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核发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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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核发、换发、补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日期: 2011-01-30 13:23:00浏览次数: 859字体: 大 中 小 一、行政许可内容核发、换发、补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二、行政许可依据(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二)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2号)(三)其他规范性文件:1、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9833号)2、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9834号)3、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无菌医疗器械实施细则与检查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9
2、835号)4、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植入性医疗器械实施细则与检查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9836号)5、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质量管理体系考核实施规定(试行)、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试行)与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管理体系考核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7239号)6、关于执行江苏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现场审查标准(修订版)的通知(苏食药监械2006205号)7、关于执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规定的通知(苏食药监械2010282号)8、关于印发江苏省定制式义齿生产企业现场检查标准的通知(苏食药监械200970号)9、关于规范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换证
3、审批工作的通知(苏食药监械2011134号)三、申请类型(一)拟开办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申请核发许可证;(二)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拟继续生产医疗器械企业申请换发许可证;(三)原许可证遗失、毁损,申请补发许可证;四、申请条件(一)企业工商注册地在本省。(二)拟生产产品属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三)企业具备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四)拟生产产品已完成小批量试生产。(五)生产现场通过自查符合相应的检查标准。五、申请时限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拟继续生产的医疗器械企业,应在许可证到期前6个月内且不少于45个工作日前,提交换发许可证的申请。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未在
4、受理截止期限内提交申请的,其许可证予以注销。六、申请材料根据申请类型按以下目录分别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具体要求详见附件2.(一)申请核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1、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核发)申请表2、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跨省(市)设立生产场地登记表3、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申请表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5、生产场地证明文件6、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及资质证明7、企业其它有关人员基本情况及资质证明8、拟生产产品简介及注册用标准9、拟生产产品的工艺流程图10、主要生产设备与检验仪器清单11、洁净区环境检测报告12、生产质量
5、管理文件目录13、生产企业自查表14、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申请材料真实性保证声明(二)申请换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1、江苏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换证)申请表2、江苏省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申请表3、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跨省(市)设立生产场地登记表4、营业执照5、许可证正、副本6、洁净区环境检测报告7、生产企业自查表8、许可证延期换证申请批复9、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申请材料真实性保证声明10、换证期间如发生原许可证核准内容除生产范围增加或向高类别调整以外变化的,可根据变更许可证的要求同时提交变更申请及相关材料,换证与变更事项一并审核(三)申请补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1、医
6、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补发)申请表2、营业执照3、残损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4、遗失声明登载的报刊(原件)5、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申请材料真实性保证声明七、许可程序(一)材料受理1、申请核发、补发许可证生产企业,可向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中心(以下简称省局受理中心)提交申请材料,省局受理中心接收申请材料后,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属于医疗器械管理范围的,应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遗失声明登载时间不满1个月的,不予受理。申请材料齐全或已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受理通知书。2、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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