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相关案例(96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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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法相关案例-第 94 页第三篇 海 洋 法一、海洋法律制度38. 北大西洋海岸渔业仲裁案美国一英国 常设仲裁法院,1910年【案情】美国独立后,根据英美1783年的凡尔赛条约,美国国民有权在北大西洋海岸的纽芬兰、拉布拉多及其他地方捕鱼。后来英国认为此条约已为1812年的战争所废除了。两国经谈判后,于1818年签订新约,新约第1条规定美国国民有权在英国北大西洋海岸某些地方捕鱼和在港湾维修渔具。两国后来对该条规定的范围含义以及美国国民根据该条所享有的权利和自由发生争议。1821-1907年间,拿捕鱼船的事件经常发生。1909年1月27两国签订特别协定,把争端提交海牙的常设仲裁法院解决。双方从
2、仲裁法院的仲裁员名单中选派拉马式(奥匈帝国法学家)、洛赫曼(荷兰法学家)、格雷(美国法学家)、德拉果(阿根廷法学家)、费兹帕特里克(英国法学家)等五名仲裁员组成仲裁法庭。仲裁法庭在1910年7月1日开始审理,1910年8月12日结束,1910年7月1日作出判决。 【仲裁与裁决】 仲裁法庭的任务是审理仲裁协定提出的七个问题: (l)英国是否可以不用取得美国同意而制定规章,对英美两国国民的捕鱼权利加以某些规定。 (2)美国国民在行使条约规定的自由权利时,可否雇用非美国国民担任船员。 (3)美国国民在行使上述自由时是否可以不受英国关于入港、报关、支付港务费及其他类似的要求和条件的约束。 (4)美国渔
3、民在利用港湾进行避风、取柴、取水等活动时是否要支付港务费、报关及其他要求。 (5)1818年条约规定:美国国民有权在英国美洲殖民地的任何海岸、海湾、河口、港口三海里内捕鱼、晒鱼等活动,美国认为此权利不包括在条约所指定的范围之内。问题是条约所指的三海里范围应从什么地方算起? (6)美国认为条约规定美国国民有权在海湾、港口、河口捕鱼,条约所指的海岸在哪里?是否在纽芬兰从开普雷到拉莫岛之间的南岸,纽芬兰从开普雷到奎盘岛之间的北岸和在梅达兰岛海岸? (7)美国国民拥有的船舶在利用条约所指的海岸行使上述自由权利时是否享有商业上的优惠?上述问题中,第2、3、4、7等题是关于美国国民行使捕鱼权的细节问题;第
4、1题是关于英国的管辖权力范围问题;第5题是请求法庭对海湾下定义;第6题是请求法庭对北美洲海岸下定义。 在仲裁过程中,双方对上述问题进行辩论。 关于第一个问题。英国认为它有权通过加拿大或纽芬兰直接或间接就(1)捕鱼的时间、日期和季节、(2)捕鱼的方法和工具、(3)类似的其他问题作出规定,那是不用取得美国同意的。美国则认为英国无此权力,除非此措施的适当性、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平性由美英两国共同协商确定。 关于第二个问题。英国认为条约给予美国国民的权利是专属性的,不能适用于非美国国民。美国认为条约并没有授予英国规定美国渔船船员国籍的权力。 关于第三个问题。美国认为它的国民未经美国同意,不受英国关于入港
5、、报关和支付港务费用等要求的规章的约束。美国声称:其鱼船入港时应作出通知和出示证件,但不应报关和承担本地渔船所没有的义务。 关于第四个问题。英国认为美国船舶利用非条约指定的港口时应视同一般情况,受英国有关规章制约。美国认为为了避风,船舶在任何港口都可以享受优惠待遇。 关于第五个问题。英国认为美国既然宣称有权在所有海湾的三海里之内捕鱼,条约“海湾”一词包含地理和领土两重意义。因此美国的权利就被排除在不是条约称为湾的水域之外了。但美国则坚持说:“海湾”一词是用在领土意义上的。因此只限于小湾,而且是构成英国自治领部分的领湾。那只是湾口入口处不超过领海宽度两倍的海湾,在以三海里计算的情况下,就是封口线
6、在六海里以下的海湾。 关于第六个问题。美国认为,根据条约第一条,美国国民有权在条约指定的海岸上的海湾、港口、河口捕鱼,就是说可以在纽芬兰南岸从开普雷岛,拉莫岛和纽芬兰北岸从开普雷岛奎盘岛和在梅达兰岛的海岸。英国则认为美国没有这个权利,并认为有足够证据证明条约所指的海岸包括纽芬兰湾。 关于第七个问题。美国认为美国国民的船舶在利用条约所指的海岸行使1818年条约第一条所规定的权利时应该享受商业上的优惠。 仲裁法庭就上述七个问题作出裁决: 1. 1818年的条约并没有影响英国的主权。英国对纽芬兰海岸的水域和领土的主权在签订条约后和签订条约前是完全一样的。因此,英国有权制订规章,单方面控制共同渔区的使
7、用,不用取得美国的同意。不过,这些规章的制订应出于善意(bona fide)并且不应违背条约义务。 2美国国民在行使条约第一条的权力时有权雇用非美国国籍的船员,但非美国国籍的船员不能享受条约授予的权利和优惠,他们只能享受顾主给予的权利。 3要求办理报关手续并非不合理,不过手续应简便,并认为美国渔民在行使捕鱼权利时不用办理纯属商业性的报关手续和缴纳当地渔民不用缴纳的费用。 4所有文明国家都有义务对在其水域避难的外国船舶给以人道主义待遇,不应要求支付费用。条约允许美国渔民进入非条约指定的海域避风和维修,纯属出于好意及人道的考虑,不附以别的要求,但这种权利不宜被滥用。 5鉴于条约对“海湾”一词没有加
8、以定义,法庭只能从一般的意义来解释。法庭认为“海湾”应解释为地理上的海湾,法庭说:“对海湾来说,三海里应从横越不再具有海湾外形和特点的水面的直线量起”,鉴于测算上的实际困难,法庭建议一种测算海湾范围的方法,即“在最靠近海湾入口处宽度不逾十海里的第一个点划出横越湾口的直线,在直线向海一面的三海里的地方为排他线。” 6法庭同意美国的主张,认为美国国民有权在纽芬兰和梅达兰岛的海岸捕鱼。 7法庭认为美国国民有权享受条约给予的捕鱼权利和商业上的优惠权利。【评注】本案是20世纪初期的一个著名案例,在国际仲裁史上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整个仲裁过程贯穿着对1818年条约的解释。裁决对海湾的提法,虽然与现代海洋法的
9、规定已大不相同。但从本案看到海湾法律制度的演变过程。英美根据三海里领海的规则认为海湾的宽度不应超过六海里,本案把它发展为十海里并提出湾口封闭线的划法。这不能不认为是海湾制度的重要发展。湾口封闭线的划法,现在仍然是一样的,只不过十海里已经发展为24海里罢了。这是研究海洋法历史的一个不可缺少的案例。39孤独号案 美国一英国 英美仲裁委员会,1935年【案情】 “孤独号”(The Im Alone)是一只美国人所有而以加拿大公司名义在加拿大登记的船舶,其船员(除一名是法国人外)都是英国人。1929年,在美国实施禁酒法令期间,此船在离美国路易斯安那州海岸约6.5海里的海面从事贩酒活动。1929年3月2
10、0日,该船被美国警察船沃尔科特号(The Wolcott)发现,沃尔科特号对孤独号发出讯号,但孤独号不理会沃尔科特号的讯号,立即起锚离开,向公海方向驶走。沃尔科特号随即尾随紧迫,命令孤独号停船和接受检查。但孤独号仍不理会,继续向公海走去。沃尔科特号一边紧迫一边用无线电求援。3月22日,一艘税务船德斯特号(The Dexter)加入紧追。德斯特号几次发出警告,孤独号仍然拒绝停船。就在离岸约200海里之处,德斯特号向孤独号开炮,把孤独号击沉,船上人员除一人外,全部获救。获救的人被送去奥尔良,拘留了18小时之后获得释放。 孤独号被击沉,引起英国(加拿大当局)和美国之间的一场争执。英美两国在1924年
11、1月23日曾签订了一项专约,该约规定,如果英国船舶把酒运进美国,英国接受美国当局的登临和搜索。这权力可以在美国领海外一小时航程的范围内执行。该约还规定:如英国认为美国的执行不合理并使其遭受损失,由此引起的争端应提交给由双方各派一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报告具有法律拘束力。事故发生后,加拿大使馆说:由于美国以实施紧迫权为理由,“国际法承认紧迫权可以在三海里的领海范围内开始,但应是立即紧追和连续不断。但这次紧迫不是在三海里范围内开始的,这是一个重要因素。而且,炮击的船舶不是原来开始紧迫的船舶。该船是在两天之后从另一个方向开过来的。”美国国务院根据1 924年的专约,认为该
12、紧迫是在领海外一小时航程的范围内开始的,紧追权的原则可以适用。美国政府认为这次紧追是(l)不是发生在任何国家的领海;(2)紧追是立即而且是连续的。 双方同意根据1924年的专约,把争端提交给由双方仲裁员组成的委员会裁断。仲裁委员会由拉文普尔(加方)和威廉玛德万特(美方)组成。委员会于1933隼6月30日提出初步报告,于1935年1月5日作出最后报告,裁定美国的紧,追不符合国际法上的紧迫原则,应负赔偿责任【仲裁与裁决】 在仲裁过程中,英国认为击沉孤独号是违反英美专约的规定的。美国则认为,首先,孤独号虽然是在加拿大登记,悬挂英国旗帜,但事实上它是美国国民控制的船,它是滥用英国旗帜从事非法行为的;第
13、二,此船是在专约明文允许的范围内被迫而在离该区很远的地方被击沉的。这行动完全符合紧追的原则。仲裁委员会在最后报告中指出:即使孤独号是在专约所指的领海外一小时航程范围内开始被追,即使美国有行使紧迫权的权力,但由不是原来开始紧追的船把一只被怀疑的船击沉,无论从国际法或从1924年专约去看,都足不正当的。鉴于孤独号虽然在加拿大登记但事实上由美国人管理和控制且其货物是由美国人支配的事实,委员会认为对于该船及其货物的损失,没有给予赔偿之必要。但美国海岸警察船的长官把一只受怀疑的船击沉这个行为是不合法的行为。委员会认为美国应认识这个行为的错误性,向英国加拿大政府道歉,赔以25000美元,并给该船的船长和船
14、员赔偿25666.5美元,因为他们并没有直接参加这项走私活动。 美国于1935年11月7日由美国驻加拿大临时代办把赔偿送交加拿大政府。争端获得圆满解决。【评注】紧追权是海洋法的一个传统的习惯法规则。紧追必须符合三个要件:第一是从内水或领海开始(鉴于国家沿海管辖范围的扩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已把这规则改为从内水、群岛水域、领海、毗连区、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开始);第二是必须立即紧追和不得中断;第三是当被追的船舶进入他国领海时,紧追应即停止。在本案中,紧迫是在美国领海外开始的,既然美英专约另有规定,可以认为是符合第一个要件的;但紧追是在两天之后才由另一只船把被迫船击沉的,因而就不符合第二个要求了。本案
15、涉及三个法律问题:第一是船旗的使用问题。孤独号悬挂英国国旗,但该船与英国并没有真正的联系;裁决裁定的赔偿数字已体现了“船舶的国籍应与国籍国有真正联系”的原则。第二是紧迫的权限问题。紧迫有权实行登临和搜索,并把被怀疑的船舶带进港口审讯和处理,进港期间如果被押船舶反抗而偶然把它击沉,那是可以的,但紧迫时故意再三是外交保护问题。孤独号虽然是由美和船员是英国人,他们虽然是为一只走私船服务,但他们不是直接违反美国法律的人,由此遭受到非法侵害时,其本国有权为他们行使外交保护。裁决完全不提船上的一个法国船员,因为他是外国人,英国无权为外国人行使外交保护。40红十字军号事件 英国一丹麦国际调查委员会,1962
16、年【事实】本事件发生在丹麦法罗群岛外的海域。法罗群岛周围的渔区本来是从直线基线算起3海里的,1958年,丹麦单方面宣布法罗群岛的渔区是12海里。这引起英国的抗议。英、丹两国政府通过互换照会后达成协议,把12海里渔区分为6+6两部分,靠近法罗群岛的6海里留给法罗群岛的渔民使用,在靠海一边的6海里,除指定的区域外,允许英国渔民捕鱼,因为英国渔民是传统地在该海面捕鱼的。1961年5月29日,英国渔船红十字军号(The Red Crusader,)在该海域被丹麦护航舰尼尔艾伯逊号(Niels Ebbesen)发现并被怀疑在里边的6海里专属渔区内捕鱼,红十字军号没有注意到护航舰的讯号,听到空弹警告炮的时
17、候,护航舰已经靠近了。丹麦当局派一名军官和海员登上红十字军号并命令该船跟尼尔艾伯逊号入港接受检查和受法罗群岛法院审讯。红十字军号在跟着尼尔艾伯逊号走的时候,突然转向企图逃走。尼尔艾伯逊号立即紧迫。经过几次空弹鸣炮警告无效之后,尼尔艾伯逊号发出实弹炮,击中船上的雷达器、船桅和船灯。一个40毫米的炮弹击中了船尾。这一切事情是在丹麦领海内发生的。红十字军号继续逃跑到公海,在法罗群岛与奥克尼群岛之间遇到两艘海军船舶,其中一艘横在红十字军号和尼尔艾伯逊号之间,使尼尔,艾伯逊号没法追上红十字军号,结果就让红十字军号逃跑了。丹麦政府对英国政府提出抗议,认为英国军舰妨碍了丹麦军舰的正当行使紧迫权。由此引起丹麦
18、和英国关于红十字军号的争执。丹麦在1961年11月5日给英国政府的换文中建议组织调查委员会以便查明事实的真相。调查委员会完全由中立国人员组成,主席是维舍。委员会经过详细的调查,在1962年3月23日提出调查报告。【查明事实与调查报告】 调查委员会调查的事实主要有下面几点: (1)红十字军号的位置。经过测量和调查之后,委员会认定红十字军号曾在里边的6海里海域停留了约14分钟,船具没有收好,但未能证实它曾在那里捕鱼。 (2)实弹炮击的合法性。尼尔艾伯逊号实行炮击之前没有作出实弹炮击的警告,实弹炮击危及船上人员的生命,不是必需的。 (3)英国军舰的行为。经调查证明,英国军舰的行为是为了避免使用暴力,
19、免得事态恶化。根据上述事实,委员会在调查报告中认定:没有证据说明红十字军号在丹麦专属渔区内捕鱼,丹麦军舰对红十字军号进行实弹炮击未经实弹警告而且是不必要的,英国军舰阻碍丹麦军舰紧追是为了避免使用武力和事态恶化,是无可非议的。 委员会的调查报告获得双方接受,双方各自撤回其主张,争端获得和平解决。 【评注】 调查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一种程序。这种程序要求首先查明事实(fact-finding)然后作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没有法律拘束力。 本事件涉及两个法律问题,一是紧迫权的正确行使问题,二是使用武力的必要性问题。本事件发生在丹麦法罗群岛的领海,紧迫从领海开始,自始至终都是由尼尔艾伯逊号行使,这紧迫是
20、合法和正确的,这与孤独号案的情况不同。至于使用武力,在被迫的船舶进行顽抗的时候,使用武力应该说是允许的,但当被紧迫船舶拒绝服从命令而继续要逃跑的时候,能不能使用武力,这问题就不容易解答了。在原则上,沿岸国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有权防止外国船舶在其领海内作出对沿海国不利的事情,使用武力是允许的。不过,从人道主义出发,使用实弹炮击时,应先给以足够的警告,武力的使用也要符合对称性。在本事件中,委员会认定尼尔艾伯逊号使用武力不正确,但对红十字军号为什么要逃跑?英国军舰挡住尼,尔艾伯逊号使它无法继续紧迫,是否构成侵犯丹麦的紧追权的行为?报告是没有说明的。本国军舰在公海上挡住沿岸国的军舰使它不能紧迫其本国的
21、船舶,会不会有包庇犯罪船舶的嫌疑?这些问题是应该进一步探讨的。英国诉阿尔巴尼亚 国际法院,1949年【案情】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驻扎在希腊的英国海军舰队经常在科孚海峡通过。科孚海峡是在阿尔巴尼亚大陆和希腊的科孚岛之间,是地中海东部进入阿德里亚海的航道。阿尔巴尼亚认为这个海峡只是其沿岸的地方性海峡,外国军舰未经许可不能通过-,英国军舰的通过是构成侵犯其领土主权的行为。英国认为该海峡是连接两面公海的国际航道,任何船舶都可以自由通过。两国在这问题上一直存在着争执。1946年5月,英国海军部队派出两艘军舰通过海峡,受到阿尔巴尼亚炮击,幸未发生冲突。1946年10月22日,英国四艘军舰在海峡通过时,
22、其中沙马勒斯号(The Saumares)在萨兰特湾外触到水雷,受到严重损害。沃拉支号(The Volage)对该舰进行抢救时亦触到水雷和受到重伤。共死亡45人,受伤22人。事件发生后,英国政府照会阿尔巴尼亚政府,声明英国即将在该海面扫雷。阿尔巴尼亚政府不同意,认为在其领海内扫雷是侵犯其领土和主权的行为。英国于是在11月13日出动海空军单方面在该海域进行扫雷活动,扫雷结果发现德国GY型水雷22个。阿尔巴尼亚政府对此提出强烈抗议,谴责英国严重侵犯了它的主权。 英国将此事提交联合国安全理事会。1947年4月9日,安理会通过决议,建议英阿两国把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英阿两国都接受了这项建议。1947
23、年5月22日,英国单方面向国际法院起诉,要求阿尔巴尼亚政府对1946年10月22口英国两艘军舰在科孚海峡触雷的事件承担责任。阿尔巴尼亚反对英国的起诉,认为英国的单方面起诉是违反国际法院规约的,当时阿尔巴尼亚还不是联合国的会员国,也不是国际法院的当事国,认为国际法院对此没有管辖权。但阿尔巴尼亚政府还是写信给国际法院声称:“英国的起诉方式不正当,但阿尔巴尼亚政府还是准备出庭应诉,接受国际法院对本案的管辖,但不能作为先例。”这就是国际法院成立后审理的第一个案子。 【诉讼与判决】 英国以请求书向国际法院起诉后,阿尔巴尼亚向国际法院提出初步反对主张,反对国际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国际法院在1948年3月2
24、5日作出第一个判决,驳回阿尔巴尼亚的初步反对主张,国际法院认为阿尔巴尼亚给法院的信已表明愿意接受法院的管辖。尽管阿尔巴尼亚当时不是联合国会员国,根据默示接受管辖原责,法院有权行使管辖权。接着,英阿双方签定特别协定请求国际法院审理下列两个问题: (1)根据国际法,阿尔巴尼亚是否应对1946年10月22日在其领海内发生的水雷爆炸事件承担责任?是否应对该事件造成的损失和伤亡负责和承担赔偿责任 (2)根据国际法,英国皇家海军于1946年10月22日在阿尔巴尼亚领海内的行为和1946年11月12-13日的扫雷行动是否侵犯了阿尔巴尼亚的主权?是否有赔偿责任? 1948年3月26日法院以命令受理了这个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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