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样式(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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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编辑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样式(2) (五)遵照合同约定为旅游者供应旅游效劳,且不得低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六)所供应的效劳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平安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平安的旅游效劳工程,应当向旅游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纳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七)旅游过程中不得强制旅游者购物,支配合同约定以外的自费工程,应当征得旅游者同意。(八)应当向旅游者供应发票等消费凭证。第五条旅游费用(一)旅游费用包含以下费用:1、代办证件、手续的费用;2、境外交通客票费:如遇票价调整,客票费的退、补遵照合同法第63条的规定执行;3、餐饮住宿费:含航班等交通工具上供应的免费餐饮;4、巡游费
2、;5、旅游效劳费:含地接社及旅行社效劳人员的效劳费;6、团队签证费;7、国外机场税。(二)旅游费用不包含以下费用:1、非合同约定行程发生的费用;2、自费工程有关费用;3、自由活动期间的费用;4、护照费;5、境内地面效劳费;6、出境机场税;7、国内段交通费;8、境外小费;9、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电报、饮料及酒类费;个人伤病医疗费、寻回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酬报等;10、“(一)”款中未列明的其他费用。(三)对旅游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应当在专用条款中予以注明。第六条旅游手续本合同涉及的各项旅游手续除另有约定外,均由旅行社代为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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