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区一小学生作业量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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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港区一小学生作业量规定为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面向全体学生,提高学生全面素质,有利于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把握好办学的方向,保证义务教育的质量。根据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文件精神,端正学风、教风,使学生真正成为学习的主人,乐学爱学。特提出以下几点要求,望各教师遵照执行:一、各班要严格按照教导处发放的作息时间表执行,严格控制学生的在校时间,不得利用课余时间进行任何形式的集体补课活动。二、各任课教师严禁私自征订复习资料,不得强制学生统一购买学习资料。三、各任课教师要加强“教学六认真”的各环节工作,努力提高课堂教学效益,严格控制学生作业量,课堂作业应力求在课堂上完成,布置家
2、庭作业要合理、适度,现就各年级家庭作业量作统一规定:一、二年级不得布置书面家庭作业;中高年级学生每天书面家庭作业控制在1小时以内。四、各教师应根据学生的知识能力特点,安排一些具有层次性的课外作业,体现“因材施教”的原则;五、以上各条学校将组织人员进行不定期的有重点的检查,并开展与教师、学生座谈等形式进行全面督查,并与教师绩效考核挂钩。江苏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2009年7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江苏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9年7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3、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2009年7月29日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增强学生体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学生,是指在依法举办的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含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本条例所称体质健康,是指人体在先天遗传性和后天能动性的基础上,所表现出的身体形态、生理功能、运动能力、对自然环境与社会环境的适应能力等方面的良好状态。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的领导,将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做好学生体质
4、健康促进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体育、卫生、财政、编制、文化、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学校、家庭和社会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第五条 对在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二章 体育活动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公共体育设施和学校体育设施建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按照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标准,配备体育场地、设备和器材。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按照国
5、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标准,建设学校体育场地,配备体育设备、器材。学校应当制定体育场地、设备和器材的管理维护制度,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学校不得将体育场地挪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设备和器材。第七条 公共体育场馆和运动设施应当向学校和学生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学校体育场馆应当在课余、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以及寒暑假向学生免费或者优惠开放。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举办综合性或者专项性学生体育运动会。学校应当每年召开运动会,经常开展以班级为单位的学生体育活动。第九条 学校应当在核定的教师编制数量内,根据体育课和课外体育活动的需要配备专职体育教师。体育课应当由专职体育教师
6、授课。体育教师组织开展早锻炼、课间操、课外体育活动、运动队训练及体育竞赛等活动的,计入教学工作量。第十条 学校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体育课和课外体育活动列入学校的教学计划,不得削减或者挤占体育课时。体育课和课外体育活动应当加强学生身体素质和体能练习,并以室外活动为主。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根据不同年龄学生的身心特点开展体育教学活动,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应当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保证学生适宜的运动负荷,确保学生体育运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学校应当根据病残、体弱学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保健活动和康复锻炼。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注重发展学生的体育运动兴趣和特长,使每个学生掌握两项以上
7、体育运动技能。 鼓励学校开展具有民族传统和地方特色的体育运动项目;鼓励学校和其他单位创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和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第十三条 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统称中小学校)应当保证学生每天在校体育活动时间不少于一小时,高等学校(含高等职业学校)应当保证学生每周至少参加三次课外体育锻炼。中小学校实行大课间体育活动制度,每天上午安排一次不少于二十五分钟的课间体育活动。寄宿制中小学校应当每天组织寄宿学生出早操。学校应当认真执行国家体育教学标准,保证体育活动质量,确保每个学生有足够活动时间。第十四条 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含高等职业学校)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
8、学生开展军训活动。教育行政部门、驻地军事机关和学校应当依据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合理安排军事训练的时间、科目和强度,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第十五条 实施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体育考试成绩按照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比例计入总分。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组织学生进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确保测试成绩真实和准确。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达到良好以上的,方可参加三好学生评选。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安全教育,提高学生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学校在组织学生进行体育锻炼和测试时,应当落实安全保护措施。学校应当建立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应急机制,做好应急预案,防止发生群体性安全事件。中小学校应当按规定
9、办理学生伤害事故校方责任保险。鼓励学生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为学生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第三章 卫生与营养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范围。第十九条 卫生、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联合加强对学生营养状况的监测,建立和完善学生营养干预机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明确专人负责指导学校的卫生工作,提供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定期对学校的食品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和传染病防治等进行监督、监测,依法进行免疫预防接种,所需费用纳入公共卫生经费支付范围。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把健康教育纳入教学计划。中小学校应当开设健康教育课,高等学校(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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