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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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标准(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建设平安、和谐校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务院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标准。第二条 学校应强化“依法治校”理念,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突出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增强师生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切实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第三条 中小学校长和幼儿园园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应把学校安全及稳定作为学校管理的重要内容,切实抓紧抓好。第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中小
2、学、幼儿园都要建立健全安全工作管理机构和工作制度,实行目标管理和事故责任追究制。第五条 要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协调工作机制。教育、公安、司法、建设、文化、交通、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对校园安全防范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职责,在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过程中紧密配合,形成合力。要净化学校周边环境,落实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各项措施。第六条 学校安全防范工作经费按教育财政管理体制实行分级负担。各地要把学校安全防范工作经费列入年度教育预算,保障专款专用。民办中小学校、民办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经费由学校举办者负担。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校园安全防范专项经费
3、。第七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把校园安全防范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内容。实行县(市、区)综治、教育、公安部门及乡镇街道领导包校、包园负责制;建立联防联动机制,通过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各类问题。第二章 制度建设第八条 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责任制、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形成科学、合理的学校安全责任体系。1、学校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学校及各科室、班级、教师、学生家长要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2、学校安全责任书要有针对性、可操作性,便于检查落实和考核,签订率要达到100%。3、实行学校安全目标管理
4、责任制,细化每个岗位的安全责任,将责任分解落实到每项工作、落实到每个人、每个环节。4、建立完善校园安全工作奖惩制度,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第九条 健全完善门卫制度。1、实行校外人员入校登记或验证制,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辆入内。2、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第十条 建立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和危房报告制度。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对学校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检验。2、检查检验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停止使用,及时维修或更换;维修、更换前,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设置警示标志。3、学校无力解决或者无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隐
5、患,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1、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明确防火重点部 位。2、对于政府保障配备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加强日常维护,保证其能有效使用。3、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第十二条 建立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或者按照规定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定期检查,发现老化或损毁的,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第十三条 建立食堂物资定点采购和索证、登记制度及饭菜留验和记录制度,检查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状况,保障师生饮食卫生安全。第十四条 有实验教学任务的学校应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将安全管理制度和
6、操作规程置于实验室显著位置。建立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的购买、保管、使用、登记、注销等制度。第十五条 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1、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2、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其他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以及有吸毒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做好安全信息记录,妥善保管学生的健康及安全信息资料,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第十六条 建立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1、有寄宿生的学校应建立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安排专人负责寄宿生安全工作。2、实行学生宿舍夜间巡查、值班制度。3、针对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点,加强对
7、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第十七条 学校购买或租用机动车辆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应依据湖北省校车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建立车辆管理制度。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制度,做到反应迅速、有效处置(突发性事件包括社会公共安全类、自然灾害类、事故灾难类、公共卫生类、网络及信息安全类等)。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学校大型集体活动安全保卫工作制度,做到精心组织、合理安排(学校大型集体活动主要包括集体劳动、教学实习、社会实践、体育运动、文娱汇演等)。第二十条 建立小学低年级学生、幼儿园幼儿上下学接送、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学校的低年级学生、幼儿交及无关人员。 第二十一条 建立防范楼梯拥挤踩踏事故制度。1、建立学生
8、集中上下教学楼安排专人负责疏导和指挥的日常管理制度,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2、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放学、上操楼梯间安全制度和停电应急预案。3、晚自习学生没有离校之前,学校应当有负责人和教师值班、巡查。第二十二条 建立并严格执行学校安全事件上报制度。1、学校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学校负责人报告;城市的中小学校应当在2小时、农村的中小学校应当在3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2、发生重大或群体性学生安全事故的,应立即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在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的同时,应根据事故等级逐级上报至上级教育行政部门。3、发生违法犯罪活动、交通
9、事故、食物中毒等情况,应立即报告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学校安全档案。1、主要包括安全责任书、安全教育计划、安全工作制度、安全管理办法、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教育情况记录、安全活动情况记录、安全检查情况记录、安全事件处理记录、安全工作会议记录、工作总结等,应以书面材料形式归档成册,以备查验。2、安全工作档案作为实施安全工作目标考核、责任追究和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第三章 防范工作第二十四条 人防工作 (一)建立和完善专兼职校园安全保卫工作队伍1、专职保安人员从当地保安服务公司聘请或由教育主管部门统一招聘、审查、培训,持证上岗。专职保安人员上岗执勤应着保安制服,佩带保安标志
10、和携带符合公安机关规定的器械。2、兼职保安人员从学校中青年教师和管理干部中聘任。3、建立家长、社区志愿者参及的护学护校队伍。(二) 专职保安的配备标准各中小学、幼儿园至少应配2名专职保安;规模超过1000人的学校,每增加500名学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寄宿制学校要有专职保安负责寄宿生的安全保卫工作,每增加200名寄宿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三)学校保安人员基本职责1、实行24小时值班,不得随意脱岗离岗。2、严格执行开关门及交接、询问登记制度。3、校园发生突发性案件(事件)时,应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4、协助有关部门维护学校及周边秩序。5、完成学校交办的相关工作。(四)学校领导和值日教师要加强对学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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