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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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分自由裁量权规定细那么第一条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行政处分自 由裁量权的行使,确保行政处分的合法性、合理性,根据广 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分自由裁量权规定(以下简称省裁 量权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生态环境 行政执法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那么。第二条 本细那么所称生态环境行政处分自由裁量权,是 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对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当事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 行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分、给予何种行政处分和给予何种 幅度行政处分的权限。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级生态环境主管 部门行政处分自由裁量。第三条 对省裁量权规
2、定未作规定以及江门市地方 立法规定的局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按照省裁量权规定 的幅度罚款模式设置裁量标准,详见江门市生态环境违法 行为行政处分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参照表(附件1)。第四条对于适用省裁量权规定第六条权重累加模 式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规那么进一步裁量:(一)按照省裁量权规定附件1及本规定附件1得 出初步罚款金额;(二)计算调整系数:按照本细那么第六条规定的从重、 从轻处分情节,对调整系数进行累加,得出调整系数总和(如 涉及到的从重、从轻情节在权重裁量中已表达,那么不再重复 计算该情节);设工程,或者改建建设工程增加排污量 1. 3裁量标准违反条款江门市潭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
3、:饮用水源准 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排放含汞、种、镉、辂、铅等重金属污 染物和排放剧毒物质持久性有机物等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 目;改建建设工程的,不得增加排污量。处分依据江门市潭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 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在饮用水源准保护区新建、扩建对水体 污染严重的建设工程,或者改建建设工程增加排污量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 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 撤除或者关闭。违法行为区域类型罚款在饮用水源准 保护区新建、扩 建对水体污染 严重的建设项 目,或者改建建 设工程增加排 污量报告表类或登记表
4、类建设工程,未建成或者已 建成未投入生产或使用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报告表类或登记表类建设工程,已投入生产或 使用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报告书类但未纳入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的建 设工程,未建成或者已建成未投入生产或使用 的报告书类但未纳入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的建 设工程,已投入生产或使用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报告书类且纳入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的建设 工程,未建成或者已建成未投入生产或使用的报告书类且纳入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的建设 工程,已投入生产或使用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造成重大生态环境影响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50万元四、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 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
5、量控制指标 1. 4裁量标准江门市潭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畜禽养殖场 和养殖小区应当依法做好污染防治工作,实施雨污分流,配套建设违反条款污染防治设施,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和综合利用设施,并保持正常 运转。养殖场和养殖小区产生的废弃物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排放 污染物必须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处分依据江门市潭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畜禽养殖场或者养殖小区废弃物排放不符 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 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
6、法行为违法情形罚款排放畜禽养殖 废弃物不符合 国家或者地方 规定的污染物 排放标准或者 总量控制指标超标1倍以下或超总量20% 以下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超标1倍以上3倍以下 或超总量20%以上50%以下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超标3倍以上或超总量50% 以上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造成重大生态环境影响或者 不良社会影响的5万元五、在限养区内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或者养殖小区 1. 5裁量标准违反条款江门市潭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流域内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并向社会公 布。禁养区内不得从事畜禽养殖业,已有的畜禽养殖场所应当限期 关闭或者搬迁,并依法予以适当补偿
7、。限养区内不得新建、扩建养 殖场或者养殖小区;改建养殖场或者养殖小区的,必须削减污染物 排放量。处分依据江门市潭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限养区内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或者养 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 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裁量情节罚款在限养区内新 建、扩建畜禽 养殖场或者养 殖小区的的, 由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生 态环境主管部 门责令停止违 法行为;拒不 停止违法行为 的存栏量在500头(只)以下猪(羊)、30000 羽以下鸡(鸭)或100头以下牛或其它同规 模1万元以
8、上2万元以下存栏量在500头(只)以上1000头(只)以 下猪(羊)、30000羽以上60000羽以下鸡(鸭) 或100头以上200头以下牛或其它同规模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存栏量在1000头(只)以上1500头(只) 以下猪(羊)、60000羽以上90000羽以下鸡(鸭)或200头以上300头以下牛或其它同 规模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存栏量在1500头(只)以上猪(羊)、90000 羽以上鸡(鸭)或300头以上牛或其它同规 模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造成重大生态环境影响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5万元第二章江门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一、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的监督检查,及其
9、环境执法机构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 2.1裁量标准违反条款江门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被检查的单位 或个人应当配合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处分依据江门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 条第三款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生态环境主管 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 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 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分。违法行为违法程度近一年同类违 法行为情况罚
10、款以拒绝进入现场 等方式拒不接受 生态环境主管部 门及其环境执法 机构的监督检查, 或者在接受监督 检查时弄虚作假以拖延执法人员的方式阻 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 督检查无同类违法行 为3万元以上4万 元以下有同类违法行 为4万元以上6万 元以下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 假无同类违法行 为6万元以上8万 元以下有同类违法行 为8万元以上n万 元以下以拒绝执法人员进入厂区 的方式阻挠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的监督检查无同类违法行 为11万元以上13 万元以下有同类违法行 为13万元以上15 万元以下以围堵、滞留、恐吓执法人 员等消极暴力方式阻挠环 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 查无同类违法行 为15万元以上17
11、 万元以下有同类违法行 为17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以殴打执法人员的积极暴力方式阻挠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20万元二、未密闭煤炭、煤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 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 2. 2裁量标准违反条款江门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堆场贮存煤炭、 煤阡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 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 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处分依据江门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 十九条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 交通运输、水行政、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
12、改正,处 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 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阡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 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违法行为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罚款未密闭煤炭、煤 阡石、煤渣、煤 灰、水泥、石灰、 石膏、砂土等易 产生扬尘的物料第1次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第2次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第3次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超过3次10万元三、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2. 3裁量标准违反条款江门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堆场贮存煤炭、 煤阡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
13、产生扬尘的 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 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处分依据江门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 第十九条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 交通运输、水行政、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 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 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 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 染的。违法行为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罚款对不能密闭的易 产生扬尘的物料, 未设置不低于堆 放物高度的严密 围挡,或者未采取 有效覆盖措施防
14、治扬尘污染第1次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第2次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第3次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超过3次10万元四、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 2. 4裁量标准违反条款江门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四款:装卸物料应当采 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处分依据江门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 第十九条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 交通运输、水行政、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 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 停业整治:(四)装卸物料未采取有效的扬尘污染方式控制扬尘 排放的。违法行为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
15、罚款装卸物料未采 取密闭或者喷 淋等方式控制 扬尘排放第1次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第2次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第3次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超过3次10万元五、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 扬尘污染 2. 5裁量标准违反条款处分依据江门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码头、矿山、填 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 扫、洒水等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江门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 第十九条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 交通运输、水行政、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 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
16、停工整治或者 停业整治:(三)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 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罚款码头、矿山、 填埋场和消纳 场未采取有效 措施防治扬尘 污染第1次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第2次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第3次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超过3次10万元第三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一、拒绝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 3.1裁量标准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生态环境主 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 排放噪声的单位或者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
17、当如实反 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挠。实施检查的部 门、人员对现场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 定,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违法程度近一年同类违法 行为情况罚款拒绝生态环境 主管部门或者 其他依照本法 规定行使环境 噪声监督管理 权的部门、机 构现场检查或 者在被检查时 弄虚作假以拖延执法人员的 方式阻挠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的监督检 查无同类
18、违法行为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有同类违法行为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在接受监督检查时 弄虚作假无同类违法行为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有同类违法行为8万元以上11万元以下以拒绝执法人员进 入厂区的方式阻挠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的监督检查无同类违法行为11万元以上13万元以 下有同类违法行为13万元以上15万元以 下以围堵、滞留、恐 吓执法人员等消极无同类违法行为15万元以上17万元以 下暴力方式阻挠环境 保护主管部门的监 督检查有同类违法行为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 下以殴打执法人员的积极暴力方式阻挠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20万元二、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新建排放噪声的工业企 业 3. 2裁量标准违反
19、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在噪声 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新建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改建、扩 建工业企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业噪声污染。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 法规定,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新建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 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违法行为裁量要素和违法程度裁量权重裁量起点20%在噪声敏感建 筑物集中区域 新建排放噪声 的工业企业的按规定应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0%按规定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5%按规定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10%未采取噪声
20、污染防治措施10%噪声排放超 标超标 5 dB (A)以上 10 dB (A) 以下5%超标 10 dB (A)以上 15 dB (A) 以下10%超标 15 dB (A)以上 20 dB (A) 以下18%超标20 dB (A)以上30%社会影响群众投诉5%造成群体事件或者其他恶劣影响25%备注本表的裁量计算方法如下:罚款金额二裁量百分值总和X50万。三、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改建、扩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业噪声污染 3. 3裁量标准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在噪 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新建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改建、 扩建工业企业的,应当采
21、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业噪声污染。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违反 本法规定,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改建、扩建工业企业, 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业噪声污染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 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报 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违法行为裁量要素和违法程度裁量权重裁量起点20%在噪声敏感建 筑物集中区域 改建、扩建工 业企业,未采 取有效措施防 止工业噪声污 染改扩建工程按规定应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0%改扩建工程按规定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10%改扩建工程按规定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20%噪声排放超标超标5 dB (A)以上10 dB (
22、A)以 下5%超标10 dB (A)以上15 dB (A)以 下10%超标15 dB (A)以上20 dB (A)以 下18%超标20 dB (A)以上30%社会影响群众投诉10%造成群体事件或者其他恶劣影响30%备注本表的裁量计算方法如下:罚款金额二裁量百分值总和X50万。四、无排污许可证排放工业噪声 3. 4裁量标准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排放工业噪 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 少振动、降低噪声,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不得无排污许可证排放工业噪声, 并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噪声污染防治处分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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