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纪长安终身保险条款(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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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编辑世纪长安终身保险条款(2) 第六条保险费的自动垫交在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完毕时,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假设投保人在投保单上同意保险费自动垫交,本公司将以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完毕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自动垫交其应付保险费和利息,使本合同接着有效。如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本公司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和利息。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缺乏以垫交其应付保险费和利息时,本合同效力中止。第七条合同效力复原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本合同效力复原。第八条合同终止投保人不愿接着保险,可申请终止本合同;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本公司与投保人未达成
2、协议的,本公司有权终止本合同。投保人凭保险单、身份证件和最近一次保险费交费收据办理终止本合同手续。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约定现金价值。合同终止给付时,本公司扣除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和利息。第九条告知义务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就被保险人的有关状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据实告知。投保人存心隐瞒事实,不履行照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照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确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投保人存心不履行照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本合同解除前
3、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担当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照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紧要影响的,本公司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担当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第十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一、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六十周岁生效对应日,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损害而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二、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一百零一八十日起至被保险人六十周岁生效对应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罹患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三、被保险人生存至六十周岁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四、被保险人六十周岁生效对应日后,因疾病或意外损害而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五、被保险人六十周岁生效对应日后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罹患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第十一条保险事故通知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投保人或受益人应在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公司,否那么投保人或受益人应负担由于通知缓慢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但因不行抗力延误的除外。 3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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