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职业危害严重的企业--职业病防治专项集体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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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职业危害严重企业职业病防治专项集体合同(参考文本)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维护职工健康衩益,:促进企业安全发展,依据工会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合同法、四川省集体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双方平等协商,签订本专项集体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监督管理、职工群众监督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二条 企业是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主体。要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制度,不断完善职业卫生条件。 第三条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希
2、第四条 企业职工有获得职业卫生危害场所告知权和职业卫生保障权利,并负有认真遵守企业职业卫生规章制度和执行职业卫生操作规程责任和义务。第二章 职业病防治责任主体 第五条 企业建立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机构,由任组长,成员有 。领导小组负责制定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做到机构落实、责任落实、人员落实、经费落实。企业决定涉及职工劳动安全健康重大事项,须经职代会讨论审议通过。企业每年年终向职代会报告职业卫生情况以及本合同履行情况,接受职工监督。第六条 本企业职业危害因素主要有: 第七条 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要求,对产生职业危害作业场所进行有效治理,保证作业场所尘毒等物质
3、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第八条企业应当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病防治计划、职业卫生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在可能产生职业危害车间、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载明尘毒等职业危害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企业在和职工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时,应当告之并详细写明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职业危害及其后果、必须采取防护措施、劳动保护待遇等内容。 第九条 企业应当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建立企业职业卫生档案,并定期向所在地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职业病危害防治方案及实施情况。 第十条企业应当对职工进行定期职业卫生培训,帮助职工掌握职业病防治基本知识,增强职工对尘毒等职业危害预防和应急处理能
4、力。未经培训职工不得安排其上岗。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对从事接触粉尘、有毒有害等物质作业职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前以及应急性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并将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职工。接触职业危害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周期:接触有害物质体检对象检查周期煤尘(以煤尘为主)在岗人员观察对象、尘肺患者岩尘(以岩尘为主)在岗人员、观察对象、期矽肺患者化学毒物在岗人员接触职业危害退休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周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对从事接触粉尘、有毒有害等物质职工,按不低于国家和省规定补贴标准发放岗位津贴;岗位工作满( )年以上职工适当调整其工种。工作(岗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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