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2.0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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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 施方法(2.0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 建设工程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 务院令第722号)、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 意见和关于印发2022年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的通知的 相关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竣工联合验收实施方法(2.0版)。第二条竣工联合验收,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以下简称“房建市政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申请人通 过工程建设工程审批一站式服务窗口或工程建设工程审批系统 (以下简称为审批系统)提交竣工联合验收申请。根据建设单
2、位 的申请,由住建部门牵头依申请一窗受理并在规定的时间协调住 建、自然资源、人防、城建档案等相关部门和供水、燃气、电力 等市政公用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各部门(单位)”)联合完成 相关专业工程验收及配套验收、备案。竣工联合验收适用于已核发施工许可证的新建、扩建和改建 的房建市政工程,不包括涉密、特殊工程和国防、交通、水利、 能源等领域的工程。第三条 住建局是市区范围内(不包含柳江区、柳东新区、 北部生态新区)竣工联合验收的牵头单位。各城区建设局是负责 各行政区域范围内本工业园区竣工联合验收的牵头单位。各县住 建局、柳江区、柳东新区管委会、北部生态新区管委会是各行政 区域范围内竣工联合验收的牵头单
3、位。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 为牵头部门依托政务服务机构设置统一的竣工验收材料接收窗 口(以下简称“窗口”),接收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申请材料, 联合各部门(单位)作出资料审查意见、竣工联合验收受理通知 书,记录和出具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第二章 竣工联合验收各部门(单位)工作职责第四条 牵头部门工作职责:(一)按照管理权限,市、县(城区、新区)两级住建部门 分别牵头协调所监督工程的竣工联合验收工作。(二)制定竣工联合验收办事指南、审批流程图、一张表单。(三)催促参与竣工联合验收的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出具办理 结果,出具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第五条 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工作职责:住建部门(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竣
4、工验收、人防竣工验收及备 案、消防验收或备案)、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规划条件核实)、 城建档案部门(负责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等各专项验收主管 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按职能分工及权限负责相应的专项验收工作,明确各 专项验收的受理条件、办理材料、办理流程、法律法规依据等, 制定各专项验收的办事指南并报竣工联合验收牵头部门。(二)按职能分工及权限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受理意见,开展 专项验收工作,并按规定时限出具专项验收结果文件。(三)专项验收权限已委托或下放各县、城区、新区实施的, 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催促、指导各县、城区、新区 有关部门按要求开展竣工联合验收工作。第六条 市政公用服务企业
5、工作职责:燃气运营企业(负责燃气验收)、供水运营企业(负责供水 验收)、电力运营企业(负责供电验收)等各专项验收市政公用 服务企业,主要职责包括:(一)按职能分工及权限负责相应的专项验收工作,明确各 专项验收的受理条件、办理材料、办理流程、法律法规依据等, 制定各专项验收的办事指南并报竣工联合验收牵头部门。(二)按职能分工及权限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受理意见,开展 专项验收工作,并按规定时限出具专项验收结果文件。第七条审批系统建设单位审批系统建设单位应根据需要,及时完善或增加审批系统功 能,实现审批系统与各专项系统互联互通,为推进无纸化审批提 供技术支撑,开展系统使用培训,做好审批系统日常使用维护,
6、 不断提高群众及各专项验收各部门(单位)使用系统的便利度。第八条信用监管实行承诺制或者容缺受理制的事项,申请单位应严格依据承 诺书、规范标准执行,经核验发现存在承诺违约的,将按有关规 定对建设单位实施信用监管。第三章 竣工联合验收申请条件和要求第九条房建市政工程符合以下情形的,建设单位可申请竣 工联合验收:(一)房建市政工程已按批准的施工图的和规划许可证载明 内容及附件、附图要求完成建设。(二)房建市政工程附属配套设施,包括道路、供水系统、 雨水系统、污水系统、强弱电系统(包括计量装置)、燃气系统、 环卫设施、园林绿化等已按批准的施工图要求完成建设;无施工 图的,按已批准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载
7、明内容及附件、附图的 要求完成建设。(三)房建市政工程和附属配套设施均预验收合格,相关各 方已签署预验收合格文件,施工单位已出具工程竣工报告,勘察 单位已出具勘察文件及实施情况检查报告,设计单位已出具设计 文件及实施情况检查报告,监理单位已出具工程竣工质量评估报 告。(四)住宅工程已完成质量逐套验收,逐套验收数据已上传 至建设工程质量平安监督信息管理系统。(五)特种设备(不含燃气压力管道)已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及检验报告,燃气压力管道仅需取得检验报告。(六)消防系统建成,已具备验收条件。(七)涉及国家平安事项的建设工程已落实平安防范措施, 并具备验收条件。(八)人防工程已建设完成,并具备验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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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建筑 市政 基础设施 工程 竣工 联合 验收 实施办法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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