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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患者住院期间摔伤 医院赔偿损失卓女士在某医院住院期间,踩到住院大楼走廊上的油渍滑倒摔伤,造成七级伤残。某法院近日对这起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医院承担80%的赔偿责任。2014年8月2日上午,卓女士因左耳疼痛到某医院住院治疗。当日下午3时许,卓女士在医院走廊踩到油渍摔倒致其左侧股骨胫骨折,并进行了左股骨胫骨置换手术,花去医药费用6.5万元。经司法鉴定,卓女士构成七级伤残。因与医院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卓女士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医院承担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3万余元。法院审理认为,因医院未对其住院大楼进行有效管理和和时对病房走廊油渍进行清理,没有全面履行对病友卓女士的安
2、全保障义务,导致了卓女士踩到走廊上的油渍摔伤并构成七级伤残,因此医院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卓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合理谨慎注意自身安全,其不慎摔伤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最终判令医院赔偿卓女士各项经济损失17.9万元。艾滋病患者就医遭拒 法院判医院补偿9.5万来源:新京报 作者: 时间:2015-5-4 10:41:43 点击: 417 新京报讯 (记者李禹潼)近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调解一起诉讼案,一名艾滋患者以“平等就医权受到侵害”状告某肿瘤医院,医院补偿原告9.5万元。2012年底,25岁的天津肺癌患者晓峰(化名)在天津市肿瘤医院(以下称肿瘤医院)求医时遭到
3、拒诊,无奈下私改病历,并在手术前逃避常规检查,终得以完成手术。2013年2月,晓峰以一般人格权受到侵害为由,将肿瘤医院起诉至法院。22个月后,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以诉讼请求的平等就医权不是相关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为由,驳回起诉。后晓峰不服,提起上诉。近日记者获悉,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通过法庭调解,上诉人晓峰以双方达成案外和解为由,撤回上诉。办理此案的李法官透露,本案经法庭调解,双方达成一致,以“一般人格权被侵害”的名义,肿瘤医院支付了原告一些补偿。就肿瘤医院支付的具体金额,晓峰和其代理人刘巍律师均表示,因在法院调解时与肿瘤医院曾签署协议,承诺不将具体金额透露给除亲友外的他人和媒体,故不便透露。
4、天津“海河之星”感染者工作组负责人、网友“滨海老四”在微博上透露,晓峰案件中,肿瘤医院支付晓峰9.5万元,且款项已兑现。江苏邳州法院判决高成玲诉邳州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裁判要旨医疗机构应将准备采取的诊疗方法和医疗风险等重要信息,以明确、合理的方式告知患者;如未尽到询问检查和说明告知义务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案情2012年7月27日,原告高成玲在被告江苏省邳州市人民医院行子宫切除术。术后,原告出现左下肢疼痛、无力、足下垂、行走不稳等症状。同年9月11日,原告在徐州市医学院附属医院诊断为:左侧胫神经、腓总神经损伤。原告还在徐州市中心医院等处医治。徐州医学会医疗鉴定意见为
5、:高成玲目前左下肢功能障碍与医方的过错医疗行为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其原因力为次要因素。患者的伤残等级为八级。高成玲不服该鉴定结论,申请江苏省医学会重新鉴定,江苏省医学会出具的鉴定结论为:“患者构成八级伤残,医方诊疗行为中存在的过错与患者目前的状况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其原因力为同等因素。”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218593.65元。裁判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健康,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在到被告处就诊前,曾患有腰椎间盘突出病史,麻醉前麻醉医生术前探访患者时,没有仔细询问有关病史,遗漏椎间盘突出病史
6、,导致麻醉医生对实施椎管内麻醉风险防范意识不足;在医方麻醉前小结暨同意书中,虽有“中枢和外周神经系统损伤”文字记载,但是未显示针对可能发生的低位脊髓损伤并发症的重视和拟采取的防范措施。综上,医方在进行麻醉和相关诊疗行为前,并未充分履行相应的询问检查和告知义务,给原告造成人身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遂判决:被告邳州市人民医院赔偿原告高成玲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261694.31元的60%为157016.5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合计165016.58元。现该判决已生效。评析1.医疗机构询问检查和告知说明义务的认定在医疗机构采取相应的诊疗措施前,应当对患者的病情进行详细检查
7、,明确病因和患者身体健康指标等各项状况,以便有针对性开展相应的治疗。确定治疗方案后,也要根据治疗方案可能引发的医疗风险,对患者的当前病情、体质和既往病史等与诊疗行为密切相关的信息进行详细询问检查,据此作出医疗风险预测和风险控制。医疗机构还应当将医疗诊治信息对患者进行明确合理说明,告知患者本人、患者的近亲属或被明确授予相应权利的人。相关信息应当包含但不限于:1.对患者实施何种手术;2.对患者的检查和治疗行为有一定的危险性,可能产生严重的不良后果;3.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笃,可能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4.存在多种治疗方案且有较大风险的;5.以教学、科研为目的,对患者进行的检查
8、和治疗。本案中,医院在实施椎管内麻醉前,理应询问患者是否患有腰椎方面疾病,以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或者变更麻醉诊疗方案,或者告知椎管麻醉手术可能给患者带来的医疗风险。但是在诊疗行为实施前,医方并未尽到检查询问和告知说明义务,造成患者伤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医疗机构诊疗过程中注意义务的审查因医务人员诊疗行为不符合国家医疗行业协会等机构确定的常规诊疗操作规范,给患者造成损害;或依照当下医疗水平,应当发现而未能发现患者症状病因,未能和时开展对症救治,延误诊疗的,应认定其未尽到相应的诊疗注意义务,由医疗机构对患者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患者反映在实施麻醉过程中出现两次穿刺异感,医方没有
9、按照中华医学会麻醉分会椎管内麻醉快捷指南的意见放弃该麻醉方法,而是坚持继续实施椎管内麻醉,给患者造成损害。在对患者实施麻醉手术后的5天,患者提出左下肢“麻木不适”,作为麻醉医生,应当想到有“低位脊神经损伤”的可能,应仔细检查,作肌电图和MRI等有关检查,以明确病因,和时治疗,但麻醉科会诊医生没有认真对待,导致未能发现患者症状病因,延误患者病症的诊疗,由此可以认定医方未尽到相应的诊疗注意义务。3.对医疗机构责任范围的确定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和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主要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过错程度来确定其责任。一是
10、要考虑医疗机构的过错程度;二是要考虑原因力因素。本案中,因为原告自身患有腰椎间盘突出病史,且逐渐加重,其目前的状况与其脊髓生理变化有关,实施椎管。麻醉后更易发生脊髓神经损害的并发症,故原告目前的状况与其自身因素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此,原告应对自身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虽然江苏省医学会鉴定认为:“医方诊疗行为中存在的过错与患者目前的状况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其原因力为同等因素。”但为增强被告医疗人员的医疗责任心和风险防范意识,规范其医疗行为,进一步提高其医疗技术水平,避免类似医疗损害的发生,并从有效保护患者的角度出发,法院酌情确定医疗机构对原告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未经患者和其家属签字医
11、院做手术致残担责湖南省沅陵县张某因当地某医院启动“百万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工程”到医院检查,经诊断为“老年性白内障”,双眼裸视力为0.04。术前做相关检查无手术禁忌症。医院遂对张某进行“虹膜隧道切口白内障囊外摘除术”和人工晶体植入术,并在手术同意书上对手术可能的风险和可能的意外和并发症予以告知,张某同意后在上面签字。术后张某出现不适,医院在未经患者和其家属签字同意的情况下,对张某又实施了白内障并发症手术。不久,张某出院,视力检查为0.2。张某出现“反应性色素膜炎、前房大量纤维素性渗出、机化物形成、角膜溃疡”等症状,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左眼白内障手术后,左眼视力光感/l尺,瞳孔变形,晶体缺失,构成
12、左眼盲目4级,七级伤残”,共花去医疗费6.7万元。事后,张某和家人多次到某医院交涉要求按照医疗事故赔偿,医院认为不属于医疗事故,不承担任何责任,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等费用6.7万元。经怀化市医学会作出鉴定,确认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法院最终判决医院赔偿张某6.7万元。明明不是医疗事故,为什么医院还要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医院启动的“百万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工程”,虽有公益性质,但仍应严格遵守医疗规程保障患者权益,法律规定患者享有知情权、选择权、同意权。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ll条,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和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和时解答其咨询,但是
13、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也就是说,医务人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权衡患者的身体和精神状况,有选择性地告知患者病情的相关信息。该案中被告医院未经原告张某和其家属同意即行并发症手术,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存在过错,兼顾医疗机构与患者间利益,遂作出上述判决。合理变更手术但告知 不充分时责任的承担【案情】郑女士在重庆某医院就诊,医院为其行左耳鼓式探查术。术中医生发现郑女士自身情况不宜适用原定手术方式,遂改行左耳乳突根治手术,术后郑女士左侧嘴角歪斜。【分歧】本案变更手术具有合理性,但告知患者不充分,对该医疗后果责任应如何认定,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医院采用技术方案合理,不存在误诊,故不应承担赔偿
14、责任。医院术中发现患者自身情况不宜适用原定手术方式,决定改行左耳乳突根治手术合理,即使医院完全履行了告知义务,医疗结果亦完全相同。第二种意见认为,医院采用技术方案合理,但因告知不充分,未对乳突根治术极易损伤面神经导致面瘫的可能履行告知、说明义务,侵犯了患者知情选择权,与损害后果有间接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评析】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1.医院对患者具有法律上的告知、说明义务,尤其是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如实、负责地向患者说明真实的病情和拟采取的医疗救治措施,让患者作出明确的选择。特别是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和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本
15、案中,仅仅告知郑女士需行左耳鼓室探查术,可能产生术中、术后面瘫的风险,并未明确告知郑女士需行乳突根治术和由此可能产生的手术风险,即手术告知未达到充分的要求。医疗机构因告知不充分,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手术过程中对因手术方式的变更可能造成的损害,重庆某医院并未对郑女士的家属尽到充分告知的义务,其告知不充分的行为证实医院存在主观过错。尽管医院在手术中发现患者情况不宜适用原定手术方式,医院决定改行左耳乳突根治手术,医生所采用的手术,方案合理,但医院告知义务不充分的过错行为与郑女士就诊的损害后果存在间接的因果关系。3.重庆某医院实施的左耳乳突根治手术极易损伤面神经导致面瘫,术中未再次充分告知患方
16、该手术存在的风险性,让患方充分理解选择手术方案,侵犯了患者的知情选择权,但考虑到医院对郑女士行左耳乳突根治术,符合手术目的,采取的治疗措施合理,且医院的过错行为系间接因素而非直接因素,故赔偿比例不宜过高。法院最终判决某医院承担40%责任,赔偿郑女士13万余元。小医院揽“大活” 造成伤害赔偿损失75000元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 时间:2015-3-6 16:47:50 点击: 461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大仁门诊部,是一家私人诊所,自身条件有限,却揽“大活”,结果被起诉到法院。 2015年1月23日,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判决,判决龙子湖区大仁门诊部赔偿大永家人医药费等各项损失共计7
17、5000元。2013年11月14日,大永因身体不适到龙子湖区大仁门诊部就诊,诊断为双侧双肾结石,采用体外冲击波碎石的治疗方案。从11月14日至12月12日期间,大永共接受四次碎石治疗,治疗中多次出现尿血、腰疼、下肢浮肿症状。2014年3月11日,大永因血尿、下肢浮肿症状加重分别前往蚌埠市肿瘤医院和蚌埠市第一人民医院检查诊疗,诊断为:“左肾癌伴左肾静脉和下腔静脉癌栓形成,左肾功能受损,两侧胸腔积液”。 2014年10月26日,大永因治疗无效死亡。大永的家人认为,因大仁门诊部诊断错误,导致大永病情延误,无法接受手术治疗,应承担医疗过错责任。2014年12月30日,大永的家人提起了诉讼,要求大仁门诊
18、部赔偿医药费等损失共计170000元。经法院审理,在查明事实,明确责任的情形下,主持双方调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蚌埠市龙子湖区大仁门诊部赔偿大永家人医药费等各项损失共计75000元,于2015年1月26日之前付清。(文中人物均为化名)小手术致人成“植物人”后身亡 医院判赔163万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 时间:2014-10-16 15:50:18 点击: 1396 来自重庆市涪陵区的李某,到某民营医院做一个小手术,却因医生的失误,使自己成了“植物人”后不治身亡。近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结李某家人诉涪陵区某民营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判决该民营医院承担90%的赔偿责任,赔偿
19、李某家人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163万余元。2012年7月17日,李某因患胆囊结石入住涪陵区某民营医院,定于次日做胆囊切除术。在手术麻醉过程中,李某出现昏迷等危急情况,于当日转入涪陵区中心医院抢救,无奈李某因急性缺氧引起全脑缺氧性损伤,成为“植物状态”,并于2014年4月死亡。事后,李某家人将某民营医院诉至一审法院,诉称为李某治疗的医师和施手术者均未注册在被告医院执业,为李某麻醉的是一名外科医师,不具有麻醉资质,被告医院属非法行医,应承担全部过错。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意见认为,医院在李某的医疗处置过程中存在过错,是李某全脑缺氧性损伤的主要因素。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在
20、医疗过程中,因自己过错导致李某成“植物人”,继而死亡,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司法鉴定机关意见,确定医院在该起医疗事故中承担90%赔偿责任。医院X光片丢失被索赔6亿 患者最终获赔3万余元来源: 大洋网-广州日报 作者: 时间:2014-9-22 11:35:03 点击: 967 本报讯 (记者张翔宇 通讯员王昕、谢欣然)阿芬为了清除体内的结石两次进入医院治疗,后发现医院给其的X光片并不是其本人的X光片,阿芬认为医院对其进行的排石术是医疗事故,更换X光片就是为了掩盖过错向医院索赔逾6亿元。法院最终判决医院存在过错,向阿芬支付医疗费等合计31136.44元。2010年11月2日,阿芬感到
21、腰部有些不适,来到市某三甲医院就医,医生诊断其为右肾结石,当年做了手术并康复出院。2012年12月22日,因阿芬感到严重不适,医生再为其X光片检查,在阿芬坚持下,医生再次为阿芬做手术。2012年12月29日,阿芬康复出院。出院后,阿芬复印病历时发现2012年12月22日检查的X光片不是本人的X光片,正是这张X光片,引发了此后的诉讼。阿芬认为,体外振波碎石碎片碎到花生米大是医疗事故,后续的镜下检查也造成了捅伤、出血,更严重的是医院为了掩盖过错,把自己的X光片偷偷更换了。阿芬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医院赔偿后续治疗费40.2万元、终身后续治疗费6亿元、影响生儿子和夫妻感情的精神损失费100万元等。
22、但天价的赔偿意味着较高诉讼费用,在后面的诉讼中又变更为6万元。三次清宫才止孕 医院责任实难逃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 时间:2014-9-1 9:47:51 点击: 819 漫画高岳记者莫小松 见习记者马艳 通讯员廖玮本想通过人流手术终止妊娠,结果因为清宫不全又多次接受手术,患者一怒之下将医院告上法庭。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作出宣判。2012年6月,梁某因自诊有早孕反应,到南宁某医院就诊,经诊断为宫内早孕。就诊当日,医生向梁某下达终止妊娠同意书,其中有“因诊断为早孕,自愿要求终止妊娠,现将终止妊娠有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和风险向您和家属告知5、吸宫不全或漏吸”
23、等内容,梁某作为受术者在该终止妊娠同意书上签名后,该医院为梁某行无痛人流终止妊娠术。后因梁某在术后仍有早孕反应,再次到该院就诊,经超声检查梁某宫内有液性暗区,疑为宫内积血,该医院为梁某进行第二次可视清宫术。2012年7月,梁某因下腹痛,伴阴道流血量多于月经等症状,到其他医院就诊,经诊断为清宫不全,并进行了第三次清宫术。梁某认为南宁某医院所实施的两次手术均属于清宫不全,该后果与其宣传的“南宁最好的人流医院”医疗水平不相适应,亦与当时的医疗水平不相称,给自己造成了损害,便诉至法庭,要求该医院赔偿各项损失9495.98元、残疾赔偿金3万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两万元。据了解,该医院在梁某起诉前已向梁某退回
24、了部分医疗费877.4元,但坚持辩称吸宫不全是正常的医疗现象,且其在手术前已将吸宫不全等可能向梁某进行了说明,其不存在医疗过错,故不同意赔偿。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法院就双方的举证责任进行释明,但梁某和医院均坚持不申请对本案进行相关的医疗事故司法鉴定,梁某同时坚持不申请对其主张的伤情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在查清案情的基础上,法院审理后综合考量过错程度、行为后果和本案实际情况,最终判决南宁市某医院应赔偿梁某4000元。以案释法医疗过错造成损失的数额应举证对于该案的判决,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
25、人员应当和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医院虽辩称清宫不全是难以避免的手术并发症,其对梁某实施的两次手术行为并无过错,但该医院仅在第一次手术时对梁某进行了手术并发症的说明告知,并未就第二次手术对梁某进行手术并发症的沟通、说明、告知,此行为与上述规定相悖。梁某在第一次手术后已经出现清宫不全的症状,医院在为梁某实施第二次手术时更应严格按照诊疗规范,谨慎操作,避免再次出现清宫不全的情形,现梁某在该医院处历经两次手术,宫内仍有妊娠组织残留,
26、直至外院进行第三次手术后方得以清理干净,足见该医院在对梁某的诊疗过程中未能尽到高度的注意义务,不符合理性医护人员的行为标准。此外,医院未能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在对梁某实施两次手术的过程中不存在过错,且虽经法院释明,仍坚持不申请对本案进行相关医疗事故司法鉴定,应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据此,法院对该医院的抗辩不予采纳,即认定医院对梁某的诊疗存在一定过错。由于梁某因医院过错导致其身体和心理均受到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故医院应予赔偿。但鉴于梁某在审理过程中未能充分举证证实其主张的各赔偿项目的依据,且虽经法院释明,仍坚持不就其伤残程度申请进行相关鉴定,而医院对梁某主张的各赔偿项目之计算标准均不予认可,
27、梁某也应承担起举证不力的后果。据此,法院综合案情,作出了如上判决。医院检查、用药不慎 死者亲属获赔五万五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 时间:2014-5-5 10:31:10 点击: 2023 患者因腹泻住院,医院对疾病认识不够,未和时进行相关检查,用药也不够慎重,最终患者死亡。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令医院赔偿死者亲属各项损失五万五千余元,并承担本案的鉴定费用。2012年,王某因腹泻到通州区某医院就诊,被诊断为急性肠炎并住院输液。输液后王某病情非但未好转还有所加重,当天便经抢救无效死亡。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认为,医院对王某的诊断并无过错,王某原发疾病和自身体质等自身因素
28、是导致死亡主要原因。但王某既往有哮喘史,年龄较大,医院对疾病认识不够,没有进行相关检查,治疗用药不够慎重,可能对王某的诊治产生不利影响,但与王某的死亡作用轻微。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鉴定意见医院对王某的诊疗行为存在一定的过失,该过失与王某的死亡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对因此给王某的亲属造成的损失和精神痛苦,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具体赔偿比例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医院的过错程度并参考鉴定意见予以酌定为10%。最终法院依此判令医院赔偿王某的亲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五万五千余元,并负担本案的鉴定费医院漏诊延误抢救时间 被判担责赔偿17万余元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 时间:201
29、4-3-27 16:32:53 点击: 1994 中年男子住院治疗心血管疾病3天却越治越重,转院方检查出其还有血管瘤,后肿瘤破裂不治身亡。患者三位亲属以初诊医院未做全面细致的检查和会诊、存在误诊并延误抢救时间导致亲人亡故为由起诉索赔,医院对此须担责吗?近日,山东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依法判令被告医院赔偿三原告因其近亲属袁某死亡所发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养费、医疗费、护理费等共13646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鉴定费和因做鉴定支付的住宿费、交通费9288元;并承担5800元案件受理费中的5千元。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19日上午,袁某因心慌、胸闷在某医院心血管科
30、住院治疗,22日晨转院至市医院,检查结果为主动脉夹层血管瘤破裂。经抢救无效于当日10时许死亡。死者袁某之妻、女、母亲以初诊医院误诊误治耽误抢救、有医疗过错、有的医生无医师资格为由起诉索赔30万元,并要求医院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医院辩称: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未违反任何规范,不担任何责任;为查清事实、明确责任,医院申请对此做医疗事故鉴定。去年6月,北京某司法鉴定中心作出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认为初诊医院在袁某入院后未完善必要的辅助检查、转院时间有一定的延误,袁某自身疾病严重、死亡率高,对袁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失(过错),该过失与袁某死亡有次要程度因果关系,参与度理论系数值为25%;对经治医师是否取得医师执业证
31、未予评价;对是否存在伪造病案材料的行为所产生的影响作为诊疗过失已作鉴定分析。原告据此鉴定提出质证意见:该法医学鉴定意见已证明初诊医院的医疗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但鉴定中“袁某自身疾病严重、死亡率高”这一鉴定意见不具备科学性;所鉴定的因果关系没有依据,鉴定人无资格鉴定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初诊医院的医疗过错与患者死亡存在100%的因果关系,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另查明,袁某系城镇居民,患病后共住院4天;事发时,其女儿已满18周岁,其母亲系农民、年满76周岁、有抚养义务人5人。所发生的经济损失有:死亡赔偿金515100元、丧葬费21418.5元、袁母的抚养费6776元、尚未报销的医疗费1352元、住院伙食补
32、助费36元、护理费282.2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原告已支付鉴定费7650元,因做鉴定而支出的交通费和住宿费计1638元;在袁某转院过程中支付交通费900元,原告虽未提供相关票据,但该项属原告必须支付的费用,应在赔偿范围之内。法院审理后认为:三原告所诉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被告医院的工作人员无论是否取得执业资格,其所实施的医疗行为存在的过错程度,以和是否存在伪造病例的行为,均已由北京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分析并作出鉴定结论,当事双方对该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资格均无异议,法院对该鉴定意见予以采纳。三原告关于“袁某自身疾病严重、死亡率高”的鉴定意见不具备科学性、所鉴定的因果关系没
33、有依据的主张,与所提出的“法医学鉴定意见已经证明医院的医疗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这一主张自相矛盾,故本案应根据案情的客观情况,综合分析予以取舍。原告关于被告医院负全部赔偿责任的主张,没有客观依据,法院不予采纳。原告为确认被告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应当申请相关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分析鉴定,故所付鉴定费、交通费和住宿费应由过错方予以赔偿。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女子割双眼皮割出眼睑癌 美容诊所被判赔3万来源: 扬子晚报 作者: 时间:2014-3-5 9:11:43 点击: 644 苏州一名美容医生
34、在给一名女士做割双眼皮手术时,未经对方同意将其眼睑下的一颗“霰粒肿”割掉,结果患者右眼下睑变成了一个巨大的肿块,后来竟被确诊为眼睑癌症。经苏州市医学会鉴定,美容医生擅自作割除手术的行为属医疗事故,患者起诉了诊所。近日,经苏州姑苏区法院调解,美容诊所同意一次性赔偿患者3万元。扬子晚报记者 彭昊手术切掉小肿块,眼睑长出大肿块40出头的冯女士平时很注重自己的容貌,一直对自己是单眼皮耿耿于怀,但因为年轻时没有条件,也没什么办法。后来冯女士听说医院可以做双眼皮手术,咨询下来得知割双眼皮在整形美容中是最常见不过的,只是一个小手术。三年前,在咨询了很多朋友又看了不少广告后,冯女士决定前往市区一家知名度较高的
35、整形美容诊所做这个“小手术”。然而就是这个小手术出了问题。手术中,主刀医生发现冯女士眼睑皮下出现了一颗圆形肿块,他认为这是眼科临床中常见的“霰粒肿”一种因睑板腺排出管道阻塞和分泌物潴留引发的肉芽肿。为了美观,主刀医生在未告知冯女士的情况下,将其眼睑上的这颗“霰粒肿”一并割除了。谁知这看似不起眼的“霰粒肿”却惹了大祸!因为手术不彻底,导致原本尚且安分的“霰粒肿”复发,手术中,冯女士就感觉疼痛异常,手术后,冯女士右眼下睑变成了一个巨大的肿块。原本想变得更漂亮,谁知现在变得畸形了,连看东西都吃力。冯女士只得一边就诊求医,一边向美容诊所讨要说法。维权属四级医疗事故,法院调解赔偿3万多在与诊所方面交涉无
36、果后,冯女士去申请做了医疗事故鉴定,经苏州市医学会鉴定确认,“医方在给冯女士进行重睑、眼袋切除手术的同时,违反医疗常规将冯女士右眼下睑部的霰粒肿一并切除,导致原告术中疼痛异常,术后右眼下睑畸形,右眼下睑巨大肿块,视物困难。此次事故为四级医疗事故,医方负主要责任。”虽然鉴定结果让冯女士满意,但是她的病痛却没有好转,辗转苏州、上海两地,跑了多家医院就诊。令人吃惊的是,多家医院就诊下来,发现这个大肿块居然癌变了!这对冯女士来说无异于一个晴天霹雳,好在情况不是特别严重,专家称眼睑癌症恶性不大,只要切除手术成功,一般不会影响病人寿命。冯女士一直在和诊所交涉但没有结果,最终只能诉至法院,要求诊所方面赔偿她
37、前后近两年时间共花费的治疗费用5万多元。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就被告的癌症是否由霰粒肿割除手术引发发生了争议,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就被告的医疗事故行为与原告之间的癌变的情况之间的因果关系向鉴定机构申请鉴定,鉴定结论排除了两者间肯定的因果关系,只提出“具有一定可能性”。但是原告冯女士的代理律师认为,“鉴定人员的结论有违医学常理。我们知道癌症的病因是世界性的难题,我们也查阅了相关的资料,恶性肿瘤的病因尚未完全能够确定。现在在病因都没有能够确定的情况下,鉴定人员排除两者之间的关系,这一做法是不科学的。在被告给原告的医疗行为中,使用了微波等有可能致癌的医疗行为。鉴定人员没有理由就将两者的因果关系进行排
38、除。”最终,在法院调解下,以诊所同意赔偿冯女士3万余元,一次性解决了双方的争议纠纷。解读可能是误判癌症为霰粒肿,擅自切除也属违规“霰粒肿”是否会引发“眼睑癌症”?记者专门采访了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的眼科专家陆培荣,他解释说,霰粒肿是因睑板腺排出管道阻塞和分泌物潴留的基础上而形成的睑板腺慢性炎性肉芽肿。又称睑板腺囊肿。是一种常见病,年轻人比较多发。若该病发生于老年人,且有复发倾向时,需与睑板腺癌相鉴别。睑板腺癌是一种起源于皮脂腺的恶性肿瘤。恶性程度低的历时多年,缓慢增大,恶性程度高的则发展快,造成早期转移。故凡在40岁以上,而有反复发作的霰粒肿样病变时应引起重视。陆医生分析说,由霰粒肿诱发睑板腺
39、癌的可能性很小,冯女士的遭遇应该是主刀医生误判,将睑板腺癌的症状误诊为霰粒肿引起的。另外,未经患者同意就擅自割除,在医疗行为里也是属于违规的,因此鉴定为医疗事故应该是准确的。女子做3次B超未查出宫外孕险丧命 医院赔偿4万来源:东方今报 作者: 时间:2014-2-28 9:57:22 点击: 993 三次B超未查出宫外孕焦作市的赵女士,发现自己意外怀孕了。因看见焦作市第五人民医院的优惠广告,便选择去那里做人工流产手术。在医生的建议下,选择了费用最贵的医疗项目的她,本以为术后可以恢复正常生活,谁知危险正在一步步向她靠近东方今报记者 田建波见习记者 李雪妮/文图【事发】三次B超无异样女子躺上手术台
40、“1月16日,我通过早早孕试纸检测,发现自己意外怀孕了。”赵女士说,在“早早孕”的袋子里,她发现了一张第五人民医院的460元无痛人流卡,于是她当天上午就去了焦作市第五人民医院。在门诊楼,赵女士被导医台护士带到负1楼的妇科诊室。“接诊的是一位姓邱的主治医生,在确认怀孕后,邱医生说还需要进一步B超检查。”赵女士说,在邱医生的建议下,她选择了收费110元的B超。“B超检查过后,医生告诉我,子宫内未见孕囊,怀疑是宫外孕,并说我的宫颈糜烂,需要输液消炎。”1月19日上午,医院给赵女士做了第二次B超检查。“邱医生说通过三天的消炎,孕囊已经到达宫腔内,确诊不是宫外孕,可以进行人流手术。”赵女士回忆,邱医生立
41、即为她安排了上午的人流手术。“当时我拿出医院的优惠卡,但邱医生建议我做1280元的人流术。”赵女士再次听从了医生的安排,加上宫颈糜烂修复术等其他项目,共花费2475元。手术前,医院给赵女士做了第三次B超检查,仍未发现异样。随后,她被推进了手术室。【后果】突发大出血被迫二次手术一侧输卵管遭切除手术后,赵女士下体未见一滴血,满心疑虑的她于术后第二天来到医院咨询邱医生,得到的解释是:赵女士做的是最好的手术,所以未见血很正常。随后,赵女士又在医生建议下做了220元的红外线术后康复治疗。1月27日晚7时,赵女士突发剧烈性腹痛,无法动弹,几度昏厥。被送到第五人民医院的赵女士,做了一系列检查。“我记得当时B
42、超师刚把仪器放在我的肚子上,就大叫一声跑出去找医生了!”赵女士伤心地说,B超显示她宫外孕大出血。“随后,医院开始对我进行抢救,当时我身上的血管都塌陷了,只好通过脖子上的大动脉进行输液。”赵女士哭诉着,“当时我有好几次都休克过去了,医生怕我一睡过去就醒不来了,手术时也没有用麻醉药。”赵女士忍着剧痛接受了第二次手术。“因为大出血造成输卵管破裂,我的右侧输卵管被迫切除!”赵女士伤心欲绝。【疑问】子宫内是否有孕囊人流术究竟做的什么?经过第二次手术抢救,赵女士总算从死神手中捡回了条生命。“第二次B超难道没能检测出我的子宫内是否有孕囊?如果没有孕囊,那第一次的人流手术做的是什么?”赵女士说,由于医院的过失
43、,她差点丧命,所以医院必须对她进行赔偿。“2月5日,医院停止为我用药,对我不闻不问!”赵女士说,她和家属也找过医院的医务处,但对于赔偿一直未达成协议。“2月24日,无奈之下我在医院门口扯了条幅,一位自称姓崔的院方领导承诺退还我以前的医疗费,并赔偿我25000元。”赵女士认为这样的赔偿,和对她造成的伤害不对等,所以没有答应。【回复】可能存在两个孕囊望与患者协商解决对于此事,院方的看法是怎样的呢?2月26上午,记者就此事采访了第五人民医院的副院长杨桂青。对于赵女士的质疑,第二次B超是否显示子宫内有孕囊,第一次手术是不是真正的人流手术,杨桂青解释说:“第一次的手术是人流术,子宫内有没有孕囊,B超肯定
44、是有显示的!”但当记者向其要求提供第二次的B超单时,杨院长回应:“因为当时患者没有交费,所以没有留下影像资料,只是把结果写在了以前的单子上。”“宫内和宫外是否同时存在孕囊,这是个专业问题,医院也在进一步考证!”对于经过了三次B超检查,都未发现赵女士的宫外孕,杨院长说此事院方正在进行调查。“我们愿意和患者进行协商,承担我们该负的责任,如果协商不成,我们可以通过第三方,经过医学鉴定,来确定赔偿金额。”杨桂青说。【专家】不排除存在意外但B超检测确是失误因为没有至关重要的第二次B超单,所以对于第一次手术是不是人流手术,记者无从考证。对于这一疑点,记者采访了焦作市知名妇产科李姓专家。专家称:“宫内宫外同
45、时存在孕囊,理论上是会有这样事情存在的。但对于3次B超都没有查出宫外孕,在操作上肯定是存在过错的。”此外,专家还称,如果将宫颈糜烂的治疗和人工流产放在一起进行,明显是不合适的,而不管什么手术,都会给人体带来或多或少的伤害,好的手术可能出血量少一点,但不出血是不现实的。【进展】双方达成4万元赔偿协议昨日下午,赵女士告诉记者,她已经和医院达成协议,第五人民医院最终赔偿她4万元。至此,这起医疗纠纷结束医院使用过期注射液 法院判令全赔患者损失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冯艳 时间:2013-9-3 15:33:18 点击: 1072 一名年轻女子患病上医院治疗,熟料病情反复无常,后来发现“罪魁祸首”竟是使
46、用了过期的注射液。于是该女子将医院告上了法庭。近日,广西浦北县人民法院对该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浦北县某医院被判赔偿原告张某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15321.65元。2012年8月26日,张某因腹痛到被告浦北县某医院处就诊,经医生确诊原告患有急性胃炎和急性上呼吸道感染,后住院观察治疗。入院后,张某经治疗病情有所好转。2012年8月28日,浦北县某医院对张某注射了有效期至2012年7月的5%葡萄糖氯化钠注射液250ml+肌苷注射液+氯化钾,张某在注射过程中再次出现头疼等症状,体温再度升高,停止注射之后原告的症状有所减轻。此后,张某在该医院住院治疗,病情时有反复
47、,共住院51天,花费医疗费9140.5元。在其住院期间,主要由其丈夫护理。2012年9月20日,浦北县某医院就错误使用过期药物作出了调查报告,并与张某协商解决,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张某将医院告上了法庭,要求医院对给其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浦北县某医院则认为,造成原告损失的主要原因并不是由于使用了医院的过期药品,而是由于其自身所患疾病。被告只有一部分过错,故只应当承担80%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工作中因医务人员的过失,直接造成患者组织器官损伤而引起的对受害人的赔偿纠纷。医务人员作为治疗患者疾病的专业工作者,在为患者治疗过程中负有高度的谨慎注意义务。被告在为原告治疗的过程中,为原告张某注射过期注射液致使其病情反复,被告未尽谨慎注意义务,存在明显过错,故被告浦北县某医院对给原告造成的损害后果应承担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责任。原告作为受害人,请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依法有据,予以支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判决后,双方均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医疗事故医院垫付医疗费 未提反诉法院不审理来源:中法网学校 作者: 时间:2013-7-11 11:59:42 点击: 608 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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