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7)(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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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编辑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7)(5) 公司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中外合资企业财会统一条例建立会计制度。公司应在财务年度内,每季终结十天内编制季度财务报表,并将该财务报表的副本分送甲、乙方及各董事。财务报表应包括该会计期间终结时有关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并以中英文编制。由公司主管财务的职员签署是真实正确无误的。公司应在财务年度终结后三十天内编制年度财务报表,并将财务报表的副本分送甲、乙方及各董事。年度财务报表包含截止该财务年度终结时有关资产负债表及损益报表。财务报表应以中英文编制并由董事会托付的经中国政府注册的一家会计事务所予以审计并证明是真实、正确无误的。甲方和乙方有权随时在公司每个财务年度
2、终结后一个月内自费派审计师审查公司的经营帐目及记录。第十一条协议的生效和合资期限本合同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司收到批准书后的个月内应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主管审批部门批准之日,即为本合同生效之日。本合同生效日以前双方所签署的一切意向书与其他文件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自动失效。本合同有效期限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期满之日止,公司的合资期限为十年。假设公司业务有开展,注册资本需增多,那么合资期限可延长。延长期限届时将另行商定。当期限届满前六个月,双方同意终止合同之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规定,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合资公司的期限可接着作每次为期五年的
3、延长。假设因任何缘由或任何一方造成终止合同,均需报原合同批准之机构批准。第十二条转让公司的任何一方未经董事会相同通过及中国主管审批部门的批准,不得向第三者转让、抵押、出售或其他方式处置其全部或局部股份。假设一方要转让股份,必需遵守以下规定:公司的一方盼望转让其在公司的全部或部份股份时,公司他方有优先购置权;为优先给受让方,在转让方提出书面转让要求后三十天内作出答复,否那么转让方有权向第三者转让;公司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份投资时,第三者的资格和信誉必需获得他方的书面认可,转让的条件不得比向公司他方转让的条件实惠,转让方应将其受让方关于转让的相应部份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两份副本,提交给公司他方;公司营业,不得使公司的工作受到阻碍或组织机构受到影响;在批准转让后,公司应在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三条终止和清算当出现以下状况时,任一方可发出终止合同通知书,该通知书至少应在合同终止前的六十天内发出:在一方自愿或非自愿宣布破产、清盘或解散;在一方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或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为此,终止合同通知书应说明违约的事项及违约方在通知书期间能予以改正而未改正的这些违约事项; 3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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