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小客车租赁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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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编辑北京小客车租赁协议 出租方:承租方:术语说明1.出租方:持有营业执照和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证,为承租方供应汽车租赁效劳的企业。2.承租方:与出租方订立汽车租赁合同,获得租赁车辆运用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3.保证人:当承租方不能履行汽车租赁合同约定的义务时,代为担当相应责任的第三方。4.租赁车辆:依照汽车租赁合同约定,出租方供应给承租方运用的车辆,包括附属设施、部件和牌证。5.租金:承租方为获得租赁车辆运用权及相关效劳而向出租方支付的费用。租金不包括承租方运用租赁车辆发生的燃油费、通行费、停车费、违章罚款等费用。6.有效证件:能够证明租赁车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在道路上行驶的有关证件,如
2、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养路费缴讫凭证、车船税讫、年检标等。7.设备:指保证车辆平安和按购车时出厂配置标准配备的设施。8.超时费:超过合同约定租期且缺乏一个收费周期,以合同约定标准,计收超时局部的租金。9.超程费:超出合同约定的行驶里程局部,按元/公里计收费用。10.保证金:为保证承租方履行合同义务,由承租方供应的资金形式的担保。11.一级车标准:详见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101-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条款本条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订。第一条出租方的权利1.拥有租赁车辆全部权。2.依合同向承租方计收租金及约定费用。其次条出租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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