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购销合同争议(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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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编辑商品房购销合同争议(3) a.申请人的房产证登记的住宅(即合同规定的商品房-仲裁庭)建筑面积为94.39 m2(其中套内建筑面积84.04m2,共有分摊面积10.35 m2),另有小区分摊6.65 m2,总建筑面积101.04 m2。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的总建筑面积为101.15 m2。两者相比,房产证登记的总建筑面积比合同约定的总建筑面积大0.89 m2,误差不超过1%,在补充协议规定的误差比率范围内。b.合同标的之总建筑面积为实得面积与公共部位、公用房屋分摊面积之和,房产证中显示的共有分摊面积与小区分摊面积不含已作为独立运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及人防工程,共有分摊面积与小区分面
2、积系不同的分摊面积,均属于东湖花园三号小区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的面积,两者没有重复,其产权人分别为申请人所在栋全体业主及小区全体业主,对此惠州市房屋测绘所出具的分摊面积计算书已作了明确、详细的说明。因此小区分摊面积属于合同约定的总建筑面积的一局部,该约定符合公允原那么并不违反建立部20XX年规那么第9条规定的公用建筑面积计算原那么及其它调整商品房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关系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且小区分摊面积的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等建筑物事实存在并由三号小区全体业主实际受益,惠州市房产管理局亦已明确其产权属于三号小区全体业主共有,可办至三号小区全体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名下。c.合同约定的总建筑面积
3、包括“小区分摊面积”的事实亦可以从合同约定面积与房地产权证登记的差异比例得到证明。16户业主中12户的面积差异不超过1%,属双方合同约定许可的差异。d.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在房产证中分为共有建筑面积和小区分摊面积属于房产管理部门登记标准重大改变所致,并不影响合同当时关于销售总建筑面积的约定。申请人房屋所在的东湖花园3号小区是自20XX年起先销售的,销售之日至办证期间房屋产权登记标准发生了重大改变。 惠市房函XX95号复函已足以说明。由于这一改变,导致房地产权证登记部门指定运用的商品房购销合同与核发的房产证关于面积的表述所运用的术语不相同,引发业主误会。2、关于逾期办证的问题a.房产证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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