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样本(2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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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编辑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样本(23) 2、在本物业内发生治安或刑事案件包括但不限于暴动、抢劫、破坏、爆炸、火灾等事由所导致的损害,但因乙方存心或过失所致,不在此限。3、因甲方、业主或第三者之存心或过失所致,或业主、运用人违反本合同、临时管理规约和其它物业管理效劳规定所导致的一切相关损害。4、非因乙方违反本合同义务,业主专有及约定专用局部之火灾、盗窃等治安、刑事案件所导致的损害。5、乙方已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但因物业本身固有瑕疵造成损失的。6、因修理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须要而且事先已经告知业主和物业运用人,短暂停水、停电、停顿共用设施设备运用等造成损失的。7、因非乙方责任出现供水、供
2、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如假设因乙方不作为造成连续发生不能正常供水、供电等的不在此列。 8、乙方书面建议改善自用、共用及约定共用局部设施或改良管理措施,而甲方未接受所导致的损害。9、自业主耽搁给付效劳费用至清偿日期间含票据未兑现局部产生的任何损害。 10、因本物业区域内车辆被窃、被破坏或车内财物被窃而产生的相关损失,但因乙方违反本合同义务而导致以上事故者除外。11、甲方或业主、物业运用人未经乙方同意,擅自托付乙方员工供应效劳所导致的任何损害如代为泊车等。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车辆毁损、灭失,财物被盗等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事务的,由责任方担当刑事或民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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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期 物业管理 服务 合同 样本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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