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货物购买合同(三)(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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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编辑中外货物购买合同(三)(2) 买方应在装船月15天前电告卖方派船打算,包括船名,预抵装港日期,装运数量。卖方接到买方派船打算后,应在五天内电复买方承受或可以承受的预抵装港日期和装运数量。买卖双方对油轮预抵装港日期或装运数量的看法不相同时,双方协商支配一个都可以承受的日期,装运数量,或者支配另外一些油轮来接货。双方商妥的油轮预抵装港的日期叫做“确认日期”。买方应按双方商妥的“确认日期”派油轮抵达装港。卖方应刚好装货。如买卖双方因特别缘由要求更改“确认日期”或装运数量时,对方依据储罐,泊位和供货或接货的可能以及油轮支配的可能,应在两天内电复可以承受或不行承受。如油轮在“确认日期”以前或以后抵
2、达装港,卖方应做出最大努力尽快装货。买方在本条款通知派船打算时,已列明预抵装港日期及装运数量,但注明船名待定时,买方应最迟在确认日期十天前将船名电告卖方。双方商妥“确认日期”的油轮,允许买方按同一“确认日期”,同一装运数量和装货港口可以承受的船型另派油轮代替。但买方最迟应在“确认日期”前五天将代替油轮的船名等有关状况通知卖方。买方在油轮抵达装港前五天电告卖方包括装港卖方分公司及装港中国外轮代理公司预报船名,船籍,预抵装港日期,装运数量,买方应指示船长在油轮抵达装港前48小时和24小时及6小时向卖方包括装港卖方分公司及装港中国外轮代理公司报告预抵装港的时间。装船完毕后,卖方应在24小时内以电报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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