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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新型建材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禁实”与建筑节能工作的开展,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建筑节能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省政府第181号令)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逐步禁止生产粘土实心砖(瓦)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一)“禁实” 1、加大“禁实工作力度。到今年底,聊城市城区和各县(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全部完成“禁实”任务; 2、逐步关闭粘土实心砖(瓦)窑厂。今年全市实心砖(瓦)产量比去年下降
2、30%,即减少9亿标块; 3、加快发展以粉煤灰、副产石膏、黄河淤泥等固体废物为主要原料的新型墙体材料,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今年全市新型墙体材料的产量达到11亿标块; 4、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管理,收缴率达100%。 (二)建筑节能 1、严格执行节能标准。城市规划区公共建筑节能率达到50%、居住建筑节能率达到65%; 2、严格实行建筑节能备案制度,严把工程开工关; 3、大力推行检测与认证工作,强化建筑节能监督管理。 二、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4月1日至4月30日):动员准备阶段 各县(市区)对禁止使用普通粘土实心砖情况、砖(瓦)窑厂分布情况、新型建材生产情况、建筑节能工作情况,以及2006
3、年以来的工程建设情况等进行详细调查摸底。在此基础上,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工作方案,并于5月1日前上报市“禁实”与建筑节能办公室。召开全市建筑节能工作会议,进行动员部署。 第二阶段(5月1日至6月30日):具体实施阶段 市城区和临清于6月30日前完成“禁实”任务。各县(市区)于6月30日前关闭无营业执照、非法占地用地、无采矿许可证挖掘粘土的粘土砖(瓦)窑厂,对2006年以来竣工的工程进行拉网式的节能检查。开展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和审查专项检查。 第三阶段(7月1日至10月31日):攻坚阶段 各县(市区)于10月31日前,坚决关闭四类窑厂(1、采用18门以下轮窑、无顶轮窑、马蹄窑等土窑;2、位置在市区
4、和县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窑场;3、位置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基本农田保护区等区域范围内的窑场;4、位置在高速公路、国道、省道、铁道和重要旅游线路两侧可视范围内的窑场)。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对在建工程进行节能专项检查。召开现场会,推广先进经验,督促后进。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交缴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第四阶段(10月31日至12月31日):总结考评阶段 各县(市区)全面实现“禁实,对“禁实”与建筑节能工作进行自查,写出工作完成情况报告。市对各县(市区)“禁实”与建筑节能工作进行抽查、考评。召开全市建筑节能会议,总结表彰。 三、具体措施 (一)成立组织,切实加强对建筑节能工
5、作的领导 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市长任组长,建设、国土、环保、执法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禁实”与建筑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市区)也要及时成立相应机构。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部门联席会议,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协调立场,分析形势,研究措施,决定重大事项。各县(市区)要成立专门的工作机构,明确专人负责,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分工协作,形成建筑节能工作的合力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切实担负起新型墙材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的监管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工作。建设、国土、经贸、财政、税务、工商、安监等部门密切合作,认真组织实施关闭砖(瓦)厂工作;质监、工商、环保、建设等部门共同做好新型墙材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的开发、生
6、产、销售、使用;建设、财政、审计部门共同做好新型墙材专项基金收缴管理;规划部门把好建筑容积率和楼间距关,房管部门把好房屋销售和使用关,公用部门做好供热分户计量工作,市政管理部门做好建筑物照明工程的节能工作,建筑装饰部门抓好住宅装修一次性到位推行工作,设计单位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将建筑节能列入审查内容,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规范施工,监理单位按照设计文件和有关规定进行监理;监察部门对建筑节能工作进行效能监察。 (三)落实政策,促进建筑节能工作的开展 认真贯彻省政府鲁政办发200713号文件精神,严格落实国家抑制实心粘土砖(瓦)生产的税收政策。对增值税一般纳
7、税人生产的实心粘土砖(瓦)一律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停止生产粘土砖(瓦)的企业,允许其使用已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实行就地转产;砖(瓦)企业的粘土开采点整理后,视同土地整理,其建设用地复耕指标归地方使用;对粘土砖(瓦)企业转产新型墙体材料的,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中给予资金支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鼓励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的优惠政策,对符合国家规定的新型墙体材料实行增值税免征政策。 (四)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建筑节能保障机制 严格实行建筑节能备案制度,对未经建筑节能专项审查的工程,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严格实行建筑节能检测与认定制度,对新型建材、建筑节能产品和竣工工程进行节能检测、认定,对认定合格
8、的产品和工程,颁发证书。无证产品一律不准在工程上使用;建筑节能不达标的工程,一律不予竣工验收备案,不准交付使用。 (五)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建筑节能目标实现 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做好新开工项目的节能技术交底,加强对施工过程中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建筑节能月检查、周通报制度,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导;把建筑节能纳入建设工程项目综合执法大检查的内容,加大对违规工程的查处力度;发挥人大监督职能,开展建筑节能工作专题视察;充分发挥舆论媒体的监督作用,曝光违规工程。 (六)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建立建筑节能工作的长效机制 市政府与各县(市区)签订节能工作目标责任书,年终集中考核。市政府设立
9、“建筑节能奖”,对完成节能目标的县(市区),以及节能工作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实行建筑节能“一票否决”,对完不成节能目标任务的县(市区)、节能工作落后的单位,以及建筑节能不达标的工程,一律不得参加建设类年度评奖、不得授予荣誉称号、不得评为优良工程和示范工程。 (七)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创造建筑节能工作的良好环境 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站等各种宣传媒介,精心策划,不断创新宣传形式,增强宣传效果。大力宣传我国能源资源现状及建筑节能的重大意义,积极宣传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宣传我市已经出台的聊城市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规范性文件,宣传技术标准、示范项目及典型做法和经验等;把每年三月份的第一个星期定为“建筑节能宣传周”,集中开展节能宣传;举办新型建筑节能产品展览,推动新型建材产品的生产、应有和发展;有计划的组织开展建筑节能工作培训,增强从业人员的节能意识,提高技术水平,为建筑节能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智力支持。-第 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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