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章程(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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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编辑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章程(2) 第三章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第十条合营公司的投资总额为人民币元。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第十一条甲、乙方出资如下:甲方: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元,占注册资本百分之。其中:现金元;机械设备元;厂房元;土地运用权元;工业产权元;其它元。乙方: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元,占注册资本百分之。其中:现金元;机械设备元;工业产权元;其它元。第十二条甲、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出资额。第十三条甲、乙方缴付出资额后,经合营公司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后,由合营公司据此发给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主要内容是:合营公司名称、成立日期、合营者名称及出资额、出资日期,发给出
2、资证明书日期等。第十四条合营期内,合营公司不得削减注册资本数额。第十五条任何一方转让其出资额,不管全部或局部,都须经另一方同意。一方转让时,另一方有优先购置权。第十六条合营合同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应由董事会相同通过后,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四章董事会第十七条合营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合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第十八条董事会确定合营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职权主要如下:确定和批准总经理提出的重要报告;如生产规划、年度营业报告、资金、借款等批准年度财务报表、收支预算、年度利润安排方案;通过公司的重要规章制度;确定设立分支机构;修改公司规章;探讨确定合营公司停产、终止或与
3、另一个经济组织合并;负责合营公司终止和期满时的清算工作;其它应由董事会确定的重大事宜。第十九条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名,乙方委派名。董事任期为四年,可以连任。其次十条董事会董事长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其次十一条甲、乙方在委派和更换董事人选时,应书面通知董事会。其次十二条董事会例会每年召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临时会议。其次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原那么上在公司所在地举办。其次十四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缺席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并主持。其次十五条董事长应在董事会开会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各董事,写明会议内容、时间和地点。其次十六条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以书面托付代理人出席董事会。其次十七条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不够三分之二人数时,通过的决议无效。其次十八条董事会每次会议,须作具体的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董事签字,代理人出席时,由代理人签字。其次十九条以下事项须董事会相同通过。注:每个合营企业可依据各自状况而定。第三十条以下事项须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或过半数董事通过。注:每个合营企业可依据各自状况而定。 3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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