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森林公园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江西省森林公园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docx(4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江西省森林公园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一、在森林公园划定的防火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焚烧香纸蜡烛以及其他野外用火的江西省森林公园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森林公园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防火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焚烧香纸蜡烛以及其他野外用火。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细化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按下列标准处罚。1、经教育立即改正的,对个人处200元至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0元至20000元罚款;2、经劝阻才停止违
2、法行为的,对个人处1000元至2000元罚款,对单位处20000元至30000元罚款;3、经劝阻仍不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2000元至3000元罚款,对单位处30000元至50000元罚款。二、在森林公园核心景观区与重要景点内新建、改建坟墓的江西省森林公园条例第三十条:在森林公园核心景观区与重要景点内,禁止新建、改建坟墓与采挖花草、树根(兜)。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新建、改建坟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细化标准: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按下列标准处罚:1、改建坟墓面积在3平方米以下的,可以处1000元至3000元罚款
3、。2、改建坟墓面积在3平方米以上5平方米以下的,可以处3000元至5000元罚款。3、改建坟墓面积在5平方米以上的,可以处5000元至8000元罚款。4、新建坟墓面积在5平方米以下的,可以处3000元至5000元罚款。5、新建坟墓面积在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处5000元至8000元罚款。6、新建坟墓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的,可以处8000元至10000元罚款。三、在森林公园核心景观区与重要景点内采挖花草、树根(兜)的江西省森林公园条例第三十条:在森林公园核心景观区与重要景点内,禁止新建、改建坟墓与采挖花草、树根(兜)。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采挖花草、树根(兜)的,
4、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细化标准: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并按下列标准处罚:1、经教育立即改正的,可以处50元至100元的罚款。2、经劝阻后才停止违法行为的,可以处100元至150元罚款。3、经劝阻仍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可以处150元至200元罚款。四、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未在森林公园内的危险地段与游客可能遭受伤害的区域设置安全防护设施与警示标识的江西省森林公园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在森林公园内的危险地段与游客可能遭受伤害的区域设置安全保护设施与警示标识,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
5、毁损或者擅自移动。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设置安全保护设施或者警示标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细化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并按下列标准处罚:1、经教育安全防护设施或者警示标志设置仍然不全的,处5000元至8000元罚款。2、经教育仍未设置任何安全防护设施或者警示标志的,处8000元至10000元罚款。五、单位或者个人毁损或者擅自移动森林公园内的安全防护设施与警示标志的江西省森林公园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在森林公园内的危险地段与游客可能遭受伤害的区域设置安全保护设施与警示标识,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毁损或者擅自移动。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毁损或者擅自移动安全保护设施与警示标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细化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并按下列标准处罚:1、经教育能够立即改正的,不予处罚。2、经劝阻才停止违法行为的,可以对个人处200元至500元罚款,对单位处400元至800元罚款。3、经劝阻仍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可以对个人处500元至800元罚款,对单位处800元至1000元罚款。第 4 页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