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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 文机关: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发布日期:时效性:草案/征求意见稿关于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上海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对上海市消费者 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为进一步发扬立法民 主,现将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及相关说明在解放日报、上海法治 报、东方网( )、 新民网 ( )、上海人大网、上海人大微信公众号上全 文公布,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再提请以后 的常委会会议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一、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2022年6月24日至2022年7月8日s反映意见的方式(-)来信地址:上海市人民大道200号,市人大常委会
2、法制 工作委员会立法二处;邮政编码:200003(二)电子邮件:(三) :63586583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2022年6月23日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金融服务经营者对于利率、费用、收益及风险等重大信息,应 当使用足以引起消费者注意的方式进行标识、予以说明,并以适当 方式确认消费者已接收完整信息。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对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消费 者权益保护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商品和服务标识)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标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 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达不到规定的标准等级,但仍有使用价值 的,应当在醒目位置标明,并在给消费者的购货凭证上予
3、以注明。 代理经销进口商品的,应当在商品上标明代理商的名称和地址。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立服务标 识。服务标识包括以下内容:(-)服务的内容、质量标准以及收费标准;(二)服务中的有关考前须知、限制条件和必要提示;(三)其他应当标识的与服务有关的内容。第二十六条(经营者明码标价义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规定明码标价。明码标 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识醒目, 并明确所标示的价格对应的商品与服务。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 整。经营者进行明码标价时,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在其经营场 所醒目位置采用标价签(含电子标价签)、标价牌、价目表 (册)
4、、展示板、电子屏幕、商品实物或者模型展示、图片展示以 及其他有效形式。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B任何未标明的费用。第二十七条(经营者身份告示义务)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 面的显著位置,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公示营业执照及相关行政许 可信息。标明经营者名称的位置、字体、颜色等,应当便于识别、 查询。租用他人柜台、场地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 名称和标记。通过加盟等形式从事商业特许经营的经营者,应当标明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的真实名称和标记。第二十八条(场地提供者设立公示牌义务) 商品交易市场的经营管理者和柜台、场地的出租者,应当核验
5、场内经营者、承租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件等资料,保存复印件, 并向查询场内经营者、承租者情况的消费者提供上述真实信息。商品交易市场的经营管理者和柜台、场地的出租者,应当在交易场所 名)、经营(租赁)期限、经营工程等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关 的事项。的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公示场内经营者、承租者的名称(姓第二十九条(经营者随机销售义务)经营者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向消费者销售特定范围内商品或者 提供服务的,应当按照规定以显著方式公示抽取规那么、商品或者服 务分布、提供数量、隐藏款抽取概率等关键信息。经营者实际的市场投放应当与前款公示内容相一致,不得篡改抽取概率,改变抽取结果。经营者应当引导理性消费,不得
6、违反法律规定、违背公序良俗 以及商品或者服务的属性,开展随机销售活动。第三十条(经营者邮购、会销等方式销售义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 、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的,应当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等与广告宣传相一致,并 按照承诺的时限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以上门方式推销商品的,应当征得被访问消费者的同 意。推销人员应当出示授权文件和身份证件,并以书面方式向消费 者告知推销商品的功能、特性、型号、价格、售后服务和经营地址 等内容。经营者不得利用会议、讲座、咨询等方式,对保健食品等商 品、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利用会议、讲座、咨询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7、 他人为此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足以引发误解的,应当向消 费者履行合理的告知义务。金融服务经营者开展营销活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许 可、营销渠道和行为规范等要求。第三十一条(经营者不得以无关信息侵扰消费者义务)经营者未经消费者事先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事后明确表 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广告或者其他商业性信息。消费者同意经营者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的,除双方另有约定 外,不得增加消费者的费用。经营者向消费者以启动播放、视频插播、弹出等形式发送广告 的,应当提供显著的拒绝接收方式,确保可以一键关闭。第三十二条(经营者出具凭证义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交易习 惯,向消
8、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 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应当出具。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服务单据以外的收费清单的,经营者应第三十三条(禁止欺诈)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用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销售 掺杂掺假商品、虚假标价、虚构服务内容或者其他误导消费者的欺 诈方法,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第三十四条(经营者不得强迫交易义务)经营者不得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不得违背消费 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服务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经营者提供 可选择性服务时,应当事先征得消费者同意。第三十五条(经营者合法计量义务)经营者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以量值作为结算依据的,应当标 明法定计
9、量单位,并配备和使用与其经营或者服务工程相适应的计 量器具。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得短缺数量,不得将包装物的重量作为商 品的计价依据,不得拒绝消费者对计量的复核要求。第三十六条(经营者不得实行不合理差异待遇)经营者利用消费者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的,应当保证决策 的透明度和结果公平、公正,不得利用大数据分析、算法等技术手 段,对消费者在交易价格、交易机会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 别待遇。第三十七条(经营者停止服务事先告知义务)因经营者自身的原因停止提供法定或者约定的商品或者服务 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告知消费者,并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以 及交易习惯,作出妥善安排。从事公用事业的经营者因消费者未支
10、付费用等原因停止提供商 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事先告知消费者,并给予消费者必要的准备时 间。第三十八条(网络游戏经营者义务)网络游戏经营者应当履行未成年人保护义务,向未成年人提供 游戏服务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时间、时长、 付费、内容等要求。网络游戏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通过电子身份认证等技术,要 求未成年人以真实身份信息注册并登录网络游戏。第三十九条(网络直播规范经营义务)网络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对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进行身 份信息认证。消费者通过直播间内链接、二维码等方式跳转到其他平台购买 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发生争议时,直播营销平台、直播间运营者、直 播营销人员应当协助消费者维护
11、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信息、数据 等证据支持。第四十条(跨境电商经营者义务)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经营者承当商品质量平安、消费者权益保护 的主体责任,履行商品信息披露告知等义务。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经营者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境内服务者承当 如实申报责任,依法接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鼓励境内服务 者作出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经营者承当民事连带责任的承诺。第四十一条(跨境电商平台经营者义务)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平台内交易规那么、质量安 全风险控制等管理制度,对申请入驻平台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经营 者应当审核其主体身份,并在平台明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第四十二条(经营者无理由退货义务)经营者采用网络、
12、电视、 、邮购、上门推销等方式销售商 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但以下商品除外:(-)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 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以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商品,经营者应当通过显著方式告知消费者,并设置提示程序,采取措施或者技术 手段,供消费者进行确认。经消费者在购买结算前确认的,不适用 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应当保持商品完好,有奖品、赠品的,应当同 时返还获得的奖品、赠品或者等值价款。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 费者承当;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品之日起七
13、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商品的运费由消消费者为检查、试用商品而拆封且商品本身不污不损的,属于 前款规定的商品完好。鼓励实体店经营者根据经营商品属性,开展线下购物无理由退 货服务承诺。第四十三条(经营者质量保证义务)经营者对其售出的商品应当承当修理的义务,承当修理义务的 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但低值易耗商品除外。商品房、汽车等商 品,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 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重作、修理、减少价 款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
14、可以 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 换、重作、修理、减少价款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重作、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 担运输等必要费用。经营者应当在承诺或者国家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履行本条第二 款规定的义务,不得拖延。第四十四条(奖品、赠品的经营者义务)经营者以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为条件,以奖励、赠与 等促销形式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免除经营者对该奖 品、赠品或者奖励、赠与的服务所承当的退货、更换、重作、修理 以及其他责任。第四十五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义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消费者要求订立书面 合同的,经营者应当
15、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明确约定经营地址、 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 和方式、考前须知、售后服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事项。经营者应当保存合同及履行的相关资料,方便消费者查询、复 制;相关资料应当至少保存至合同履行完毕后三年。法律、法规对预收款管理另有规定的,经营者还应当遵守相关 规定。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涉及发行预付卡的,应当遵 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第四十六条(缺陷商品或者服务的处置义务)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危及人身、财产平安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E 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
16、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 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当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 的必要费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并认定符合前款所规定情形的,应当立 即责令经营者按照要求采取相应措施,经营者应当立即予以实施。第四十七条(经营者保存进货单据义务)经营者应当保存进货时的各种原始发票、单证等能够证明进货 来源的文件资料,并建立台帐。第四十八条(商业特许经营义务)商业特许经营的特许人应当在与被特许人订立的合同中,明确 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要求和保证措施、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 的承当等内容,并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加强指导、监督。被特许人应当向消费者明示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中明确的消费者 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
17、承当等内容。第四章国家保护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立法和制定标准听取意见)本市国家机关制定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规、规章、政策和 地方标准时,应当听取消费者、消保委及其他消费者组织的意见。第五十条(行政机关职责)市场监督管理、商务、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 城乡建设管理、交通、文化旅游、体育、知识产权、新闻出版、房 屋管理、通信、邮政和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消费教育 和引导,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接受消费者咨询,受理消费者投 诉,查处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商 场、市场、旅游景区、社区、学校等生活消费集中区域,以及在相
18、关行业组织内建立消费维权联络点(站),指导开展消费法律、法 规、规章和消费知识的宣传和引导,接受消费者咨询、投诉,推动 经营者诚信自律。第五十一条(行政机关抽查检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 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通过本部门政务信息 网站等途径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对涉及人身健康、影响国计民生和消费者投诉集中的商品和服 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先列入年度抽查检验计划或者根据需 要及时组织抽查检验。群众传播媒介使用抽查检验结果应当全面、客观,并注明出 处。第五十二条(行政机关执法职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行使以下职权:(-)对涉嫌侵害消费者
19、合法权益的违法生产、销售活动的场 所实施现场检查;(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推进国际消费 中心城市建设,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开展,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 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 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 售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原那么条款)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老实 信用的原那么。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应
20、当实行国家保护、经营者自律、行业 自治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那么。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应当方便消费者行使权利,并与社会 经济开展的水平相适应。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应当遵循老实信用原那么,遵守法律、法 规及相关规定。第四条(绿色低碳消费)(二)向相关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 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生产、销售活动有 关情况;(三)查阅、复制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 料;(四)对有根据认为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平安的有严重缺陷 的商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对涉嫌侵害消费者合 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第五十三条(人民法院
21、保障消费者诉权)本市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消费争议案件,并通过典型案 例的审理示范,引导社会对消费者权益加强保护,引导消费者诚信 维权。第五章消费者组织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消保委公益性职责)消保委由消费者代表和社会各界代表组成,履行以下公益性职 责:(-)宣传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开展消 费知识教育,发布消费提示警示,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 务,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二)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和地方标准;(三)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以及消费者的意 见进行调查,对商品和服务进行比拟试验,并公布结果,指导消
22、费 者合理选择商品或者服务,参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 监督、检查;(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各级人民政府、有关 行政管理部门、经营者、行业组织反映、查询,提出建议;(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或者 提出意见书并转送有关部门和单位处理,投诉事项涉及商品或服务 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六)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 起诉讼、申请仲裁;(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情 况提醒、约谈经营者和行业组织,通过群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 评、劝谕;(八)组织由消费者、经营者、行业组织、专业机构、相关部 门
23、等多方参加的协调会,研究解决涉及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突发情 况;(九)参与关系消费者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自 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听证会,并发表独立意见;(十)推动跨境消费争议解决,促进信息互通共享;(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市消保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业工作机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消保委依法履行职责予以指导、支持和帮 助,并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第五十五条(消费者组织职责)消保委应当组织、协调、催促社会各方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责 任,并建立社会共同参与的消费维权志愿者队伍。其他消费者组织应当依照其章程的规定,开展或者资助消费者 权益保护公益工程和研究交流活动,资助或者救助权益受到
24、侵害的 消费者等。第五十六条(消保委服务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市消保委应当建立与消费者、经营者、行业组织沟通机制,促 进消费者与经营者的良性互动和行业的健康开展。市消保委应当围绕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发布消费需求报 告,通过消费调查、体察等方法,开展消费新模式新业态的评估、 商品和服务的评测等活动,推动行业规范和团体标准的制定和完 善,促进平安放心的消费环境建设。第五十七条(情况报告)市消保委应当根据消费者的投诉情况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 作的需要,每年对假设干个行业开展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市人民政 府及其工作部门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组织和经营者应当 给予支持和配合。第五十八条(消费公
25、益诉讼)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市消保委可以依法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所获得的赔偿金,应当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市消保委为前款规定的诉讼收集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提请人 民检察院、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协助。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食品药品平安领域损害众多消费 者合法权利的,可以通报市消保委。市消保委起诉的,人民检察院 可以支持起诉。第五十九条(消费者组织行为限制) 消保委和其他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商品和服务。消保委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发布消费信息、提出调查报告、披露 消费者投诉情况,应当合法、客观、公正。第六十条(有关单位的信息
26、告知责任)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组织应当及时将有关涉及消费者合法 权益的信息告知消保委;对消保委就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事项的查 询,应当及时予以答复。第六章争议解决方式第六十一条(争议解决途径)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 决:(-)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保委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六十二条(消费争议处理)经营者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第一责任人,应当落实主体责任,鼓 励经营者建立方便快捷的消费争议处理机制,与消费者采用协商和 解的方式解决消费争议。和解协
27、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 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经营者应当依法建立首问制度、先行赔付、在线纠纷解决等消费者权益争议处置制度,及时处理消费争议。鼓励行业组织依法建立消费者投诉和维权第三方平台,促进经 营者与消费者化解争议。第六十三条(消保委受理消费投诉)消保委应当及时受理消费者的投诉。消保委受理投诉后,应当 及时开展调解,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调解应当在受理消费者投诉 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但双方同意继续调解的,可以延长调解期 限。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当及时向消费者作出说明。经消保委调解达成协议的,根据消费争议双方的要求,消保委 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的,消保委应当告知
28、当事人其他解 决途径。消保委在处理消费投诉过程中,发现该消费争议已由其他组织 受理或者调解的,可以终止处理。消保委在处理消费投诉过程中,发现经营者存在违法经营行为 的,应当书面告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 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消保委。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处理消费投诉)消费者可以就消费争议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投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收到消费者投诉后,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予 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对于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告知消 费者并作出说明。消费争议双方同意调解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 当组织调解,并在受理消费者投诉之日起六十日内终结调解。未能 达成调解协议的,终止调解
29、。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通过书面、 、短信或者其他信息化 手段,告知消费者受理情况、调解结果等信息。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经营者有违法行为 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第六十五条(消费争议证据)消费者向消保委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的,应当提供真实 的姓名和联系方式、被投诉人的名称和地址等信息,并提出明确的 投诉要求、理由和相关事实根据。消保委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调解的,消费者应当提供身 份证明以及商品实物、购货凭证、服务单据等能够证明消费关系存 在的证据。第六十六条(消费争议检测和鉴定)因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争议需要进行检测、鉴定的,消费者与经 营者可以约定检测、鉴定的机构或者单位;未
30、达成一致的,可以由 受理该消费投诉的消保委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委托或者指定具备 相应条件的技术机构进行检测、鉴定。检测和鉴定的时间不计入消 费投诉处理期限。检测、鉴定的费用由经营者先行垫付,消费者提供等额担保, 最终由责任方承当;不能明确责任的,由双方分担。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消保委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处理消费者投诉时,需要进行 检测、鉴定的,有关技术机构应当受理,并如实出具检测、鉴定报 告;无法检测、鉴定的,有关技术机构应当说明理由。第六十七条(消费争议多元化解机制)本市健全行政管理部门、人民调解组织、专业组织与人民法 院、仲裁机构相衔接的消费争议多元化解机制。市和区人民政府
31、,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为消费争议多元化解工作提供必 要的保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司法部门可以将消费纠纷委托或者移交 人民调解组织、行业组织以及其他第三方机构开展调解。第六十八条(仲裁和诉讼)消费者为解决消费争议,可以依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或者依 法提起诉讼。仲裁机构对于符合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人民 法院对于符合规定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第六十九条(限制权利滥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捏造事实诬陷他人、实施敲诈勒索,损害 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正常经营秩序;不得滥用投诉、举报、信 访、申请信息公开等权利,扰乱行政部门正常工作秩序。市、区相关部门制定投诉举报异常名录,建
32、立信息共享机制, 依法规范牟利性职业索赔、职业举报行为,查处以打击假冒伪劣等 为名的敲诈勒索违法行为。第七章消费环境建设第七十条(总体目标)本市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社会参与,加强消费者权益保 护,营造平安放心的消费环境,全面提升消费繁荣度、活跃度和便 利度,增强消费对经济开展的基础性作用,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 竞争力、美誉度的国际消费中心城市。第七十一条(消费供给)本市加强商品质量、市场秩序综合监管和治理,着力创造高品 质产品和服务供给,培育消费新模式、新业态,引领带动消费升级 需求,扩大消费流量规模,融合全球消费资源,打造国际消费中心城 I I。第七十二条(标准和品牌引领)本市建立政府主
33、导制定标准与市场主体自主制定标准协同发 展、协调配套的商品和服务标准体系,加强新型消费业态规范和标 准的研究制订,形成良好的商品服务标准与行业规范。本市建立消费环境评价、商务诚信指数测评等标准,开展消费 者满意度调查,推进消费品牌建设、培育品牌文化,发挥品牌引领 作用。第七十三条(友好型消费环境)本市优化城市商业设施布局,促进大型商业设施与市政交通互 联互通,建立健全高效物流配送体系,探索建立符合国际惯例的快 捷消费纠纷解决机制,提升消费便利度。本市设立适应性数字应用系统、智慧终端设施、手语翻译系 统,完善无障碍设施,为残疾人、老年人等提供便利、舒适的消费 环境。鼓励旅游景区、购物中心、百货店
34、等经营场所设置母婴室、儿护理台以及方便幼儿使用的坐便器、洗手台等卫生设施,建设 母婴友好消费环境。第七十四条(行业组织)行业组织应当催促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经营,加强自律,保护 消费者权益。行业组织在制定行业规那么、相关标准、示范合同文本时,应当 征求政府主管部门、消保委以及消费者的意见。本市鼓励行业组织会同市消保委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合规指 引,探索建立防止形成消费欺诈的行为指引、保障消费者获得法律 救济的行为指引。第七十五条(信用治理)本市开展消费领域企业和个人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行政管理部 门应当依法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分、抽查检验结果等信息,催促 经营者诚信经营。本市鼓励电商平台、大型商场、
35、大型超市、集贸市场、旅游景 区等市场主体公示经营场所内或者平台上消费者投诉相对集中的经 营者。第七十六条(社会监督)消保委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开展旨在维护消 费者合法权益的各种形式的社会监督。群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 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 监督。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七十七条(指引性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第七十八条(惩罚性赔偿)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存在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 要求增加赔偿,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 服务的费
36、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缺乏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 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非为生活消费需要,以索赔为目的而购 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不适用本款规定。本市倡导节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消费模式,力戒奢 侈浪费型消费以及其他不合理消费,提高全社会绿色消费意识,推 进可持续消费。第五条(政府职责)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组 织、协调、催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贯彻实施本条例的工作,落 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市、区人民政府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议事协调机制,负责 统筹研究消费者权益保护重大政策,协调处理消费领域重大问题。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议事
37、协调机制日常工 作。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议事协调机制依托专家咨询委员会,开展 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针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消费维权活动开展 咨询、论证等。第六条(国家保护和行政监督)本市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各自职责,采取措施,依法保障消费者 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 强对经营者的监督,查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第七条(人大监督)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等方 式,加强对本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 经营者依照法律规定赔偿损
38、失,并有权主张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 罚性赔偿。第七十九条(违反告知性义务责任)经营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 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 业整顿:(-)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未按要求设立服务 标识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未标明真实名称、标记(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未征得消费 者同意或者未出示相关材料的,或者未向消费者履行合理告知义务 的;(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消费者同意增 加消费者费用的;(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出具购货凭证或 者服务单据的;(六)违反本条例第四
39、十一条规定,未明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 商品的。第八十条(场地提供者违法行为责任)商品交易市场的经营管理者和柜台、场地的出租者违反本条例 第二十八条规定,未核验场内经营者、承租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 件等资料或者未保存复印件,不能向查询场内经营者、承租者情况 的消费者提供真实信息的,或者未依法公示场内经营者、承租者的 名称(姓名)、经营(租赁)期限、经营工程等事项的,由市场监 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 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无 法计算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一条(经营者违法随机销售责任)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
40、以显著方式公示 抽取规那么、商品或者服务分布、提供数量、隐藏款抽取概率等关键 信息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实施篡改抽取概 率、改变抽取结果等行为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分。第八十二条(违反公平交易义务责任)经营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 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三倍 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违反本条例第
41、三十四条规定,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 接受服务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短缺商品数量或者 将包装物的重量作为商品计价依据的;(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能提供证明进货来源的 文件资料的。第八十三条(直播平台经营者未履行义务责任)直播营销平台、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三 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提供必要的证据支持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 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第八十四条(信用惩戒)有关单位和个人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除依法追究相应法 律责任外,相关部门还应当按照规定
42、,将相关信息向本市公共信用 信息服务平台归集,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第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和消保委工作人员违法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消保委的工作 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 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附那么第八十六条(参照适用) 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八十七条(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挥各级人大代表作用,汇 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催促有关方面落实消费者权益保 护的各项工作。第八条(消费者组织)市、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43、以下统称消保委)是对商品和 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定公益性社会组织, 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协会的职其他依法成立的消费者组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章程 的规定开展活动。本市鼓励其他社会机构和组织参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九条(长三角消费环境建设)本市推动长江三角洲I (以下简称长三角)区域消费者权益保护 工作协作,开展满意消费长三角行动,推广异地异店退换货,对重 大消费事件联合调查,联合公布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促 进长三角区域消费者权益保护重大政策协调和消费环境优化。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第十条(消费者平安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
44、,享有人身和财产平安 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和财产 平安的要求并公开其执行的标准。相关商品和服务有强制性国家标 准的,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不得违 背社会普遍公认的平安、卫生要求。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平安的消费设施、场所和环境。第十一条(消费者知情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询问和了解该 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及交易条件。消费者有权根据法律规定、交易习惯,知悉其购买、使用商品 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有权要求经营者依法提供必要的信息资 料。第十二条(消费者自主选择权)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
45、者,自主选择商 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 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拟、鉴别和挑 选。第十三条(消费者公平交易权)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遵循公平原那么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通过平等协商确定交 易价格以及其他交易条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准 确的商品或者服务。第十四条(消费者受尊重及个人信息保护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 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第十五条(消费者获得知识权)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
46、务以及消费争 议处理方式等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方面知识的权利。第十六条(消费者成立组织权)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第十七条(消费者求偿权)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生命权、身体权、健 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隐私权等人身权益受到 损害的,有权要求经营者依法予以赔偿。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财产权益受到损害 的,有权要求经营者依法予以赔偿。第十八条(消费者监督权)消费者有权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计量及 其服务态度等作出评价、提出意见、建议,有权对经营者的违法行 为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有权将有关情况如实向群众传播媒介
47、 反映。消费者有权对行业组织制定或者经营者共同约定的行业规那么中 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内容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消费者有权对消保委和其他消费者组织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消费者有权对国家机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提出建议, 有权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中的违 法、失职行为提出批评和进行检举、控告。第三章经营者的义务第十九条(经营者约定义务)经营者与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经营者以商业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通知、声明、店 堂告示等公示方式,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价格、售后责 任等向消费者作出承诺的,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 价格、售后责任等应当与承诺相一致。消费者受上述承诺引导而购 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将该承诺作为约定 的内容。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 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 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排除 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 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 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禁止性内容 的,其内容无效。第二十条(经营者平安保障
限制150内