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三级安全教育材料(16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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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级安全教育材料一、 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 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党和政府一贯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早在上世纪五十年代,国务院就制定发布了安全生产的“三大规程”,即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和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1963年国务院又专门作出了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这些规定,对规范当时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促进企业安全生产起到了积极作用,为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也取得了很大劲不,国家先后制定颁布了建筑法、消防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危险
2、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部门也根据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先后制定了一系列规范本行业的有关安全成产的规章、规程、安全技术标准以及技术规范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结合本地区的工作实际制定了一些有关安全生产的地方性法规、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1997年11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第91号主席令),自1998年3月1日起实施。建筑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等建筑施工活动的法律。从法律的层面上规范
3、了建筑施工过程中有关开工许可、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其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已经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二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393号令予以公布,自2004年2月2日起实行。该法规是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我国实际情况制定的专门适用于工程建设的法规。该法规第一次规范了参加工程建设各方的安全生产责任。第四条规定:“建设单位、勘察
4、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二、 安全生产管理常识1 什么是安全生产,它的意义是什么?1.1 安全生产:是指在劳动生产过程中,要努力改善劳动条件,克服不安全因素,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使劳动生产在保证劳动者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前提下顺利进行。1.2 人身安全:消除危害人身安全健康的一切不良因素,保障员工的安全和健康、舒适地工作,称之为人身安全。1.3 设备安全:消除损坏设备、产品和其他财产的一切危险因素,保证生产正常进行,称之为设备安全。1.4 安
5、全生产的政治意义1.4.1 安全生产是我们党和国家在生产建设中一贯坚持的指导思想,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政策,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主要内容。1.4.2 安全生产是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实现四个现代化的重要条件。1.4.3 安全生产是企业现代化管理的一项基本原则。1.5 安全生产的经济意义1.5.1 生产受影响.任何生产单位发生事故,其结果必然会影响生产,重则造成生产大量下降,甚至停产。1.5.2 国家财产遭受损失。1.5.3 增加公司的开支。l 公司的服务信誉受到影响.2 我国安全生产的方针是什么?安全生产方针是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总要求,它是安全生产工作的方向。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6、综合治理。“安全第一”是指安全生产是全国一切经济部门和生产企业的头等大事。当生产任务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应先解决安全问题。使生产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顺利进行。“预防为主”是指在实现“安全第一”的许多工作中,做好预防工作是最主要的。“综合治理”是指各部门通过不同手段保障生产的顺利进行。3 什么是“四不放过”原则?“四不放过”原则:对发生事故的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落实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处理不放过。4 什么是安全生产确认制?4.1 安全生产确认制:是以参与生产活动的人为基础,对工具设备、环境(场所)等诸种因素进行事先的认真检查,周密分析,由参与生产活动的
7、领导者、工程技术人员、员工共同来确定任务的安全性、可靠性、责任性,从而制定出稳妥的安全措施。它是以超前预防为主的科学管理方法。4.2 确定内容:包括事故的三要素人,工具设备,环境(操作场所)4.2.1 人的因素:包括人的思想情绪、精神状态、身体素质、技术素质等。根据各种因素,定出不安全人、不安全户,采取联防、联保、组成互帮对子等可靠的监护措施。基层解决不了的问题,在采取监护的同时,立即反馈。4.2.2 设备工具因素:操作者在作业前,对使用的大小工具设备的重要性、危险性、易损部位、安全装置等进行认真的检查。4.2.3 环境(操作场所)因素:指作业者的工作客观环境,特别是没有固定点的操作工人,如果
8、条件变化而不适应,就会成为新的隐患。5 什么是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建立的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岗位操作人员在生产过程中对安全生产层层负责的制度。这是保证安全生产的重要组织措施。6 员工应如何遵章守纪?员工要做到遵章守纪必须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建立五个方面的约束机制。6.1 法律约束:要把企业的领导和员工安全意识提高到安全生产的法制观念的高度上来认识。使全体劳动者以国家现有的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约束个人的行为。6.2 制度约束:企业必须根据其特点,建立完备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及工艺规程。严格要求劳动者按制度和规章进行生产。提高全体劳动者安全生产
9、的责任感。6.3 标准约束:企业的安全生产必须实现标准化。在生产现场做到统一标准,绝不能我行我素。对操作者,指挥者都应该统一到一个标准上。对安全生产的考核也必须按统一标准进行。6.4 检查约束:各级领导深入到安全生产的现场中,深入细致地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杜绝违章,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同时,要使检查工作做到经常化、制度化、标准化。只要措施得力具体落实,无论对领导,对工人都是一种良好的约束。6.5 监督约束: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网络的监督作用,各级安全管理、监督人员的作用绝对不可忽视,在各自巡视的范围内预先发现、分析、判断和控制各种不安全因素,防止事故的发生。监督也是一种自我约束。7 员工在劳动安全生
10、产方面有哪些权利和义务?7.1 安全生产法第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安全生产法主要规定了各类从业人员必须享有的,有关安全生产和人身安全的最重要最基本的权利。这些基本安全生产权利可以概括为下面几项:7.1.1 享受工伤保险和伤亡求偿权。依据安全生产法第43、44、48条确认以下4个方面问题:7.1.1.1 从业人员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和伤亡求偿的权利。法律规定这项权利必须以劳动合同必要条款的书面形式加以确认。7.1.1.2 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社会保险费和给予民事赔偿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律义务。7.1.1.3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11、后,从业人员首先依照劳动合同和工伤社会保险合同的约定,享有相应的赔偿金。7.1.1.4 从业人员获得工伤社会保险赔付和民事赔偿的金额标准,领取和支付程序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7.1.2 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的知情权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及事故应急措施。要保证从业人员这项权利的行使,生产经营单位就有义务事前告知有关危险因素和事故应急措施。否则,生产经营单位就侵犯了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对由此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7.1.3 安全管理的批评检控权安全生产法针对某些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不重视甚至剥夺从业人员对安全管理监督权利的问题,
12、规定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7.1.4 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权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7.1.5 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权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
13、的劳动合同。从业人员在行使这项权利的时候,必须明确四点:一是危及从业人员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必须有确实可靠的直接根据,凭借个人猜测或者误判而实际并不属于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除外,该项权利也不能滥用。二是紧急情况必须直接危及人身安全,间接或者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不应撤离,而应采取有效处理措施。三是出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首先是停止作业,然后要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采取应急措施无效时,再撤离作业场所。四是该项权利不适用于从事特殊职业的从业人员,比如飞行人员、船舶驾驶人员、车辆驾驶人员等,根据有关法律、国际公约和职业惯例,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他们不能或者不能先行撤离从业场所或者岗位
14、。7.2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7.2.1 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安全生产法四十九条规定:“从业人员在从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依照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7.2.2 佩戴和使用劳保用品的义务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是从业人员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这是保障从业人员人身安全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需要。从业人员不履行该项义务而造成人身伤害的,生产经营单位不承担法律责任。7.2.3 接受培
15、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安全生产法第五十条规定:“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这对提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安全技能,预防、减少事故和人员伤亡,具有积极意义。7.2.4 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的义务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这就要求从业人员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心,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预防事故发生。8 员工应掌握哪些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和技能8.1
16、 首先要了解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及规程。使员工都能认清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三违)就是违法,同时要逐步提高对知法、守法、执法、护法重要性和违法危害性的认识。依法规范劳动者的行为,自觉遵章守纪,抵制“三违”现象。8.2 要掌握了解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卫生知识和技能,诸如生产工艺过程,各种设备、设施性能;作业的危险区域和安全技术;岗位作业注意事项;生产中使用的有毒有害原材料及可能散发的有毒有害物质的安全防护基础知识;危险环境中的安全知识;现场紧急救护方法及措施;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排除设备故障的技能和采用的方法等。同时,逐步了解科学管理的知识和方法,使劳动安全
17、卫生知识和技能与安全管理融为一体,确保一方平安。9 员工安全生产的一般职责9.1 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并要随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9.2 遵守有关设备的维修保养制度中员工应做到的条款,为设备安全与正常运转尽到责任;9.3 爱护和正确使用机器设备、工具及个人防护用品,经常关心自己周围的安全生产情况,向有关领导或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或意见。9.4 发现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要及时向班组长或有关部门汇报情况.发生工伤事故,要及时抢救伤员,保护现场,报告领导,同时要协助有关调查人员做好调查工作。9.5 努力学习和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熟练掌握本工种操作程序和安全操作程序和安全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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