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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编辑商品房购销合同争议(5) 3、被申请人的辩论理由均不成立a、关于“另有小区分摊”可以进展出售的辩论看法没有法律依据。20XX年规那么)第8条关于“公用建筑面积”的组成局部中并没有“另有小区分摊”的工程;公用建筑面积已包括“为整栋效劳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筑面积”,即被申请人所言架空层、公共用房等“另有小区分摊”面积,已包含在销售时已被作价的“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中;合同和补充协议中也没有约定被申请人将“另有小区分摊”出卖给申请人,“另有小区分摊”的含义至今为止都是被申请人单方的理解和说明;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27条明确规定建立单位不得擅自处分业主共用部位的全部权或运用权;被申请人成认“
2、另有小区分摊”属全体业主共同共有,但其将业主共同共有的局部处分为小区业主私人全部。民法通那么第71条规定:财产全部权是指全部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运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即在法律上权利人只有对自己拥有全部权的财产才可以进展收益和处分,同时共同共有与私人全部是两个根本不同的法律概念,被申请人在未经全体业主同意的状况下,将全体业主共同共有的财产进展处分变为业主私人全部,其处分属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权处分。被申请人认为各申请人只有对公有面积付款之后才能拥有全体小区业主的共同共有权,该说法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全体小区业主对小区架空层、公共用房、未独立运用的地下室等拥有共同共有权是法律规定的法
3、定形成权,不以各个业主是否对该共同共有面积付款为前提。被申请人认为应当敬重契约自由原那么,即敬重双方关于“另有小区分摊”买卖的约定,但敬重契约自由是以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前提,因此被申请人认为应当敬重契约自由的抗辩理由也是不能成立的。被申请人将补充协议中总建筑面积中的“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单方面理解为即是申请人房产证中的“公有分摊面积与另有小区分摊”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由于是被申请人供应的统一格式合同,应当依据合同法第41条关于对合同理解条款的规定对补充协议总建筑面积中的“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作出对被申请人不利的说明,或者至少遵照规那么中关于“公用
4、建筑面积”的原来含义对“另有小区分摊”作出符合原义的合理说明。b、被申请人关于办房产证逾期违约的相关辩论理由是错误的。合同法对违约采纳严格责任原那么,即只要存在违约的客观结果,那么该违约行为人无论是由于主观缘由或是客观缘由或是由于第三方的缘由造成违约,违约行为人均应向对方担当违约责任。本案中被申请人为各申请人办理房产证已超过了双方约定的办证期限是明显的法律事实,因此被申请人应当担当违约责任有事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说明第18条规定:由于出卖人的缘由,买受人在以下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外,出卖方应当担当违约责任:(一)商
5、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全部权登记的期限。因此被申请人担当办证逾期违约责任有法律依据。被申请人认为办理房产证虽然存在违约,但并未造成各申请人的实际损失,因而无须支付违约金的抗辩理由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同时由于各申请人没有刚好获得房产证,致使各申请人在行使房屋转让权、房屋租赁权、房屋抵押担保权等权利时受到极大限制,有时甚至丢失了商业时机,这种结果事实上也是对各申请人实体利益的潜在损害。被申请人认为是由于各申请人耽搁交付办证费才导致了耽搁办证,该种说法与双方合同的约定不符,因为双方并没有约定只有在各申请人交缴办证费后被申请人才办理房产证,双方仅约定了办证期限而没有附加任何条件。被申请人还认为是由于惠州市房产管理局的缘由才导致办证违约,因而不应担当违约责任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缘由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担当违约责任。即使是由于惠州市房产管理局的缘由导致办证逾期,被申请人仍应向各申请人担当违约责任。 3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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