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BF——2021——2712 )(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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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编辑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BF20212712 )(3) 第十四条 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甲方转让或出租其物业时,应当将本合同、临时管理规约以及有关费用缴纳状况等事项告知受让人或承租人,并自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买卖或出租状况告知乙方。甲方转让物业前,应当与乙方结清相关费用。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供应物业效劳; 2.监视乙方履行本合同,对乙方供应的物业效劳有建议、催促的权利; 3.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专项修理资金的运用及物业共用局部的经营收益和运用状况,享有知情权和监视权; 4.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以及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局
2、部的运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5.遵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缴纳专项修理资金; 6.依据本合同的约定缴纳物业效劳费和特约效劳费; 7.对乙方依据合同和有关规章制度供应的管理效劳赐予必要协作; 8.有关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十六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可自行或选聘物业效劳企业供应物业效劳,并担当物业效劳责任; 2.按本合同约定的物业效劳事项和标准供应物业效劳; 3.妥当保管和正确运用本物业的档案资料,刚好记载有关变更信息,不得将业主信息用于物业管理活动之外的其他用途; 4.刚好向全体业主和物业运用人通报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物业效劳的重大事项,刚好处理甲方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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