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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工程分包管理方法(试行)的通知国电集工2005 63号集团公司各分公司,龙源集团、国电电力、长源电力,各工程公司(筹 建处):为加强对建设工程分包的监督,规范集团公司工程建设分包管理 工作,保证工程建设的平安、质量,促进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依据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中国国电集团公 司工程分包管理方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应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部。附件: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工程分包管理方法(试行)二OO五年二月二十八日附件: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工程分包管理方法(试行)第一章总 那么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工程分包管理,
2、加强公司系统建设工程分 包的监督,保证工程建设的平安、质量,促进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本方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有关平安、质量、进度、 文明施工管理的规定制订。第三条 本方法适用于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直属单位、全资和控股公司的新 建、扩建、改建火电、水电建设工程。第二章工程分包的界定第四条 工程分包指工程承包单位将所承包的工程的一局部依法发包给具 有相应资质和业绩的分包单位的行为,承包单位并不退出承包关系,其与分包单 位就分包单位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工程工程法人单位承当连带责任。第五条 以下工程禁止分包:(一
3、)火电工程:主厂房,烟囱,冷却塔,直流供水系统的取水头局部,循 环水泵房、顶管,输煤栈桥,码头,空冷机组的空冷结构,升压站构建筑工程; 锅炉、汽轮机、发电机系统、主厂房电气和热控、升压站、空冷设备、热力系统 主要辅机等安装工程。(二)水电工程:挡水建筑物、泄洪工程、引水系统、厂房、通航建筑物, 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及重要金属结构施工工程。第六条 除第五条规定的禁止分包工程外,其他工程的分包应通过工程法人 单位批准,但禁止出现以下行为:(一)工程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和业绩单位的;(二)承包单位将第五条中禁止分包的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三)工程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工程工程法人
4、单位批准,承包单位 将其承包的局部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次分包的;(五)承包单位在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 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的或将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其他单位的;(六)无资质证书的单位或低资质等级的单位挂靠承包单位参与工程建设的。第三章分包工程的管理第七条承包单位在选择分包单位时要严格审查分包单位的条件,必须符合 国家规定的资质、业绩要求及其他条件。第八条 工程法人单位对承包单位提出的分包内容和分包单位的资质进行 审核、批准,对分包内容不符合已签订的承包合同要求或分包单位不具备相应资 质条件和业绩的,不予批准。第九条 工程
5、法人单位不得以不正当理由单方明示或暗示指定分包单位。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实施的分包活动进行干预。第十条 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必须签订书面正式的分包合同,分包合同的内 容不得与承包合同内容相抵触。第十一条 承包单位应对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平安、质量和进度全面负责;包 括对其分包工程工程的实施以及分包单位的行为负全部责任。第十二条 工程法人单位或工程法人委托的监理单位要加强对承包单位分 包工程实施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第十三条 分包单位与承包单位一样必须接受工程法人或工程法人委托的 监理单位的管理,政府职能监督机构的监督和检查。第十四条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必须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质量、安 全、环境
6、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电力行业有关规程规范、技术标准及工程法人 单位的要求或合同的规定。第十五条承包单位要负责对分包单位的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平安方 案进行审查,对平安制度、防护措施、平安文明施工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第十六条不管承包单位还是分包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平安生产教育 培训制度,加强施工人员平安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平安生产教育培训并考试合 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同时依据国家规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施工人员办理意 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第十七条 承包单位对所承包工程的质量负责,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 位承当连带责任。第十八条 承包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
7、定, 对分包单位采购的工程材料、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十九条 工程法人单位、监理单位、承包单位在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做好 分包单位有关资质、质量、平安、施工能力、信誉、业绩等方面的记录。第二十条工程法人单位对承包单位分包工作管理不力而造成事故或经济 损失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根据责任大小给予工程法人单位处分。第二十一条 对承包单位违反本规定擅自分包的,工程法人单位或委托监理 单位有权责成承包单位解除分包合同,同时形成承包单位的不良记录,作为集团 公司工程工程招标准入和评价的内容。第二十二条 对分包单位不能满足平安、质量、进度要求,或违反合同其他 规定的,由工程法人单位或委托监理单位组织有关部门落实情况后进行违约处分 并进行停工整改,对情节严重又不能及时整改的责成承包单位终止分包合同并按 承包单位违约处理。第二十三条 分包单位在施工中严重违反分包合同,发生重大平安、质量责 任事故的,工程法人单位或委托监理单位责成承包单位终止分包合同并按承包单 位违约处理。第四章附 那么第二十四条本方法与国家、行业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 行业的规定为准。第二十五条 各工程法人单位可根据本方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那么。第二十六条 本方法由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部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七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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