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溪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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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泸溪县县级储藏粮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县级储藏粮管理,有效调控 本县粮食市场,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 备粮管理条例湖南省地方储藏粮管理方法湘 西自治州州级储藏粮管理方法等有关政策的规定, 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县级储藏粮是指县人民政府储 备的用于调控辖区内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 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的粮食和食用植 物油。县级储藏粮粮权属于泸溪县人民政府。县级储藏粮包括原粮、成品粮(大米)和食用植物 油。原粮包含杂粮,杂粮的收储管理方法另行规定。第三条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和参与县储藏粮收 储、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方法。第二
2、章职责分工第四条 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藏局)牵头会同 县财政局负责拟订县级储藏粮总量计划。第十九条 县级储藏粮(原粮和油)轮换原那么上采 取网上公开竞价交易方式轮换,由县发改局(粮食和 物资储藏局)、县财政局和县农发行共同审定轮出销 售最低限价、轮入收购最高限价,授权承储企业委托 有资质的州级及州级以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级及 省级以上粮食批发市场组织实施。新增县级储藏粮规模(原粮和油)其收购采取上述 同等方式进行。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藏局)、县 财政局、县农发行按公开竞价结果共同核定新增县级 储藏粮入库本钱。县级储藏粮相关交易凭证、资料应当予以保存,保 存期限不少于6年。第二十条轮换按“
3、实物兑换、本钱不变”的原那么 采取同品种等量轮换。如遇特殊情况需串换品种,承 储企业应当向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藏局)提出申 请,经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藏局)会同县财政局、 县农发行批准后方可实施。第二十一条承储企业应当及时向县发改局(粮食和 物资储藏局)报送县级储藏粮成交及出库信息。第二十二条 轮换期限不超过7个月(原粮和油), 包含竞价销售出库期、轮空期和招标采购入库期。第二十三条轮换任务完成,承储企业提出书面验收申请报告后,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藏局)、 县财政局和县农发行联合对轮换入库的品种、数量、 质量进行验收。第六章储藏动用第二十四条县级储藏粮动用权属于泸溪县人民政府,未经县人民
4、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擅自动用。第二十五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县级储 备粮:(-)本行政区域内粮食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 常波动的;(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需 要动用的;(三)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县级储藏粮的其他 情形。第二十六条县级储藏粮的动用方案,由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藏局)会同县财政局、农发行提出, 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的品种、 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和费用结算 等内容。第二十七条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藏局)根据 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地方储藏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 令,并组织承储企业实施。紧急情况下,县人民政府可以直接决定动
5、用县级储 备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县级 储藏粮动用命令。县级储藏粮动用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 时恢复库存。第二十八条 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动用县级储藏 粮产生的价差盈利全额上缴县财政充实县级粮食风险 基金,动用产生的价差亏损以及人、财、物等费用由 县财政据实负担。第七章监管检查第二十九条 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藏局)在 监督检查中,发现地方储藏粮品种、数量、质量、储 存平安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应当责成承储企业立即整 改,并报告州粮食和物资储藏局。第三十条 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藏局)在监 督检查过程中行使以下职权:(一)对承储企业承储的县级储藏粮数量、质量、 品种和储存
6、平安实施检查;(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县级储藏粮收购、销 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三)调阅、复制县级储藏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 凭证;(四)检查承储企业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 标准和技术规范;(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三十一条县财政局依法对县级储藏粮财政补贴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审计局依法对有关县级储藏粮的管理及相关公 共资金等情况实施审计监督。第三十二条 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藏局)、县 财政局、县农发行违反本方法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 的,参照湖南省地方储藏粮管理方法相关规定予 以执行:(-)不及时下达县级储藏粮收购、销售或者年度 轮换计划的;(二)不及时、
7、足额拨付县级储藏粮贷款利息、保 管费、出入库费、检测检验费、轮换价差、定额损耗、 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失以及动用产生的价差和动用费用 的;(三)擅自改变县级储藏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 或者动用命令的;(四)发现县级储藏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平安存 在问题,不责成承储企业及时纠正或者处理的;(五)接到举报、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第三十三条县级储藏粮承储企业违反本方法规 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参照湖南省地方储藏粮管 理方法相关规定予以执行:(一)未执行县级储藏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 或者入库粮食未到达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 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食品平安标准的;(二)对承储的县级储藏粮
8、未实行专仓储存、专人 保管、专账记载,或者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粮食陈 化变质的;(三)因管理不善造成重大平安事故的;(四)熏蒸剂、防护剂等化学药剂的使用不符合国 家规定的;(五)虚报、瞒报县级储藏粮数量的;(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七)擅自串换品种、变更储存地点和擅自动用储 备粮的;(A)以储藏粮担保、清偿债务的。第三十四条 破坏县级储藏粮仓储设施,偷盗、 哄抢、损毁县级储藏粮,参照湖南省地方储藏粮管 理方法相关规定予以执行。第八章附 那么第三十五条 本方法由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 备局)负责解释。国家、省、州关于储藏粮管理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六条 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县发改
9、局(粮食和物资储藏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 拟定县级储藏粮具体品种、数量、布局、赛用补贴和 动用方案,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县发改局(粮食和 物资储藏局)负责县级储藏粮的行政管理,对县级储 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平安实施监督检查。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藏局)会同县财政局、县 农发行制定并下达县级储藏粮收购、销售计划,由县 级储藏粮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具体实施。第五条县财政局负责县级储藏粮的贷款利息、保 管费、轮换费等财政补贴资金的筹措、下达以及监督 检查。第六条县市场监管局、县审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 职责做好县级储藏粮管理相关工作。第七条 县农发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地方 储藏粮所需贷款,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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