即占投票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投票权人参与 表决,决定结果方可有效。决定本规那么第八条第六项至第八项的事项,或者
4、决定本规那么 第九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局部建筑面 积四分之三以上的投票权人且投票权数占比四分之三以上的投 票权人同意。授权业主委员会决定的事项除外。决定本规那么第八条的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局部建 筑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投票权人且投票权数占比二分之一以上 的投票权人同意。第二十二条 投票权人在业主共同决定事项中的表决意愿 分为同意、反对、弃权。第二十三条投票权人有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或者 相关业主共同决定事项议事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业主、物业使 用人参与议事,但应当于议事前将由投票权人签字的书面委托书 提交业主委员会。业主共同决定事项需要投票表决的,其表决(选)票
5、的同意、 反对、弃权意见须由本人签字,方可委托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 代为投票。第五章业主委员会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其组成成员 的上限由筹备组、换届选举小组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物业管理区 域规模、推荐产生的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人数确定。业主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X名。主任、副主任在业主 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每一届任期为X年(三年至五年),成员可连选 连任。第二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 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业主或 者单位业主授权的自然人担任,并需要符合以下条件:(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6、(二)身体健康,有从事业主委员会工作的必要时间;(三)具有专业知识和特长,个人信用良好;(四)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相关 费用、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五)无参与非法组织或者组织集体上访等记录;(六)本人及近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 企业任职。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通过以下方式推荐:(一)业主自荐或者推荐;(二)社区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推荐;(三)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推荐。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的党员干部 按照法定程序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第二十七条 筹备组、换届选举小组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在 社区党组织的协助下,按照本规
7、那么第二十六条约定的业主委员会 成员任职条件,对被推荐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 件的,经依法公示后,方可作为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并提请 业主大会会议投票表决。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实行差额选举的,差额幅度应 当不低于业主委员会组成成员名额的百分之二十。中选的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由专有局部建筑面积占比三分 之二以上的投票权人且投票权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投票权人 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局部建筑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投票 权人且投票权数占比二分之一以上的投票权人同意,并按得票数 的高低和业主委员会组成成员名额确定。按照前款约定,未中选业主委员会成员但得票数到达法定票 数的候选人,可以
8、中选为业主委员会候补成员,候补成员的任期 与业主委员会成员任期相同。业主委员会候补成员可以列席业主 委员会会议,但不享有表决权。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因辞职或者被终止职务等原 因出现缺额的,可以从业主委员会候补成员中按照得票数依次递 补,并向全体业主公示;可以递补的业主委员会候补成员缺乏, 或者无业主委员会候补成员的,应当依法组织补选。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按照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条 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调整业主委员会成员 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业主大会作出决定或者按照本规那么递补业 主委员会成员之日起三十日,将业主大会决定或者递补成员名 单、业主委员会成员职责分工
9、等报送所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 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第三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按照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 情况、业主委员会履职情况;(二)拟订物业服务合同;(三)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物业服 务合同,或者与业主大会解聘和不再续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交接;(四)根据业主大会决定组织实施或者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实 施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活动及其收益的使用、管 理,并建立健全经营活动管理、经营收支公布等相关制度;(五)组织筹集专项维修资金,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六)建立健全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评价机制和物业服务收 费标准调节机制;(七)
10、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协助物业服务 企业催促业主履行交纳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的义务;(A)催促业主遵守业主大会决定,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行为;(九)制作和保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记录,保管共 有局部配置、使用、管理的档案;(十)制作和保管物业管理活动的会计凭证、账簿、财务报表等有关文件资料,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十一)建立物业服务投诉、举报渠道,及时了解业主、物 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协调解决物业服务纠纷;(十二)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履行职责;(十三)配合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村)民 委员会依法履行
11、职责,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十四)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包括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 主委员会定期会议应当每X月召开一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临时会议:(一)经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的;(二)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成员提议的;(三)业主委员会主任提议的。第三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 任召集,召开会议时应当有过半数的成员参加。业主委员会成员 不得委托他人参会。组织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遵守以下程序:(一)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当于会议召开三日前向全体 业主公开,听取业主、物业使用人和居(村)民委员会的意见、 建议;(二)邀请
12、社区党组织派代表列席;(三)记录会议讨论、决定情况;(四)作出决定须经业主委员会过半数的成员同意,并在会 议记录决定事项中签字;(五)会议结束后三日内将会议情况和作出的决定,在物业 管理区域内公共信息宣传栏等显著位置向全体业主公开,并作为 业主委员会档案存档。业主委员会已按规定成立党组织的,业主委员会需要讨论、 决定的重大事项应领先由业主委员会党组织进行讨论,形成共识 后再提请业主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建议聘请业主委员会专(兼)职事 务工作人员的,应当编制聘请方案提请业主大会会议审议,并作 出决定。编制聘请方案应当包括聘请理由,拟聘请人员姓名、专 业、名额、报酬金额、支付方式
13、和支付报酬所需资金来源等。拟聘请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六十五岁;(-)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专业能力与聘请理由相符;(三)与业主委员会成员、社区居委会成员无近亲属关系;(四)个人信用良好。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建议向业主业委会成员支付工作 津贴的,应当编制工作津贴支付方案提请业主大会会议审议,并 作出决定。工作津贴支付方案应当包括支付理由、津贴标准、支 付方式、拟领取津贴成员名单和支付津贴所需资金来源等。第三十六条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 会主任或者由其指定一名成员负责保管。使用印章应当登记,并经业主委员会主任批准、签字后用于 以下范围:(一)业主大会作出决
14、定、发布公告、出具授权证明等使用 业主大会印章;(二)业主委员会发布通知、公告、决定,或者订立合同、 协议,或者根据业主大会授权收取物业增值资金及专项维修资金 的凭证等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不得用于与本物业管理区 域内物业管理活动无关的事项,不得外借,不得在空白书面上加 盖印章。第三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有以下行为:(一)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那么,阻挠、阻碍业主大会行使职 权,拒不执行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成员无故不参加业主委 员会会议,拒不执行业主委员会决定;(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转移、隐匿、篡改、毁弃 或者拒绝、拖延提供物业管理有关文件、资料;(三)
15、不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物业服务合 同,或者擅自修改物业服务合同;(四)擅自以出借、设定担保、改变用途等方式处置、挪用、 侵占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其经营收益;(五)与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相关利益主体进行可能影响 其公正履行职责的经济往来或者利益交换;(六)违规使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七)违规泄露、公开业主信息;(A)拒不执行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主管 部门物业管理整改要求或者人民法院裁判;(九)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第三十八条业主委员会成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成员职 务自行终止,由业主委员会确认并向全体业主公布自行终止职 务的成员姓
16、名:(一)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的;(二)因健康或者其他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三)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四)被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不符合本规那么第二十五条任 职条件,或者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履行本规那么第三十一条职 责,或者有本规那么第三十七条情形的,业主可以依照本规那么提议 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或者临时会议审议决定终止业主委员会 或者其成员职务;造成损失的,依法承当赔偿责任。第四十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任期届满六十日前组织召开 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并向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 事处提交换届选举书面报告。业主委员会未按期组织换届选举或者业主委员会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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