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丈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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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占丈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暂行方法一、总那么为妥善解决我县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问题, 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开展,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 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 知(国办发 20062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 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143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 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湘 政办发201680号)及湘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湘西自治 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州政办发C2017 2号)等文件精神,
2、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方法。第一条基本原那么。坚持先落实社会保障资金后批准征地的“先保后征”原那么,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现行的社会保险 制度,足额安排社会保险费;政府、集体、个人共同负担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 与经济开展相适应;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 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以上资金来源缺乏以支付缴费补贴的,由县人民政府 从当年财政收入中予以解决。第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凭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 放的关于参加社会保险通知书,持有效身份证件,到社会 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享 受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第十二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3、实行同缴同 补。享受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在补贴期限内凭有 关证件只需缴纳个人应缴纳的局部,补贴局部从被征地农民社 会保障资金中划缴。五、资金管理和监督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要设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 财政专户,用地单位缴纳的、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和从征地 补偿费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等都要纳入被征地农 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已开设被征 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的继续使用,未开设的原那么上不 再新开专户,利用现有的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分账核算。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要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到 位的同时,将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计提的被征地农民 社会保障资金
4、划入财政专户。用地单位要在用地手续报批前, 将国土资源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核定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足额缴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征 地工程未获批准的,予以返还。第十五条 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上年度被征地 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结余、本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 提取和支出计划,编制本级财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支出 预算,确保所需资金足额到位。第十六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要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转借 或擅自将资金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资金未能足额到位或未及时发放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在被征
5、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工作中玩忽职 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 建立台帐管理制度。县国土资源部门对辖区 范围内的农用地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面 积数量变化台帐,并做好相关统计工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部门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台帐;县公安部门 建立被征地农民户籍台帐,并做好相关户籍管理工作。六、工作责任及要求第十八条县人民政府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并成立古丈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由县委副书记、县长任组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分管农 业农村副县长,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任副
6、组长,县纪委、县 委督查室、县人民政府督查室、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国土 资源局、县农经站、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信访局、县审计 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 在县人社局,县人社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的测算,组织被征地 农民参加社会保险,收缴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发放相关待 遇,协同财政部门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工作;县 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筹集和管理,在财政预 算中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专项经费,保障被征地农民 社会保障工作的正常开展;县国土资源局牵头负责被征地农民 社会保障对象的核定,核
7、实征地批文、征地地类、征地面积; 县农经站负责核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与申请人关系,发证面积 和征地后剩余面积;县公安部门负责核实申请人户口真实合法 性及家庭人口数,及历次征收土地中已转城安置或撤组改居的 人员,并加大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中违法犯罪的打击力 度;县民政部门负责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相关社会救助工 作;县信访局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人员信访接待 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宣传 发动、身份认定、初审、申报、统计等工作。其他各有关部门 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县人民政府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情况定期进行督查,并纳入政府绩效评估体系进行年度考核,确
8、保工作落实。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农经站要加 强对各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催促指导和监督检查, 健全内部监督机制,确保各项工作依法依规开展,切实维 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县纪委、县审计局要加强对各部 门履职及资金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纪违规问 题。七、附 那么第十九条本实施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省、州出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另有规定的,结合本县实际作 出相应调整。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方法适用的范围为本县城镇规划 区、镇政府所在地行政村和经国土资源或政府拆迁部门审批备 案的重点工程所在行政村内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二、保障对象及认定程序第三条保障对象。被征地农民
9、社会保障对象是指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人均承包土地缺乏0. 3亩(以 户为单位,含0.3亩),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 权的16周岁以上在册农业人口。确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工作对象的年龄以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日为基准日, 出生时间以居民有效身份证的出生时间为准。移民不享受 该政策,但移民二次被征地且符合条件的可以纳入。土地征收时,以下人员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 象:(一)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 包经营权并承当相应义务的常住人员;(二)入学、入伍前符合本条第一项规定条件的在校大 中专学生、现役义务兵及一、二级士官;(三)服刑、收容前符合本条第一项规定的
10、服刑等人 员;(四)父母一方符合农村集体组织成员条件、本人户口 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16周岁以上户籍人员;(五)户籍虽然发生变化,但在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权利 义务管理未发生变化的人员。土地征收时,以下人员不得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对象:(一)历次征收土地中已转城安置或撤组改居的人员;(二)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 在编工作人员;(三)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有关部门按国家规 定办理离退休、退职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四)因其他原因将户口迁入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未 享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落户或挂户人口;(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纳入的其他人员。第四条认定程序。被征地农民社会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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