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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顾问合同甲方(聘请方):法定代表人。 乙方(受聘方):联系人甲方因业务发展与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的服务范围(一)、乙方律师的服务内容为协助甲方处理日常法律事务,包括但不限于:1、协助公司起草、制订、完善以下相关规章制度(1)公司员工手册(2)公司考勤制度(3)公司休息休假制度(4)公司员工奖惩制度。2、协助起草、制订、审查或者修改涉法合同(包括劳动合同与各类业务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书;3、应甲方要求、参与
2、磋商、谈判,进行法律分析、论证;4、受甲方委托,签署、送达或者接受法律文件;5、应甲方要求,就甲方已经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出具律师函,发表律师意见,或者参与非诉讼谈判、协调、调解;6、应甲方要求,向甲方员工进行法律培训,讲授法律实务知识;7、办理双方商定的其他法律事务。(二)、甲方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必须进入诉讼或者仲裁法律程序的专案代理事务;(三)、甲方出资登记的企业与其他关联企业的法律事务;(四)甲方涉及长期投资、融资、企业改制、重组、购并、破产、股票发行、上市等专项法律顾问事务。第二条 乙方的义务1、乙方委派唐齐斌律师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甲方同意上述律
3、师指派其他律师配合完成前述法律事务工作,但乙方更换律师担任甲方常年法律顾问应取得甲方认可;2、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所列法律事务工作;3、乙方律师应当利用自身专业技能,努力使甲方利益最大化;4、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5、乙方律师在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甲方员工个人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的咨询意见;6、乙方律师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7、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8、
4、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与财、物应当妥善保管。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1、甲方应当全面、客观与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2、甲方应当为乙方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与工作费用;4、甲方在本单位设法务部,并指派法务部工作人员配合甲方律师工作;5、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事项作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作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律师过错(过错认定以律师执业规范为依据)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第四条 法律顾问费用及支付时间1、本合同
5、第一条第一款第1项至第7项法律顾问费为人民币,于本合同签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2、本合同第一条第二款专案代理(诉讼与仲裁)收费:在顾问期限内,乙方免费为甲方代理件20万以下(含10万)标的或无标的的诉讼或仲裁案件,但甲方应按2000元件向乙方支付基本办案费用。除此之外的诉讼或仲裁案件,甲方另外向乙方支付律师费。乙方收取的律师费须按顾问单位标准给予优惠,具体标准为:每件案件收取基本办案费为人民币2000元,并根据争议金额不同按照以下比例收取律师费:(1)争议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或者无具体争议金额要求,不再收取;(2)争议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以上至200万(含100万)
6、,收取比例为3;(3)争议金额为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收取比例为2。有些特殊案件,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收费方式。3、本合同第一条第三款、第四款项目收费:对于甲方出资登记的企业与其他关联企业的法律事务,甲方企业并购、收购、对外投资等项目以及出差办案,甲方需要乙方参与提供法律服务的,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收费。4、以上费用不包括差旅费、调查费、公证费、鉴定费等办案支出费用,此类费用由甲方与乙方据实结算后向乙方支付;以上费用也不包括诉讼费或仲裁费,诉讼费或仲裁费根据法律规定由甲方支付的费用。5、本合同到期终止后或者提前解除的,应当由双方书面确认并结清有关费用。第五条 工作费用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
7、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当由甲方承担: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评估、咨询机构等部门收取的费用;2、襄阳市城区外办案(所谓城区外,是指襄阳市公交总公司的市内公交营运线路覆盖范围以外的地区)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翻译费、资料装订费、长途通讯费等;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他费用;4、乙方律师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工作费用。第六条 合同的解除(一)、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的律师的;2、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3、违反第二条第5至8项规定的义务之一
8、的;(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致使乙方律师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的;3、甲方逾期30日仍不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的。第七条 违约责任1、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二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顾问费。2、乙方律师因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或者违反第二条第5至8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乙方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3、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法律
9、顾问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第八条 解决争议的方法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襄樊市樊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第九条 合同的期限1、本合同期限为一年,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2、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内,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是否续签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合同期满后,甲方交办的法律顾问工作延续进行的或者甲方继续履行本合同第四条、第五条之义务的,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条件继续有效。第十条 通知与送达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本合同正文或者封面所列明的地址、 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 ,应当书面及时通知对方。通过 方式的,在发出 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第十一条 附则1、如甲方对乙方指派律师服务质量不满意,可申请调换;2、其他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作为本合同补充内容;3、本合同一式三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唐齐斌律师持有一份;4、本合同双方签字后即生效。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二0一三年一月一日 第 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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