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院附属医院医疗纠纷处理与纠纷责任追究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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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进一步提高医疗质量、加强医疗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事故发生,加快我院正规化、制度化建设,促进我院又好又快发展,妥善化解因医疗纠纷引发人民内部矛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一、医疗纠纷、事故责任追究范围和对象(一)医疗纠纷、事故责任追究范围是指各医疗科室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因管理和服务等存在缺陷引起医疗事故、纠纷造成单位经济损失,或因处置不妥当而引发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行为。(二)医疗纠纷、事故责任追究对象是指对引起和处置医疗纠纷事件负有责任各医疗科室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和
2、责任科室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等。二、医疗纠纷分级和责任等次(一)医疗纠纷分级根据所造成经济损失及在社会上造成影响分为三级纠纷:三级纠纷:医疗纠纷造成本单位1万元(含1万元)以下经济损失;二级纠纷:医疗纠纷造成本单位115万元(不含1万元)经济损失,或造成部门信访事件;一级纠纷:医疗纠纷造成本单位15万元以上(不含15万元)经济损失,或造成巿级以上政府信访事件;医疗事故分级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行。(二)医疗损害责任分五个等次:(医疗损害: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医疗行为所引起对患方不利一切事实和后果。医疗损害既包括对患者身体利益损害,也包括对患者人格利益损害;既包括对患者财产损失,也包括对患方精
3、神损害。医疗过失:是在诊疗行为施行过程中没有充分履行其应尽注意义务,从而引起患者生命权、健康权等受到损害行为。医疗行为如果不存在过失,即使患方有损害后果发生,医方也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完全责任:指医疗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主要责任:指医疗损害后果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次要责任:指医疗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轻微责任:指医疗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无责任:指医疗损害后果不是医疗行为过失引起?三、医疗纠纷、事故责任追究程序 (一)成立医院医疗安全办公室,专门负责本院发生医疗纠纷、事故调查处理和报告。(二)医院
4、成立医疗纠纷、事故评析组具体负责医疗纠纷、事故责任追究组织实施;负责对投诉医疗纠纷、事故进行调查、取证、分析,并对医疗纠纷、事故在社会上造成影响和对医院造成经济损失组织评析、定责。负责对发生医疗纠纷、事故各科室负责人及其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向医院提出责任追究建议。医疗纠纷、事故评析工作组:组长:杨晓雯成员:金培勇 房振胜 刘钢 律师 事件相关科室主任及部分学术委员会成员。(三)处理依据及处理原则:发生医疗纠纷、事故后,医疗纠纷、事故评析工作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积极稳妥做好医疗纠纷事故调查处理。医疗纠纷处理可通过医患双方协商、泰安市医调会调解以及司
5、法途径三种方式解决。处理医疗纠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责任明确、处理恰当。对于无理取闹、聚众闹事、严重影响医院正常工作秩序,保卫科要迅速报告公安机关,及时控制事态发展,消除隐患。 (五)、医疗纠纷处理完毕后,由学术委员会讨论后报院党委批准对该起医疗纠纷、事故科室主任及其责任人行政、业务、经济责任追究意见。四、医疗纠纷、事故责任认定及追究内容:(一)责任人及责任科室认定:一般情况下主管医生或首诊医师为主要责任人;危重抢救病人主管医生不请示、不汇报,私自决定治疗方案或手术方案,产生纠纷主管医生为主要责任人;下级医师及时请示上级医师,上级医师技
6、术失误、不负责任、脱岗、不作为,推卸责任等产生纠纷上级医师为主要责任人;手术中因手术操作引发纠纷主刀医师为主要责任人、因麻醉引起纠纷麻醉师为主要责任人;因见习生、实习生、进修医师、未取得执业医师证书职工发生纠纷,带教老师或上级医师为主要责任人;引发医疗纠纷主要原因属于护理方面,责任护士为主要责任人;因科室管理方面原因引起纠纷,科室主任或护士长为主要责任人;责任人界定不明全科人员都被视为共同责任人。最后由学术委员会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具体情况追究医疗机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科主任(护士长)、责任人(包括造成医疗纠纷、事故直接、间接责任医务人员)相应责任: (一)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鉴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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