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动局部通风机时的安全技术措施(8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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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启动局部通风机时的安全技术措施-第 8 页上孔煤业瓦斯排放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排放瓦斯管理,防止瓦斯事故发生特制定此实施细则。第二条:矿井必须从采掘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积聚;当发生瓦斯积聚时,必须立即处理。第三条:矿总工程师、通风矿长、通风部对瓦斯排放工作全面负责,各单位行政正职对排放瓦斯所涉及的工作负责,必须不折不扣的完成。第四条:矿严格实行瓦斯排放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集团公司、晋圣公司、上孔煤业有关制度及规定执行。第二章 矿井排放瓦斯第五条:主要通风机有计划停止运转前,必须制定井下通风瓦斯管理专项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报晋圣公司备案。矿井主要通风机有计划停止运转期间
2、,所有进、回风井都要有专人检查井口瓦斯和风流方向,并有记录可查。第六条:主要通风机有计划停止运转时所有进入井下的通道,在恢复正常通风前都要设专人警戒。第七条:主要通风机有计划停止运转前,必须在井口设置全断面栅栏,由机电部确认通往井下的一切导电体绝缘良好并隔绝导电体。恢复生产时的送电、排放局部瓦斯及有关通风瓦斯的管理工作,必须制定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机电部必须每月对地面通往井下的导电体绝缘性进行试验,并有试验记录。第八条:矿井或区域性主要通风机发生无计划停风时,执行矿井无计划停风停电应急预案。第九条:采用主要通风机排放瓦斯,风机房内瓦斯不得超过0.5%时,方可启动主要通风机。主要通风机排放矿
3、井瓦斯时,主要通风机出口处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2%1%时,再逐渐将短路风量的风门关闭。第十条:采用主要通风机排放瓦斯,在无短路风量的前提下,主要通风机排出风量的瓦斯浓度不超过1%时,通风瓦斯检查人员方可入井检查通风瓦斯情况。通风系统正常后,矿井总回风流瓦斯浓度不超过0.75%时,其他人员方准入井。第十一条:通风机正常运转后,井下各岗位司机首先检查附近机电设备附近20m范围内的瓦斯,如果发现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必须通知通风人员及时处理,只有瓦斯浓度底于0.5%时方可启动机电设备。第十二条:监控中心必须在井下各变电所、掘进工作面风机专用移变处安设瓦斯传感器,在全矿井或区域性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恢复通风
4、后,各变电所和风机专用移变处的瓦斯浓度以瓦斯传感器为准,调度指挥中心负责指挥向各变电所和移变的送电工作,具体是:井下中央变电所、盘区配电所内瓦斯浓度在0.5%以下时,方可由其上一级变电所为其送电;工作面风机专用移变及其附近20米范围内瓦斯浓度在0.5%以下时,方准自变电所向风机专用移变送电;动力移变附近20米范围内经瓦检员检查瓦斯浓度在0.5%以下时,方准自变电所向动力移变送电;只有掘进工作面瓦斯经瓦检员全面检查浓度在1%以下时,方准自移变向动力负荷送电。第三章 局部排放瓦斯第一节 有计划的局部排放瓦斯第十三条:有计划的局部排放瓦斯有以下几种类型:1、启封盲巷、盲硐;2、有计划的矿井停电,影响
5、到局扇的运行;3、井下无计划停电,但恢复供电时间预计超过8个小时以上时;4、因进行矿井反风、调风、主扇性能测定等,影响到局扇的运行。第十四条:启封盲巷、盲硐,现场必须由矿总工程师或通风副总组织;超过8个小时的停风盲巷且回风线路切断其它采掘工作面安全出口的瓦斯排放,现场必须有救护队组织;其它的瓦斯排放由通风部干部现场组织。第十五条:排放瓦斯执行的原则:1、排放瓦斯坚持低浓度排放的原则。采用控制风量等方法使排放出的风流同全风压风流混合后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5%,严禁“一风吹” 、“循环风”。 2、排放瓦斯流经路线执行停电撤人、设置警戒的原则。排放瓦斯时,其回风流的流经路线在排放前都必须指定专人切
6、断电源、隔绝导电体(静电问题)、停止作业、撤出人员、设置栅栏和警戒,停止一切与排放瓦斯无关工作。3、排放瓦斯人员组成实行精简、各司其职的原则。除与排放瓦斯有关的人员外,其它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警戒区内。4、排放瓦斯工作要执行由外向里,先进风后回风依次进行排放的原则。1个采区内严 禁两个瓦斯超限地点同时排放瓦斯。排除串联通风区域的瓦斯时,必须严格遵守排放次序,首先从进风方向第一台局部通风机处开始排放,只有第一台局部通风机送风的巷道内排放瓦斯结束后,且串联风流的瓦斯浓度降到0.5%以下时,下一台局部通风机方可送电排放其送风巷道内的瓦斯,排出瓦斯所流经的区域内必须停电撤人,设置警戒或栅栏,揭示警标,停止
7、其它工作。第十六条:有计划的局部排放瓦斯必须制定专项措施。排放瓦斯安全措施包括下列内容:1、采取控制排放瓦斯量的措施,要预计排放瓦斯量、供风量和排放时间,制定排放瓦斯的办法,严禁“一风吹”。2、确定排放瓦斯的流经路线和方向,风流控制设施、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或瓦斯传感器的安设位置。3、明确停电撤人范围及警戒地点。4、明确排放瓦斯组织领导和排放瓦斯人员名单,责任落实到人。 5、必须明确使用专用电话和经检查合格的防爆矿灯。第十七条:排放瓦斯措施由通风部负责编制,经矿通风部、调度指挥中心、安全部、生产部、机电部、相关单位共同会审,报矿总工程师批准。第十八条:批准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必须由矿总工程师或通风矿
8、长组织贯彻,责任落实到人,并签字备查。各单位参加排放瓦斯的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排放瓦斯措施,并签字后方可下井排放瓦斯。第十九条:排放已封闭的区域及巷道或连通老空区的巷道,按以下规定执行。1、生产部根据矿井生产衔接的安排、规划,需恢复已封闭区域(包括能形成全风压的连通巷道;独头巷道;连通采空区、火区;瓦斯尾巷等)的通风,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通风部,书面通知书中需包括以下内容。a.与排放巷道相连通的生产系统情况,各巷道的施工状况。b.描述准备开启巷道(已掘)的顶板、水文、地质、支护、长度等情况。c.需恢复正常通风的时间。d.合理安排排放瓦斯回风区域及相临工作面的生产组织,确保排放期间安全的内容。e.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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