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地产经纪合同(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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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编辑北京市房地产经纪合同(2) 托付代理房地产转让,按成交价的 计算支付;代理房地产租赁的,按年租金的 一次性计算支付;代理房地产交换的,按房地产评估价值的 计算支付;其他效劳工程支付 元。效劳费支付的时间、条件、金额、支付方式和结算方法,由甲、乙双方在合同补充条款中约定。第四条本合同履行期间,除甲方缘由,乙方不能履行本合同其次条效劳事项的,甲方不支付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各项效劳费。乙方应将甲方已预付的效劳费全部退还。乙方不能完全履行效劳工程,那么相应削减甲方应支付的效劳费。详细数额甲、乙双方在补充条款中另行约定。本合同生效后,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中途毁约,甲方已支付给乙方的效劳费
2、不予退还。未支付给乙方效劳费,乙方有权按双方约定效劳费的标准,向甲方追索。第五条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刚好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天内签订变更协议,否那么,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担当。第六条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应定期将本合同其次条为甲方效劳的各房地产经纪事项状况刚好通告甲方,甲方对乙方的履约应供应必要的协助。并有权随时进展查询、催促。乙方将本合同其次条为甲方效劳的各房地产经纪事项转托付其他房地产经纪人的,必需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由此而增加的费用和法律责任,由乙方担当。第七条甲、乙双方商定,乙方有以下状况之一的,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第十三条约定,追偿因乙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变更为甲方效劳的各房地产经纪事项内容、要求和标准的;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托付他人代理的;3.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违反诚恳信用原那么,或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利益的;4. 。 第八条甲、乙双方商定,甲方有以下状况之一的,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第十三条约定,追偿因甲方过失所造成的经济损失:1.要求乙方效劳的房地产经纪事项不明确,或供应的有关证件和资料不实;2.甲方利用乙方供应的信息、条件、时机,擅自不履行合同;3.违反本合同第三条及补充条款的约定,不按期给付或拒付效劳费的;4. 3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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