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个人整理讲义(23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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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个人整理讲义-第 23 页内河民用航空法领空:领水海洋法详述湖泊内海领海界河:船舶可以在对方航道航行但不得靠泊;修建设施须经对方许可河流多国河流:仅对沿岸国船舶开放,主权归属流经国,但不得改道或堵塞河流国际河流(国际运河):依条约对所有国家开放,非军用船舶有无害 通过权,主权归属流经国,条约约定管理等事项领土构成芝加哥公约,领空主权原则安全制度:三个反劫机公约(东京、海牙和蒙特利尔)劫机为可引渡罪行,但各国无强制引渡的义务,但不引渡需要在国内按严重的刑事案件起诉并惩处底土:完全主权先占:A、无主地B、有效占领(主客观)合法,现已不能适用时效:有争议,我国不承认传统
2、方式 添附:合法征服:以战争合法性为基础,现已基本废弃领土取得方式非强制合法割让强制非法 殖民地独立:合法新方式公民投票:合法 (二)海洋法领海基线1、 海洋水域的划分毗连区领海专属经济区(包括毗连区)内海内海公海各部分制度: 内海:(1)完全主权;(2)外国船舶非经许可不得进入;(3)我国渤海和琼州海峡属于内海;(4)港口(对外籍船)刑事管辖:通常只有对扰乱港口安宁、受害者为沿岸国或其国民、案情重大或船旗国领事或船长提出请求时沿岸国才予以管辖。 领海:(1)完全主权;(2)外国船舶有无害通过权A、 我国不适用于军舰;B、连续不停迅速通过;C、潜艇须浮面并展示国旗;D、通过无害毗连区:(1)防
3、止和惩处在领土范围内违反海关、财政、移民、卫生的法律法规(2)其他制度取决于其依附的是专属经济区还是公海专属经济区:自然资源的勘探开发和管辖权A、有权拘捕;B、通知;C、有担保立即释放;D、原则上不得对船员进行监禁或体罚公海:(1)管辖权:A、船旗国管辖权:一船一旗,否则视为无国籍船和登临对象;B、普遍管辖权:海盗、非法广播、贩卖奴隶和贩卖毒品 (2)临检权(在公海上直接提起管辖)和紧追权(在其他海域提起管辖延伸至公海):A、主体:军舰、军用飞机、经授权且标志清楚的政府公务船舶飞机;B、主体不能是对象;C、紧追权的限制:紧追权不能从公海开始、发出停止信号、不能中断、当被追船舶进入其本国或第三国
4、领海时终止;不得使用武力 2、海洋底土的划分及沿海国的权力大陆架:A、界限(多数情况下和专属经济区重叠,但可以宽于专属经济区)B、权力和专属经济区类似;C、沿海国的专属权力,无须声明即享有内海和领海的底土由沿海国享有完全的主权 国际海底区域(平行开发制)(三)特殊空间(南极和外空)的法律制度1、基本原则:人类共同利益原则;和平目的原则;自由的科学考察原则2、南极:1961年南极条约(核心内容:冻结对南极的领土要求)3、外层空间法律制度:(1)登记制度:联合国秘书长;登记国对空间物体享有所有权与管辖权(2)营救制度:援助、通知、送回包括:实际完成发射行为的国家;促使发射行为的国家;从其领土或装置
5、完成发射行为的国家(3)责任制度:发射国承担绝对责任(对地面或飞行中的飞机)或过错责任(对其他外空物体)特别注意:营救公约和责任公约不调整缔约国和本国国民的法律关系(四)国际环保法防止气候变化:限制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大气环保臭氧层保护:限制和管制消耗臭氧层物质主要制度控制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明确有关国家责任濒危野生动植物种保护:清单自然资源和生态保护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环保 防止海洋倾倒废物生物多样性条件:1、进出口双方均为缔约国;2、进口国同意(书面、特定) 3、有无害环境的处置方法; 4、越境转移有保险或担保 防止气候变化:(1)有效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
6、2)基本原则: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具体减排目标只针对发达国家)(3)减排折算方式:“净排放量计算方式”:即可以从本国实际排放量中扣除森林所吸收的二氧化碳数量;“集团方式”:及欧盟国家视为一个整体,可以采取内部平衡抵消,但在总体上完成减排量的方式;“排放权交易方式”:即两个发达国家之间可通过排放额度的买卖来折抵排量;“绿色交易方式”:即发达国家可以通过向发展中国家输出绿色技术折抵排量。本国人:国籍制度(取得、丧失、冲突)入境、出境四、国际法上的人待遇外国人特殊制度:外交保护、庇护和引渡国际人权法 (一)国籍的取得和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1、基本原则:不承认双重国籍2、国籍取得:双系血统主义
7、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国籍法第4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第6条规定:“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3、国籍丧失:申请丧失为主,自动丧失为辅 国籍法第9条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第11条规定:“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 第12条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4、我国
8、对国籍冲突的解决:国籍积极冲突对中国人:不承认其外国国籍对外国人:经常居住地最密切联系地国籍消极冲突:经常居住地(二)外国人的法律地位1、外交保护(保护境外的本国人)外交保护的条件:(1)一国国民权利因所在国国家不当行为受到侵害;(2)国籍继续原则;(3)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外交保护之前,受害者已经用尽当地所有司法和行政救济2、引渡A、根据国际法,国家没有一般的引渡义务;B、国家可以拒绝引渡本国国民;C、可引渡罪行:双重犯罪原则和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注意:犯有战争罪、危害人类罪、劫机罪和侵害外交代表罪的绝对不能视为政治犯D、引渡效果:罪名特定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外交部是有关引渡的联系机构;
9、引出:外交部审查形式要件,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实质要件引入:最高人民法院有权决定在请求引渡时是否作出量刑的承诺,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权决定在请求引渡时是否作出限制追诉的承诺 3、庇护(保护境内的外国人)A、构成要件:(a)允许受迫害外国人入境并居留;(b)拒绝将其引渡;B、不得进行庇护的罪行:前述不视为政治犯的C、外交庇护(在域外使领馆内庇护外国人):没有国际法依据外交机关使馆特权与豁免领事关系:重点掌握和外交关系的区别外交关系五、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人员范围和具体内容外交特权和豁免特别提示:使馆是与接受国中央机构交涉的全能对外交往机关;领馆是与接受国相应地方机构
10、交涉的非政治职能的对外交往机关常驻:使馆外交代表机关(一)外交机关和使馆人员中央外交机关:国家元首、政府和外交部门大使(向国家元首派出)馆外交机关公使(向国家元首派出)馆代办(向外交部长派出)处临时:特别使团服务人员(司机、厨师等)使馆人员 外交人员:馆长、参赞、武官、外交秘书和随员 行政人员(会计、翻译等)(二)外交人员、特别使团、领事官员的派遣和任职1、必须经接受国同意才能派遣的人员:使领馆馆长、武官、特别使团、不具有派遣国国籍的人员(接受国可随时撤销此项同意)2、必须履行特殊手续方能开始职务的人员:使馆馆长:向接受国递交国书;领馆馆长:由接受国颁发领事证书(三)使领馆特权与豁免1、使馆特
11、权与豁免:馆舍不得侵犯;档案不得侵犯;通讯自由(非经许可不得装置使用无线电发报机);免纳捐税、关税;行动和旅行自由(禁区除外);使用派遣国的国家标志。 2、对比使馆馆舍不得侵犯和领馆馆舍不得侵犯: 使馆馆舍绝对不得侵犯:非经馆长同意接受国人员不得进入(包括公务和私务区域) 领馆馆舍是在一定程度内不得侵犯:(1)专供领馆工作之用的那部分馆舍未经馆长许可不得进入,而馆舍的其余部分不包括在内;(2)遇紧急情况时,如火灾和其他灾害须迅速采取措施的场合,可推定领馆馆长已经同意而采取保护行动;(3)领馆馆舍、设备及其财产在一般情况下应免受征用。但在确有必要征用时,则可征用,然而应给予补偿。(四)外交人员和
12、领事官员的特权和豁免1、外交人员的特权或豁免:人身不可侵犯;寓所、文书信件、财产不可侵犯;管辖豁免;免纳捐税;免除关税和查验。 2、对比外交人员和领事官员的管辖豁免(1)外交人员的管辖豁免:A、完全的刑事管辖豁免;B、有例外的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例外情况包括:关于私有不动产之物权诉讼;以私人身份参与继承案件的诉讼;关于外交代表于公务范围以外所从事的专业或商业活动引起的诉讼;如外交代表主动提起诉讼,就不能对与主诉直接相关的反诉主张管辖的豁免。C、完全免除作证义务;D、外交人员管辖的豁免可以由派遣国放弃,而且放弃必须是明示的,外交人员本身没有作出这种放弃的权利。并且对管辖豁免的放弃不得视为对判决执
13、行豁免的默示放弃,后项放弃须由派遣国单独明确作出。(2)领事官员的管辖豁免:领事官员执行职务行为,不受接受国的司法和行政管辖,也无相关的作证义务。(五)特别使团的特权与豁免:基本同领馆(领事官员)的特权与豁免 六、 国际争端的解决方式战争或武力解决:非合法干涉内政非合法仲裁:国际常设仲裁法院(1900年、海牙)法律解决斡旋(第三者促使谈判协商)与调停(第三者提出方案并 参加谈判或协商)调查(事实)与和解(事实和结论)政治方法非强制方式平时封锁:只能由安理会决定强制方式 反报:针对不违法行为的对等反措施报复:针对违法行为的对等反措施谈判与协商诉讼管辖权:国家咨询管辖权:联合国其他机构国际法院特殊
14、制度:专案法官制度法院国际海洋法法庭:诉讼主体可以是国家、国际组织、自然人和法人战争的开始和结束:标志、后果七、战争法战时中立:战时(不同于永久中立)、不参加战争(不同于政治中 立,如不结盟)、中立(不作为、防止、容忍的义务)对战争手段的限制:海牙体系保护战时平民和战争受难者:日内瓦体系战争犯罪的处罚:原则、罪名、国际刑事法院(一) 战争的开始和战争结束:均以是否存在相关意思表示为标志(二)对作战手段和方法的限制:1、禁止具有过分伤害力和滥杀滥伤作用的武器使用这类武器具体有包括:(1)极度残酷的武器;(2)有毒气、化学和生物武器;(3)核武器:但目前的国际法还未对核武器的禁止作出全面明确的规定
15、。2、禁止不分皂白的战争手段和作战方法3、禁止改变环境的作战手段和方法4、禁止背信弃义的战争手段和作战方法,但不禁止使用诈术根据1977年日内瓦四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以下行为构成背信弃义的情况:(1)假装有在休战旗下谈判或投降的意图;(2)假装因伤或因病而无能力;(3)假装具有平民、非战斗员的身份;(4)使用联合国或中立国家或其他非冲突各方的国家的记号、标志或制服而假装享有被保护的地位。(三)保护战时平民和战争受难者(战俘和伤病员):人道主义原则;战后立即遣返战俘 (四)战争犯罪:1、历史上惩罚战争犯罪的实践:四个临时刑事法庭(联合国安理会派出机构)2国际刑事法院:常设(独立于联合国);管辖刑
16、事法院规约生效后灭绝种族罪、战争罪、危害人类罪、侵略罪等国际经济法讲义(2011年)惯例:贸易术语 国际货物买卖法(买卖双方)合同成立:要约承诺制度(基本同合同法)适用范围公约买卖双方权利义务主要内容违约救济(基本同合同法)提单和海运单货物的风险转移一、国际货物贸易法国际货物运输法(托承收三方)承运人责任险别:承保范围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投保被三方)责任期间和除外责任托收国际贸易支付方式(买卖双方和银行之间)信用证(一)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1、国际贸易术语(性质属于国际惯例)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1) 根据卖方义务从小到大分为EFCD四组,其中卖方义务最小的为EXW(工厂交货),卖方
17、义务最大的为DDP(完税后交货)(2) 除了EXW和DDP,其余的均为卖方完成出口手续,买方完成进口手续六个常用的贸易术语 FOB、CIF和CFR区别:缩略语后港口名 价格构成 安排运输 投保FOB 装运港 交易成本 买方 买方CIF 目的港 成+运+保 卖方 卖方CFR 目的港 成+运 卖方 买方共同点:(1)风险转移的时间相同:装运港越过船舷 (2)交货地点相同:装运港 (3)进出口手续办理相同:卖方办出口,买方办进口 (4)适用于相同的运输方式:海运和河运使用时特别注意的事项: FOB:两个充分通知:买方租船后给卖方充分通知;卖方交货时给买方充分通知CIF:如果买方没有特殊要求,卖方只有
18、义务投保海运最低险(平安险)CFR:卖方交货时给买方充分通知 FCA、CIP和CPT(1)货物风险自卖方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转移; (2)交货地点为第一承运人所在地;(3)适用于一切运输方式;(4)其余各方面FOB和FCA、CIF和CIP、CFR和CPT一一对应。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特别注意:如果要使合同适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应在合同中明确表明。例如:CIF(指定地点)适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或Incoerms規則2010)。(1)将13个贸易术语减少为11个2010年通则用两个新术语:DAT运输终端交货(指定目的地)和DAP目的地交货 (指定目的地)
19、代替了2000年通则中的DAF、DES、DEQ和DDU术语。DAT和DAP术语都规定需在指定目的地交货,二者的主要区别是:在DAT术语下,卖方承担将货物从运输工具上卸下并交由买方处置的义务;而在DAP术语下卖方只需将货物交由买方处置即可,无须承担将货物从交通工具上卸下的义务。D组只剩三个术语:DAP(运到)、DAT(运到、卸下)和DDP(运到、卸下、完税)。(2)根据使用的运输方式将11个贸易术语进行分类2010年通则没有使用2000年通则那样按组别分类的方式,而是按照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将11个贸易术语分为两大类:适用于任何单一或多种运输方式的术语有七个: EXW(工厂交货)、FCA(货交承运
20、人)、CPT(运费付至)、CIP(运费及保险费付至)、DAT(运输终端交货)、DAP(目的地交货)和DDP(完税后交货)。只能适用于海上和内陆水上运输的术语有4个: FAS(船边交货)、FOB(船上交货)、CFR(成本加运费)和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特别提示:虽然2010年通则改变了2000年通则对贸易术语的分类方式,但是,2000年通则E、F、C、D四组术语下卖方义务从小到大的规律并没有发生变化,在进出口手续办理方面的规定也完全相同。(3)2010年通则改变了2000年通则关于FOB、CIF和CFR三个术语以越过船舷为风险转移的规定,而代之以将货物装运上船。(4)将贸易术语也适用于国
21、内贸易传统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只在国际销售合同中运用,此种交易的货物运输都需跨越国界。2010年通则正式认可所有的贸易术语既可以适用于国际贸易也可以适用于国内交易。 2、1980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 公约适用范围A、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B、不适用于六种合同:(a)购买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b)以拍卖的方式进行的销售;(c)依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而进行的销售;(d)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e)船舶或飞机的销售;(f)电力的销售;C、公约适用的任意性:当事人可以通过选择其他国家的法律而排除公约的适用;对公约规定的内容可以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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