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电动车驾乘人员不佩戴安全头盔管理措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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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摩托车电动车驾乘人员不佩戴平安头盔管理措施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含共享电单车)通行 秩序,提升驾乘人员平安头盔佩戴率,减少道路交通风险隐患,增 强驾乘人员平安文明行驶自我保护意识,压降亡人交通事故风险, 杜绝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结合全市道路交通管理实际,制定“十个 但凡”严管措施。一、全市各加油站点应按照“行业自律”原那么,拒绝为未佩戴 平安头盔的、未悬挂摩托车号牌的或安装遮阳伞(棚)具的摩托车 提供加油服务。但凡违反规定并被核实的,一律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并追究相 关加油站点平安生产管理责任。二、全市各厂矿、公司、企业、建筑工地应在醒目位置加强宣 传,严禁放行未佩戴平安头盔、安装遮
2、阳伞(棚)具或未悬挂车辆 号牌的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进出单位(厂矿)大门。但凡违反规定并被核实的,一律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并追究相 关厂矿、公司、企业、工地平安生产管理责任。三、全市各住宅小区物业部门应在醒目位置加强宣传,严禁放 行未佩戴平安头盔、安装遮阳伞(棚)具或未悬挂车辆号牌的摩托 车、电动自行车进出小区大门。但凡违反规定并被核实的,一律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并追究小区物业平安生产管理责任。四、全市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各社会团体、协会应在醒目 位置加强宣传,严禁未佩戴平安头盔、安装遮阳伞(棚)具或未悬 挂车辆号牌的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进出单位大门。但凡违反规定并被核实的,一律通报相关单位,并抄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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